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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蒋煤业制止“三违”的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1-24 20:4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常蒋煤业制止“三违”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1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管理人员在场的要先罚管理人员。

第2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两类,对一般违章者罚款10~50元;对严重违章者除给予50—100元的罚款外,进行程序教育,对严重违章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一律从重处理。

第3条: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管理人员、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管理人员和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主保安能力,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第4条:由安全矿长负责落实严重“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第5条:跟班矿长一般违章指标每月不少于2个,严重违章不少于1个;安全员一般违章指标每月不少于6个,严重违章不少于2个;队长一般违章指标每月不少于3个,严重违章不少于1个;班长一般违章指标每月不少于2个,严重违章不少于1个。以上人员如果完不成指标,根据违章罚款欠额从其工资中扣除,另外对其不尽职罚款200元。

第六条:对违章人员不服从处罚,态度不端正的一律加倍处罚;对出现态度恶劣、恶语相向,甚至人身威胁的根据情节罚款500元-1000元,并停止工作。

公共部分:

一、停止作业:

第1条: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第2条: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无措施

第3条:管理人员在现场严重不负责任的。

第4条: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5条:群体违章的,对群体人员办理“停止作业”。具体内容如下:

(1)在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人员。

(2)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的人员。

(3)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睡觉的。

(4、三人及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

(5)放炮、定炮时存在三人及以上同时违章的。

(6)三人及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的。

(7)三人及以上带电作业的。

(8)三人及以上推车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9)扒装机工作期间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的(含扒装机司机)。

(10)封闭巷道内同时行人的,提、松车时巷道内同时行人的。

(11)提松车时巷道内施工的所有人员。

(12)三人及以上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13)松车时,上把钩人员(包括绞车司机)三人及以上违反“七不开”和“五不发”规定的。七不开为:小绞车不完好;安装不符合规定,固定不牢;信号不良不清;车房顶板不好,支护不完整;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排绳乱,有余绳;小绞车没有保护板;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4)提车时,下把钩人员三人及以上违反“五不发”制度的。五不发为: 提升物料时,物料超宽、超重、超高、捆绑不牢的;提升大型设备没有特殊措施的;滑头、销、环、保险绳未连接好的;信号不健全,不完善、不灵敏时;不经定期培训合格,无合格证,不发信号。

第6条:入井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的。

二、严重三违

第7条:无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不起作用的。

第8条:未自动完善疏排水系统的。

第9条:支设摩擦支柱不使用5吨液压升柱器;支柱初撑力低于30KN或支柱连续两棵松动。

第10条:酒后下井的。

第11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12条:值班(盯班)人员脱岗、空岗的;现场违章指挥的。

第13条:凡运送综采支架及大件期间掉道的责任人;电机车掉道的责任人 ;人行车掉道的责任人;矿车掉道四个轮的责任人。

第14条: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

第15条:一般“三违”在违章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发现“三违”不制止的。

第16条: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或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的。

第17条:现场无施工图板或与现场施工不符的技术负责人。

第18条: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第19条:戗、压点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的。

第20条: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够的、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区长或承包副职。

第21条:反程序施工的;最大、最小空顶距与规定不符的;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22条: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不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责任人。

第23条:无护罩的;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第24条:凡违犯“准用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第25条:无规程、措施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第26条:巷道内积水影响正常通风的。

第27条:支护不合格、施工工序不合理造成漏顶的责任者。

第28条:规程措施不传达或传达不签字的技术负责人。

第29条:规程、措施、任务书编制不符合三大规程规定及技术管理规定的责任人,编制规程、措施、任务书针对性差的责任人。

第30条:每季度不对作业规程重新传达学习、签字的责任者,每月不对作业规程复查的责任者。

第31条:对新工人、转岗、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责任者。未签订师徒合同或以师带徒而独立上岗的。

第32条: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不按规定距离下达预透通知单的,不按时报送开、竣工、初采、撤除通知单的。

第33条:开工前未及时报送规程、措施、任务书的技术负责人。

第34条: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第35条:新面准备、老面撤除不制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36条: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责任人。

三、一般三违

第37条:皮带跑偏,接头有脱扣现象不及时处理的;皮带破口、皮带接头破口达到皮带宽度5%的;皮带距底版(地面)不足40CM的。

第38条: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的;皮带下下卸载点无缓冲托棍或缺托棍的。

第39条: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第40条: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煤粉的。

