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31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矿通风科依据《生产矿井配风量技术标准》编制掘进通风设计。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机电、安监部门及通风助理、机电副总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供风距离超过500米时,掘进巷道所使用风筒直径不得小于Φ600mm。供风距离超过1000米时,掘进巷道所使用风筒直径不得小于Φ700mm。
第32条 掘进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概况。
2、巷道的施工顺序。
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
5、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6、监测装置的布置。
7、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部门提供)。
9、附通风系统平面图。
第33条 井下所有局部通风均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通风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4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申请制,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机电部门以及通风副总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矿通风科负责人指定。
第35条 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天将巷道开口通知单送给通风科,通风科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工作。开掘巷道或硐室,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在开口前,必须安设好局部通风机,挂好风筒且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第36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和风筒的吊挂施工单位负责。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巷不得大于5米,岩巷不得大于8米。
第37条 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掘进工作面独孔内多头作业。
第38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稀释CH4、CO2及《规程》第100条规定有害气体和《规程》101条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
第39条 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运转的局部通风机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检修,局部通风机运转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延长使用手续,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确保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开关的完好。闲置的局部通风机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
第40条 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41条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设在主风机5米附近,悬挂在风机安设侧的巷帮上。
第42条 局部通风机牌板应填写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供风距离、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全风压供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以及管理人员姓名。
第43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101条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前后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
2、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6、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8、当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启用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安装甲烷传感器,实现瓦斯电闭锁。
第44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方式:
1、局部通风机布置:
(1)、方法一:两台局部通风机均要靠巷帮安装,一前一后垂直布置,前在上,后在下,前后间距1m以上,上下间距以不挤压风筒为原则。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①一台吊挂、一台垫起方式;
②采用两台均吊挂的方式。
2、方法二:在两台局部通风机垂直布置无法实现时,应采取一前一后水平布置,前在里靠巷帮,后在外,前后间距1m以上,左右间距以不挤压风筒为原则;
(1)局部通风机高度距巷道底板大于0.3m。
(2)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前后5m内的支护要完好、无淋水、无积水和淤泥,距掘进面回风口不小于10m,距轨道水平安全间距不小于500mm。
(3)一条巷道中确需布置两套局部通风机时,两套局部通风机不得安装在同一位置,要尽量错开,间距在10m以上。
(4)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做到吸风口低,出风口高,与水平线的夹角10~15度。
第45条 局部通风机固定方式:
1、吊挂:
(1)岩巷:局部通风机吊挂处必须先施工局部通风机吊挂眼,共施工两处,吊挂眼的间距不小于局部通风机上吊挂环的间距,吊挂眼直径为40mm,与水平线成5度夹角向下施工,距底板高度为1.5m以上,深度为不小于400mm。
(2)锚网巷道:局部通风机吊挂在巷道顶部的锚杆上,两处吊挂间距不得小于局部通风机吊挂环的间距。
2、垫起
局部通风机需要垫起安装时要制作垫起件,垫起件用4×40mm及以上角铁或1吋及以上钢管加工,高度不小于300mm,长度和宽度以适宜放置局部通风机为宜。
第46条 风筒吊挂标准:
(1)风筒必须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环环吃劲。
(2)风筒无破口,无死弯,无挤压(挤压大于50mm)。
(3)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之间要装设过渡度节,风筒穿墙要使用硬质风筒,异径风筒使用变节连接,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4)风筒接头采用三环套连接法,不得反接, 保证美观、不漏风。
(5)风筒与运输机凸出部位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300mm,风筒外边缘与轨道的水平安全间距不得小于500mm(否则,要编制保护风筒的安全措施),风筒与轨道面的高度不得小于1.5m。
(6)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半岩巷不得大于8m,煤巷不得大于5m。
(7)吊挂风筒的拉线采用6.3mm钢丝绳或8#铁丝,每段拉线均匀设置固定点,并在巷道拐弯或变坡处增加固定点;固定点:锚网巷道固定点为钢带,岩巷在巷道拱部施工固定眼,用安装膨胀钩做固定点。拉线距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
(8)风筒吊环用对折的18#~14#铁丝固定,对折端穿过风筒吊环,另一端绕过拉线拧紧。
第47条 风筒编号标准:
1、风筒应由外向里(从风机向供风地点)逐节升序编号(末端2节风筒除外)。
2、风筒编号采用自喷漆喷号。编号为白字,同一趟风筒大小一致。位置:编号正面面向巷道行人侧、距离风筒进风接头300mm、风筒与垂直方向相切处。
第48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迎头30米风筒应采用防炮崩风筒,确保工作面放炮后正常供风。
第49条 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当班进行处理。对于无计划停电停风,由矿安监部门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50条 有计划检修或其它原因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要提前向通风科申请,并提前制定停电、停风,送电、恢复通风以及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51条 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第52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h内封闭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