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滕州市木石煤矿特大溃水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
2003年7月26日21时40分左右,木石煤矿正值中、夜班交接班期间,矿值班人员倪家启、陈芳太接到电话汇报井下发生透水,随后二人一边通知井下撤人,一边换衣下井,同时安排机电人员切断电源。当罐笼下至码头门上部时,发现水 位已上升至码头门(井底标高-38),随即升井,并组织其他人员赶到一采区立风井观察水位情况。当下到一号风门和二号风门时,一号风门已推不开,二号风门处顶板冒落,污泥堵塞已无法行人,随即上井,此时,矿井一采区运输大巷全部被淹,井下水位升至-36米。
事故原因:
2、2003年7月14日前后枣庄地区普降大雨,使得地面4号露天坑积水水位上升1.2M,积水水面扩大,水面覆盖到开采工作面,进一步加快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和事故造成严重性。
3、木石煤矿不将越界部分的巷道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隐瞒井下作业地点,提供虚假图纸,逃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4、在雨季期间,各级部门均下达了汛期停产指令,但木石煤矿置若罔闻,违法蛮干,造成事故的发生。
防范措施:
1、 矿井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2、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3、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