第41条:运输机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第42条:销轴无平垫、无开口销的。

第43条:日常技术资料填报不及时或存在错误的。

第44条:溜子连续缺刮板的,链子联结件不齐全及不合格的。

第45条:不及时填写各类牌版与记录的。

第46条:未挂上岗牌的。

第47条::不带安全帽的、不系帽带或不执行集体上下井的、行走不成行的、上、下人行车拥挤的、乱扔物品的。

第48条:井下随意关灭矿灯的。

第49条:工作面存在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的,存在伞檐的。

第50条: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51条:用过的绵纱、布头和纸乱仍乱放不及时带上井处理的。

第52条:井下工作地点设挡风墙、睡铺的。

第53条:在工作岗位上干私活、 看书报(现场使用工具书、图纸除外)、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第54条:具有师徒合同的徒弟违章,视为师傅同样违章。

第55条:使用梯子无防滑措施的。

第56条:将茶水杯、饭具等放在设备操作台上者。

第57条:不穿标准工作服上岗的,或不穿胶靴下井的,不属矿规定乱穿安监制服的;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第58条:单体液压支柱不拴安全绳的、不合格的;

第59条:液面低于液箱三分之二高度开泵的司机;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数值的 。

第60条: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小心溜煤眼”警示牌的;: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灯。

第61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第62条:各类设备、设施编号不齐全的。

第63条:巷道内积水超过规定的。(1*1米2、超过轨道上平面 )

第64条: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回采专业:

一、停止作业项目

第65条:进入老空区、盲巷。

第66条:空顶作业。 工作面溜子煤机运转时人员进入机道。

第67条:回采面改支柱时,不先支后回。

第68条:人员进入机(炮)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

第69条: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一人回柱,无人监护。

第70条:拉转载机期间绳道内有人通过或不设专人站岗的。

第71条: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72条: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检修煤机时,机道内空顶,人员进入机道的。

二、严重违章

第73条: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压力表损坏不及时完善继续向工作面供液的。

第74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第75条: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全面有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

第76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77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第78条:丌型钢单挑、不及时前移、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79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畅通,影响行人的。

第80条: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

第81条:乳化液泵站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要求、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的。

第82条: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滚筒缺5把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煤矸、物料。

第83条:综采支架不正支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U型销;支架与溜子不联接超过3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

第84条:跟机、移溜子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

第85条: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

第86条: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及时打开。

第87条: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

第88条:工作面机(炮)道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端面距超规定不作临时支护的。

第89条:处理煤机故障或检修煤机时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90条:用煤机强行截割顶底板或岩石的(有措施除外);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

第91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运输机头(尾)无柱筒、底托梁材质尺寸不符合规定;机头、机尾不打牢压柱的。

第92条:冲击地压矿井未对危险区进行预测预报或无治理措施记录的。

第93条: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通。

第94条:支架压力表显示超过额定数值的,全面安全阀损坏超过1%的。

第95条: 工作面临时支柱必须带帽。

第96条: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

第97条: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无挡矸帘的。

第98条:冲击地压工作面未使用防飞水平销或支柱后不及时倒水平销。

第99条:工作面及两巷柱梁未采取防倒防崩措施的。

第100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型号的支柱。

第101条:工作面乳化液浓度为零的。

第102条: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责任人;更换支架零部件,未关闭高压阀的;伸缩机械加长段未按程序操作的;提底座使用摩擦式提架的。

第103条:机采工作面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处理综采支架同时拔掉两个支柱销子的,用其它作临时支撑的。

第104条: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设方式或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105条:过渡架与超前支护间隙超过500mm,没有架设∏型钢梁的。

三、一般三违

第106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的。

第107条:检查人员检查时,上下5米范围内二次注液的。

第108条:挡矸帘不合格的。

第109条:取假样的;支架架间距超过20CM的;操作手把达不到零位的;未按正规操作支架的;支架立柱柱窝未采用柔性保护的;支架编号不清晰,未能辨别的。

第110条:上下两巷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影响行人、运料的。

第111条:采煤工作面违背规程规定随意丢顶底煤。

第112条: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第113条:支柱不拉线作业,工作面不保持“三直”,顶梁悬臂、间距违背规程规定或顶梁下斜(不垂直煤壁)。

第114条: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并编号、登记造册,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的。

第115条:采煤工作面失效柱梁未及时更换的。

第116条:垮落法采煤工作面,放顶区域内的支架丢失不回的。

第117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时,运输机上平面距顶板净高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18条:综合机械化采煤面不能保持三直(煤壁子、溜子和支架);架内架间浮煤浮矸未清理干净。邻架间距超50毫米;支架侧护板错茬超过支架2/3的。

