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标兵、安全卫士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XX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技能。根据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各机关科室、区队所有人员(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
(包括劳务工);安全卫士是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各级管理人员(机关科室所有人员、区队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重事迹、看贡献、量化考核、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安全标兵、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
组 长:汪腾蛟
副组长:杨智君 郅喜荣 张凌云 张更业 李建华
吕 彪 刘 皓 王文清 李江涛 郭 成
成 员:王满才 闫海平 董旭东 王贵林 刘向军
杨生荣 屈鹏飞 马 军 樊振兴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满才兼任。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评选打分、结果上报、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评选方法及条件
第六条 评选周期
“安全标兵、安全卫士”每半年评选一次,每年评选2次;
第七条 设置安全积分
全矿员工、各级管理人员设定基础安全积分100分。安全积分实行累积制,上一期安全积分不进入下一期安全积分中,每三年公布1次安全总积分。
第八条 评选方法
(一)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其他机关业务科室成立评选考核小组,依据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打分。
1.凡有违反否决指标的行为,取消本人当期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应分值的扣分;
2.依据扣分项、加分项计算总分,确定符合条件且排名前5位的员工、管理人员,由评选考核小组将结果上报评选委员会审核;
(二)如考核中出现第5名与第6名考核得分相同时,由党政办组织员工代表进行投票评选;
(三)新入矿员工在评选期内工作时间少于132天的,不参与当期评选考核;
(四)各区队材料员、下料员、地面长期不下井人员及每月入井天数少于15天的人员不参与评选考核。
第九条 “安全标兵”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2.在本职岗位上,认真执行公司及矿制定的各类制度和办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勤于学习钻研,具备完成本职工作较高的业务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
4.在传帮带工作中能够积极发挥带动作用;
5.热爱集体,积极主动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6.评选期间无旷工现象,事假天数不超过5天;
(二)否决指标
考核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考核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扣分。
1.评选期间内所在区队、班组发生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及责任事故的;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3.发生不安全行为;
4.出现超计划生育、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偷盗、参与黄赌毒,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
5.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公司和矿通报的、越级上访等现象;
6.工作疏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单位或个人发生对矿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事件的;
8.扰乱评选考核工作的;
9.被矿列为“高危人员”管理的;
(三)评选标准
1.不安全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和管控;
2.C类员工管理;
3.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过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4.在安全生产和技术创新上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5.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6.及时举报他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
7.积极参加公司及矿组织的各类活动;
8.积极参加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活动;
9.每月出勤天数符合规定;
第十条 “安全卫士”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
贡献;
2.严格履行所在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安全业务水平,在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3.认真实施本安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控,消除事故隐患,纠正控制不安全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4.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在排查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促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
5.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安全发展和技术创新上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6.评选期间无旷工现象,事假天数不超过5天;
(二)否决指标
考核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考核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扣分。
1.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及主要责任事故;
2.发生重特大风险等级不安全行为的;
3.出现超计划生育、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偷盗、参与黄赌毒,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
4.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公司和矿通报的;
5.工作疏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单位或个人发生对矿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事件的;
7.扰乱评选考核工作的;
(三)评选标准
1.不安全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和管控;
2.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够按要求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
3.每月参加矿组织的本安知识月度考试;
4.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过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并被取纳的;
5.在安全生产和技术创新上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6.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7.积极参加不安全行为管控治理;
8.每月出勤天数符合规定;
第三章奖 励
第十一条 矿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评选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凡评选上“安全标兵、安全卫士”的人员,颁发奖状并奖励个人10000元;
第十三条 对评选上“安全标兵、安全卫士”的个人所在的区队,奖励当月本安体系运行考核总分0.5分;
第十四条 凡评选上“安全卫士、安全标兵”的人员优先考虑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标兵”评选标准
附件2:“安全卫士”评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