井矿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井矿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河北省、省国资委和冀中能源集团公司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企业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发[2011]22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国资党字[2013]12号)和《冀中能源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中能源发[2013]7号),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厂长)班子中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由集团公司任命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深化企业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置于企业改革发展全局之中,纳入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有机结合。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企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研究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法规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入推进廉洁风险评估防范机制、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机制、权力运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
(五)对本单位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九)完成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责任内容包括:
(一)负责落实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三)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情况,对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组织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亲自批办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要认真组织力量查处;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办重大案件;
(五)带头履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六)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亲自谋划,切实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
(三)对发现分管部门、单位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督促纠正,防止发生严重的不正之风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四)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和机制,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在冀中能源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负责对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监督。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在集团公司纪委、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应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文件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在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量的人员参加。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党组织反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属于同级党组织的,要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属于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的,可以对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谈话并限期纠正;属于下级企业其他成员的问题,责成主要负责人与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必要时也可进行诫勉谈话。对发现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组织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专题报告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完善督查制度,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应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井矿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