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回风巷管理制度
第158条 加强对采区及以上回风巷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完好状况,矿井回风巷道(包括采面风巷出口50m以外)失修率不得大于7%,巷道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失修程度的划分见下表:
程度
划分 断 面
m2 支 护 顶板
下沉量
mm 积水
深度
mm 浮煤淤泥
等杂物
mm
失修 小于原设
计的90% 井巷支架发生弯曲、倾斜、腐朽、折断和破裂;砌碹巷道变形;锚喷巷道脱皮冒落。 >100 >300 >100
严重
失修 小于原设
计的80% 支架变形,弯扭5架以上,背邦、背顶残缺、腐朽、折断等连续超过5m;砌碹巷道严重变形,碹顶压坏塌落,碹墙挤压歪斜,发生明显变形,裂缝超过20mm,长度超过10m以上;锚喷巷道严重脱皮冒落,脱落高度超过100mm,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m2。 >200
或冒落 >400 >300
第159条 回风巷道风速和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硐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矿井主要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
第160条 回风巷内测风站构筑规范,牌板内容齐全、清晰。
第161条 回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风巷内应设置避灾路线、岔路标识等安全标志牌。
第162条 作为避灾路线的回风巷必须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
第163条 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应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炸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
第164条 回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飞扬。做到防尘洒水系统完善,防尘设施齐全、完好,洒水管路三通阀门能正常使用,数量符合要求,坚持定期冲洗巷道。
第165条 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用回风巷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时填报台帐和风巷维修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