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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贯通老空区“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0-15 21:3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贯通老空区“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71条 贯通老空区是指采掘工作面与旧巷、采空区、老窑或其它不明地点贯通。

第72条 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编制贯通老空区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长治有限公司一通三防部备案。

第73条 贯通老空区专项措施必须结合贯通地点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工程情况;

2、领导机构;

3、钻探;

4、贯通前的准备;

5、贯通前后的通风安全管理;

6、老空处理;

第74条 矿长对贯通老空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75条 矿总工程师对贯通老空区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负责老空区贯通的技术工作。

第76条 通风助理直接负责贯通老空区有毒有害气体、瓦斯监测、排放等措施的编制工作,负责落实贯通老空区的通防工作,对贯通的通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77条 生产矿长负责全面协调贯通老空区期间的生产安排和劳动组织以及贯通老空区前、后的相关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78条 安全矿长对贯通老空区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情况负监管责任。

第79条 机电矿长对贯通老空区期间的供电、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80条 生产技术科长(地测科长)负责做好老空区的探测工作,及时摸清贯通老空区处的巷道支护状况、巷道位置关系、水文地质等情况。

第81条 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责协调生产、技术、通风、地测等各部门工作。调度室对汇报的各种情况和数据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向施工单位传达有关指令,及时通知贯通老空区时受影响区域停电、撤人、警戒等工作。

第82条 机电科长协助机电矿长做好供电设备管理,并负责安排专人加强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机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83条 贯通老空区工作本着“钻探先行、逐步贯通、谨慎排放”的原则。未按照要求采取钻探的,严禁采掘作业。

第84条 贯通老空区前,由总工程师牵头,生产技术科(地测部门)编制探查老空区有害气体钻孔设计。探查钻孔执行长治有限公司《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和指导意见》中探水孔的钻探施工方案。探查钻孔可与探放水钻孔共用,探查老空区钻孔深度60m,超前钻孔距离不得少于30m。准确预测老空区的位置,探查老空区详细参数,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85条 探查老空区有害气体钻孔,必须建立钻机施工、验收台帐,在钻进过程中,清楚记录钻孔的方位、倾角、孔深、岩性及孔内气体情况,保证钻孔资料真实、准确。

第86条 钻孔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详细记录,严禁随意涂改,严禁做回忆记录。

第87条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在距老空区50m前、其他工作面在距20m前,生产技术科(地测科)向通风科及生产单位下发透老空区通知单。

第88条 贯通前,生产技术科每天向矿调度及通风科汇报当班进尺及贯通距离。

第89条 贯通前,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维护,保证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第90条 贯通前,对局部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三专两闭锁”可靠、“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灵敏,风量满足要求。

第91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m。

第92条 必须配备足够的光学瓦斯测定器、多种气体检测仪、氧气浓度测定仪、一氧化碳测定仪、瓦斯断电仪和瓦斯传感器,所有使用仪器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并定期校验,保证仪器准确可靠。

第93条 掘进工作面贯通老空区前,必须做好封闭老空区的材料准备工作。

第94条 在钻探及贯通老空区期间,必须每班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通风、瓦斯、安全监控、煤层自然发火和煤尘情况。

第95条 当采掘工作面距离老空区小于10米时,必须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和一名通风科管理人员现场跟班,随时检查有害气体成分。

第96条 每次采掘循环开始前,必须先施工5米深超前探眼,掘进工作面超前探眼不少于3个,采煤工作面每2m不得少于1个探眼,探眼超前距不得低于2米。若探眼与老空区贯通,则由瓦斯检查员使用瓦斯检查杖测定老空区瓦斯情况。若气体承压且浓度大于3.0%,必须施工排放钻孔进行瓦斯卸压排放,排放期间必须停止作业,撤出无关人员,进行控制排放直到正常。与老空区打通的炮眼和探眼,放炮前必须用炮泥全长封闭,不得作为炮眼使用。

第97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炮掘工作面与老空区还有2m时,采用放小炮的掘进方法进行贯通。综合机械化采、掘作业时,在与老空区贯通点还有1.5米时,要放慢采掘速度,使用采掘机切割头小范围贯通。

第98条 贯通老空区时,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助理必须在现场指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贯通老空区。

第99条 贯通前,由采掘队负责对贯通地点30米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确保无粉尘积聚。

第100条 贯通后,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系统人员除外)。每次贯通,通风科都要有记录、有贯通小节。

第101条 掘进工作面与老空区贯通后,若出现回风量增加,应尽快在贯通老巷内设置临时风障,使风流恢复正常。期间必须增加瓦斯检查次数,同时应对附近矿井通风系统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第102条 掘进工作面与老空区贯通后,若回风量减少、停滞、反向,说明工作面向老空区漏风严重,此时必须连续监测掘进工作面风量,立即在贯通老巷内打设临时风障减少漏风,维持巷道正常风速,防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第103条 贯通老空区期间,必须随时进行瓦斯检查。重点检查风流隅角、高冒及低凹地点。

如果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如果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领导及时处理。

第104条 贯通老空区后,必须由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员在贯通处检查瓦斯、顶板、积水情况。瓦斯不超限,其它符合要求,制定老空区通风方案,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贯通后,检查气体成分包括CH4、CO2、CO、H2S、O2及空气温度等,对老空区瓦斯等参数检查,用瓦斯检查仗伸入老空区采样,不得直接进入老空区检测。

第105条 贯通后,如果老空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排放。

第106条 掘进工作面贯通老空区后,局部通风扩散有效通风流距离正前方向按风筒出风口向前8米、巷道两侧按3米确定为人员安全工作范围,之外的老空区均按盲巷进行管理。应拉设警戒线,悬挂“内有瓦斯、严禁入内”的警示牌,所有人员不得进入老空区。当需要进入老空区观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后方可进行探查。

第107条 掘进工作面穿过的老巷,必须立即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永久封闭(具体封闭方案根据现场情况由总工程师临时制定),墙体安设反水管及观测孔,必要时安设措施孔。

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揭露采空区时,要求每次揭露长度不得大于1.5米,揭露一段必须及时用不燃性材料封闭一段。

第109条 若贯通后发现老空区有火区存在,必须立即撤出人员,由矿山救护队协助对老空区砌筑防火密闭。并对老空区气样进行定期分析,检测老空区自然发火情况。

第110条 老空区封闭后应做好标识,按永久密闭进行管理,定期对墙内、外气体情况进行检测。

第111条 采煤工作面贯通老空区后,必须及时用局部通风机对老空区恢复通风,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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