第119条:采煤面没有做到柱、梁、鞋对号管理的。

第120条:采煤机在倾角大于12度时,无防滑装置或失效。

第121条:采煤机各指示仪表不灵敏可靠就开机的。

第122条:无链牵引采煤机的齿轨(销)安设不齐全、牢固。

第123条:矸石带充填法管理顶板的采面,其矸石条带的数量、质量、间距违反规程规定的。

第124条:运输机巷溜槽挡煤板不全。

第125条:备用液压配件不放在专用箱内。

第126条:井下存放的备用油脂不挂牌;不按规定使用油脂;不使用专用桶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127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供液系统漏液、串液现象的。

第128条: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掘进专业

一、停止作业项目

第129条: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起不到支护作用的。

第130条: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的;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第131条:擅自撤除棚子、背板、拉竿或联结构件,挪用它处的。

第132条: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的(除扒装机司机)。

第133条:掘进迎头连续4米支护不可靠,仍在安排继续掘进的。

二、严重三违

第134条: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第135条:综掘机巷道迎头支护时,综掘机不断电闭锁的。

第136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第137条:独头巷道内有冒顶、漏顶预兆未处理完毕迎头仍继续施工的;

第138条: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第139条:临时支护端面距超规定,前探梁、方木、吊环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接顶不实的;无超前锚杆的、数量不够的;锚索布置与规定不符的、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140条:架棚巷道中,材质不符合规定的。

第141条:架棚巷道前10米联锁、防倒装置不齐全的、不合格的。

第142条: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犯规程规定的。

第143条:锚杆(锚索)规格、预紧力(顶板)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144条: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145条:不使用潮料;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146条: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第147条: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第148条: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不按规定洒水养护的。

第149条:架棚巷道棚腿无腿窝、不到硬底、软底或有底煤时不穿鞋。

第150条:扒装机卡轨器、防滑器、溜绳不合格的;扒装机绳端头固定不合格、有接头的、断丝超规定的;上下山段固定装置与规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第151条:修复巷道需挖地槽、砌碹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临时支护固定不牢的。

第152条:上、下山施工不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的或躲避硐不起作用的。(责任人)

第153条: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紧固锚杆。

第154条:锚固力(锚杆、锚索)达不到规定数值的。

第155条:三岔门、四岔门施工不符合规定的。

第156条: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第157条:停掘巷道,未测停头位置的。

第158条:未按设计规程位置,施工硐室或车场的。

三、一般三违

第159条:除尘风机不正常使用的。

第160条:锚喷巷道础根不合格的。

第161条:锚喷巷道无备查锚杆的。

第162条:支护锚杆、支护体失效的。

第163条: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的。

第164条:扒装机支撑装置、挡绳杆不齐全、不合格的与规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第165条: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

第166条:前探梁吊环销子弯曲的、帽不齐全、吊挂锚杆外露长度与规定不符的、固定不合格的。

第167条:锚杆(锚索)外露尺寸、角度、接触面、间排距等,及其它支护参数与规程不符的,巷帮锚杆预紧力不合格的。

第168条:用风钻打眼时,钻杆前方(点眼除外)或下方有人工作的。

第169条:多台风钻同时打眼时,交叉作业的。

第170条:喷射混凝土工艺施工时,喷射顺序与规程相反的。

第171条: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配比、规格、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72条: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

第173条: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第174条: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第175条:巷道成形差,伞檐、础脚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176条:支架迎退山、扎角、扭矩、棚间距、棚梁接口超规定;架棚巷道穿背不符合规程规定、撑木不齐全的;U型棚联结件不符合规定及松动的。

第177条: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迎头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178条:掘进巷道有断梁折柱,未及时复棚、更换的。

第179条:铺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80条:对三岔门、四岔门支护不进行动态排查的,无三岔门标志牌及其他。

