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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内交通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0-27 09:4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内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生产建设规模的不断发展,进入井工矿矿区的车辆不断增多,造成车辆管理杂乱无章的现象,严重影响我矿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整顿矿区交通秩序,减少矿内交通事故,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井工矿井田范围及井工矿作业场所的车辆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未经允许,外单位车辆不准进入井工矿作业范围,经批准进入矿区的,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对不听劝阻的车辆,根据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四条 在井工矿范围以外,安家岭矿范围以内的遵守安家岭矿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公司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家岭井工矿矿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方可驾驶准驾车辆。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合的车辆;

3、不许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4、严禁酒后驾车;

5、不准驾驶带病车辆;

6、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不准存放有碍安全行车的物品,行驶中不准上下人员;

7、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车时驾驶车辆;

8、平板车不准拉人,货车车厢不准人货混装;

9、行车中不准有打闹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或行为;

10、驾驶车辆时要谨慎、精力集中、加强了望,不准吸烟、饮食、与人交谈;

11、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对责任者给予100~500元/次处罚。

12、对明知故犯者,退回人事部门待岗。

第三章 车辆准入管理规定

第六条 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刷、后视镜、灯光等设施齐全、好用,发生故障及时修理,严禁驾驶安全性能不完善的车辆。对后视镜、前照灯、雨刷等若因无配件暂时修复不了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白天在地面使用,严禁入井。其他配件损坏的,严禁使用。

第七条 所有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靠左侧行驶,矿区内最高行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所有车辆进入井下必须靠右侧行驶,井下最高行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

第八条 所有车辆在起步、行驶、倒车、会车、调头、通过交叉路口、超车、特殊路段行车、运输、停车时,严格按交通规则执行。

1、起步时必须鸣笛,确定无问题时方可行驶;

2、行车中两车间距必须保持在20米以上,在下坡道、水、雪、泥泞路面和井下行驶还要加大两车间距,严禁超车;

3、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和倒车路线,确定安全后方可倒车,禁止在桥梁、交叉路口、转弯等不许倒车处倒车;

4、狭窄路面会车时,要选择安全地带,不许抢行,夜间、井下会车时,100米内要互闪远光灯,减速慢行,必要时停车让行;

5、车辆在调头时,必须了望前后左右,避免与其他物体碰撞。在危险地段调车时,车头必须朝前方有利于观察情况。

6、通过交叉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时刻注意来往车辆与行人,不准贸然通过,尤其是在通过铁道时,严禁换档;

7、轻型车辆在地面超车时,必须从右侧超车,同时在距前方车辆20-30米处鸣笛示意,等前方车辆让开后方可超车,严禁强行超车;除轻型车辆外,地面其它车辆不得相互超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右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安全监察车辆;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8、在冰、雪路面行驶时要低速、匀速行驶,转弯半径要增大,预防横滑,行车距离要加大,严禁超车,必要时加装防滑链。在泥泞路面行驶要稳住油门,用中速档直线行驶,尽量少换档,不停车,以适宜速度通过;

9、运输货物的车辆不得超长、超宽和超高。运输容易洒落的物资必须加盖合格的苫布。运输货物的车辆要时刻注意不得挂、撞地面、井下的管线、交通标志等,如造成管线、交通标志损坏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将加倍处罚;

10、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设专人负责指挥,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

11、停车时要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并排列整齐,严禁在交叉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消防龙头和门口20米以内停车,夜间或井下停车时,必须开小灯或近光灯。

第九条 矿区内地面行车让车规定:

(1)空车让重车;

(2)转弯车让直行车;

(3)支线车让主线车;

(4)小型车让大型车;

(5)一般车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安全监察车辆等特种车;

(6)矿内一切车辆让执行任务的养路设备(平路机、洒水车等)。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司机负责车辆,专职司机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同时建立车辆档案记录,严禁无证人员驾车。

第十一条 专、兼职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对车辆及乘车人员的安全负责,交接车前、后要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十二条 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必须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驾车,车上不允许乘坐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所有司机必须遵守矿内一切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 本矿无牌照的车辆,严禁驶出矿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从安家岭井工矿运出设备、财产、物资必须经安家岭井工矿设备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的书面同意,未经允许私自运出将按偷盗论处。

第十六条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必须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他货物混装,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路段内行驶,不得随意停留。

第十七条 凡需进出矿井的车辆,必须到井工矿安监站办理《安家岭井工矿入井通行证》。

第十八条 车辆在矿区内、井下发生故障时,应停放在安全地段或避车峒室,前后车轮应打好掩,并在前后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必须打开示宽灯,同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车辆无论在井上或井下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如有人员伤害,需首先抢救受伤人员。

第二十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对相关人员给予200~2000元/次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以上未包含的内容,由矿安监部门作出处理建议,经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矿安监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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