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井矿集团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管理补充办法
冀中能源井矿集团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管理补充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努力多上稿上大稿、上大报大台、上头版头条、上重要栏目”的要求,努力使新闻宣传工作的力度与集团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势相适应,新闻宣传工作的成效与集团公司发展成果相适应,在继续执行《冀中能源井矿集团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井矿发[2010]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现补充如下:
一、考核记分
1、国家级报刊:头版头条500分/篇,头版300分/篇,其他版面头条200分/篇。其余稿件100分/篇。
2、省级报刊:头版头条300分/篇,头版100分/篇,其他版面头条80分/篇,其余稿件按字数多少记分:1000字以上的70分/篇,500字—1000字的50分/篇; 500字以下的30分/篇,报缝20分/篇。
3、国家级电视台:时间在3分钟以上500分/条;2—3分钟300分/条;1—2分钟200分/条;1分钟以下100分/条。
4、省级电视台:时间在3分钟以上200分/条;1—3分钟100分/条;1分钟以下50分/条。
5、国家级电台:时间在3分钟以上400分/条;2—3分钟200分/条;1—2分钟100分/条;1分钟以下80分/条。
6、省级电台:播报时间在3分钟以上100分/条;1—3分钟80分/条;1分钟以下50分/条。
7、国家级网站:头条200分/篇,其他100分/条。
13、省级网站:头条100分/篇,其他稿件500字以上40分/篇,500字以下30分/篇。
8、所有发表稿件,加编者按的或配发评论的,国家级加100分/篇,省级加20分/篇,被国家领导批示的,加300分/篇,被省领导批示的,加200分/篇。
9、国家级内参发表的重要消息, 1000字以上800分/篇,1000字以下600分/篇,被领导批示的,加300分/篇。
10、省委、省政府内参发表的重要消息,1000字以上800分/篇;1000字以下的500分/篇;被领导批示的,加200分/篇。
二、奖励标准
1、国家级报刊:头版头条1500元/篇,头版1000元/篇,其他版面头条600元/篇。其余稿件500元/篇。
2、省级报刊:头版头条600元/篇,头版400元/篇,其他版面头条300元/篇。其余稿件按字数多少奖励:1000字以上的300元/篇,500—1000字的200元/篇,500字以下的100元/篇,报缝稿件50元/篇。
3、国家级电视台:时间在3分钟以上1500元/篇;2—3分钟1200元/条;1—2分钟1000元/条;1分钟以下600元/条。
4、省级电视台:时间在3分钟以上600元/条;1—3分钟400元/条;1分钟以下200元/条。
5、国家级电台:播报时间在3分钟以上1500元/条;2—3分钟1000元/条;1—2分钟800元/条;1分钟以下500元/条。
6、省级电台:时间在3分钟以上者,600元/条;1—3分钟者,400元/条;1分钟以下者,200元/条。
7、国家级网站:头条600元/篇,其他400元/条。
8、省级网站:头条300元/篇,其他稿件500字以上200元/篇,500字以下100元/篇。
9、所有发表稿件,加编者按的或配发评论的,国家级加200元/篇,被国家领导批示的,加300元/篇。在省级媒体刊登的稿件被省领导批示的,加200元/篇。
10、国家级内参发表的重要消息,1000字以上1500元/篇,1000字以下1000元/篇,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加500元/篇。
11、河北省委、省政府内参发表的重要消息,1000字以上800元/篇;1000字以下的600元/篇;被省领导批示的,加400元/篇。
12、同一新闻素材撰写的稿件在各级媒体发表的,只记分,不重复得奖,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三、本补充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