第181条: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82条:巷道光爆眼痕率不符合规定的。

第183条:喷浆前,不冲刷岩帮;喷体不定期洒水养护的。

第184条: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的。

第185条: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照明灯不合格的。

第186条: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

第187条:停风、停水时,不将钻杆从风钻中拔出的责任人。

第188条:扒装机联接件不齐全、不合格、松动的;扒装结束后,不将扒斗开到扒装机前的司机;扒装机辅助闸托垫起的责任者。

机电专业

一、停止作业

第189条:带电移动高压电缆的。

第190条:绞车在升降人员、大型设备、物料、火药时,学员开车,单人开车无监护,不按规定速度提升的。

第191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声光信号。

第192条:甩掉漏电继电器、开关插件、风电闭锁、瓦斯电源闭锁、照明信号综合保护。

第193条: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人车信号除外)、带电搬迁设备或带电作业。

第194条:出现电气设备失爆和非本安型线路不合格电缆接头。

第195条: 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第196条:固定场所检修电气设备,不切断电源或停电不闭锁,开关不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或无专人看管;停电后不用合格的试电笔验电;高压系统不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第197条:无烧焊报告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

第198条: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未打开离合器的。

第199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第200条: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第201条:搬移开关、电器设备不断电闭锁的;检修开关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第202条:井筒内上下平行作业的责任者。

第203条:煤机、综掘机切割岩石,强行使用的。

二、严重三违

第204条:移动绞车出现自拉自、移动绞车与矿规定不符的。

第205条:煤机、综掘机电缆不按专业规定防护的。

第206条:检修设备开关手把不打到停止位置的。

第207条:电气设备的机械和电气安全保护不齐全、不合格的。

第208条:电器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或综保插件不起作用的。

第209条: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缆因接线或过负荷造成过热的。

第210条:新安装的机电设备供电系统,未按照设计要求和精细化管理标准安装的,未经验收即使用的。

第211条:固定设备、采煤机、扒装机、皮带机、刮板机等的润滑油脂不合格或出现缺油的。

第212条:小水泵自动排水设施不完好的。

第213条:局部接地极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的。

第214条:采煤工作面刮板机无启动信号。

第215条: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第216条:在处理重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

第217条:使用未经劳动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压力容器。

第218条:井筒升降大型物料,没有编制特殊提升安全技术措施。

第219条:灯头闭锁失效的。

第220条:井下使用不合格电缆的。

第221条: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

第222条: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

第223条: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

第224条:造成绞车过卷0.5米的责任者。

第225条:特殊工种在设备运行期间睡岗、脱岗、空岗或从事其他事情的。

第226条:电缆破口或划伤处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经处理绝缘良好,不露铜线不受此限)。

第227条:橡套电缆冷补后,充填物不实或破裂的。

第228条: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第229条: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第230条:井下烧焊,一措施多地点使用的。

第231条:未按负荷审批手续乱接火的。

第232条:综掘机、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或不起作用的班组长。

第233条: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操作点5米之外)。

第234条:溜煤眼无蓖子或有蓖子不符合规定的。

第235条: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第236条: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第237条:当电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非专职人员操作电器设备者。

第238条:同一地点电器设备三台及以上无局部接地极的责任者。

第239条: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第240条: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防爆片、充填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第241条:井下机电硐室、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或灭火器过期失效的责任人。

第242条: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的责任人。

第243条: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的。

第244条:通风、压风、排水设备各种安全保护必须安全可靠:①压风机断水、断油、超温保护失灵;冷却水出水温度超过40度。②抽风机轴承温度保护失灵。③同步电机失磁保护失灵。④主排水引水装置不可靠。⑤设备防护罩不全或损坏。

第245条:远距离操作的开关2#与5#连线不断开,能就地操作的。

第246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检测仪(检修电器设备能够全部停电的不受此限)。

第247条:2米及以上提升绞车和1.6米提人绞车的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2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48条: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没有安装安全门或随便停用安全门(包括井底);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第249条: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楔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

第250条:立井提升容器没有可靠的防坠装置;新安装及大修的罐笼防坠器不进行脱钩试验或试验不合格和不按规定日期试验。

第251条: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

第252条: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53条:溜子摆设不平直,倾斜严重的。

第254条:私自截、割、剥电缆的,施工地点不按规程、措施规定保护电缆、设备的或保护不合格的。

第255条:未按规定对设备(如:中央泵房大泵、压风机)进行性能测试、测定的。

第256条: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三、一般三违

第257条:螺纹隔爆结构的螺纹啮合丝数少于6丝的,外露超过三丝的或松动的。

第258条:电器、机械设备不完好及防暴合格证延期的。

第259条:防爆箱内改变原设计的。

第260条:同一部位螺栓出现规格不一致的责任者。

第261条:风、水管挤坏,造成漏风、漏水的。

第262条: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漂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溜子无过桥的或不行走过桥的。

第263条:多台运输机设备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第264条: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第265条: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第266条: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造成红灯的责任人。

第267条:安装或拆卸管路时。一人单独作业的。

第268条:进入机电硐室或采区变电所睡觉的。

第269条: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

第270条:用灯泡取暖和地面使用未经批准的电炉子。

第271条: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的。

第272条: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

第273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的。

第274条:高压开关柜无机械闭锁或闭锁失灵,反送电的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

第275条:4 0KW及以上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第276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277条:使用不合格的机组电缆架和在电缆架上插用不合格的挡杆。

第278条:罐笼阻车器达不到正确位置的。

第279条:提升钢丝绳如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拉力后,不立即停车检查。

第280条:采煤机在处理故障时无可靠的固定及防滑措施。

第281条: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设备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不全的。

第282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第283条: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的。

第284条: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三证一标志”入井的。

第285条:在有淋水的地点对电气设备不采取防水措施的。

第286条:电缆不按有关规定压号入井的责任人。

提升运输:

一、停止作业项目:

第287条:信号、红绿灯不齐全、不通、不可靠而提升的,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第288条:蓄电池电车进入带电架空线区段的。

第289条:斜巷提升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

第290条:爬车、蹬车、跳车、坐载车的、超员乘车的。

第291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

第292条: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的。

第293条:下山掘进使用倒拉牛提升的。

第294条: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第295条: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不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无措施吊装运送大件或跟车干活的。

第296条:乘坐溜子、采区皮带。

第297条: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第298条:斜坡(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上摘挂钩而没有任何的标准挡车设施的。

第299条:小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私自使用的。

第300条:综采支架运输过程中平盘连接螺栓不全或固定不紧的。

第301条:运行绳道内有人的。

第302条:提升钢丝绳、大环、销子或其它连接装置试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第303条:绞车运行期间,司机或信号工脱离岗位的。

三、严重三违

第304条: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第305条:绞车布置在上下山位置,不按规定设置护身点柱的。

第306条:上、下山提升不按规定安装挡车设施的。

第307条:斜巷人行车不试空钩直接乘人的。

第308条:信号系统存在问题的。

第309条:斜巷安全设施不能使用或者把挡车设施锁住而直接提升的,使用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提升安全设施设置与规程、措施不符的(运送大件有特殊措施除外);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的。

第310条: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卧闸、挡车棍、挡车门、超速捕车器、信号硐室、打点器、车尾、保险绳)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避硐、有躲避硐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311条:电机车、电瓶车控制器闭锁失效的,不使用尾灯的。

第312条:小绞车或大绞车钢丝绳不检查而直接使用的。(以钢丝绳检查记录为准)。

第313条:运行斜巷人行车的轨道扣件严重松动,道接头合格率达不到80%、轨道轨距水平抽查合格率达不到60%的。

第314条:非运人巷道轨道水平、轨距合格率达不到40%的。

第315条:现场轨道坡度大于千分之七的,人工在斜坡上推车或不采用绞车牵引装卸车的。

第316条:长料运输紧固镖子数少于两道的或不合格的,镖子少于三股的。

第317条:在绞车有余绳、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汇报的责任者。

第318条:斜巷防跑车装置、斜井人车、窄轨机车制动距离、窄轨车辆连接件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或无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的。

第319条:提升钢丝绳、大环、销子或其它连接装置不按规定作检查的。

第320条:不执行小绞车临时使用申请单制度的。

第321条: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巷帮(物料)的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运输设备与车辆、巷帮的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第322条:巷道禁止行人标志、行车不行人标志、平巷岔口、弯道安全行车标志不全的,行人与避灾牌版不齐全的。

第323条: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无专人看守分路开关、未按措施规定设置专人的。

第324条:道岔搬道器不安装在壁龛内侵占人行道的。

第325条: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取下控制手把、刹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第326条:井口水平车场、立井井底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不正常使用;井口出车方向无逆向卧闸或逆向填车的。

第327条:电机车超速、超载、超挂车;正常运行中顶车;过岔口、弯道及有人员的地点,不减速、鸣笛示警;两运行机车间距小于100米;运输专列矿车不使用规定的联接环和联接销的,联动方式不合格的;运输专列矿车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的。

第328条:乘车、乘罐岗位工不按规定检查人数、维持秩序混乱的,不遵守秩序拥挤的责任者;机车、人行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临时停车时不经押车工允许私自下车;开车后不将人车(罐)防护链关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的。

第329条:正在施工的下山距迎头扒装机5—10米处未设手动绳式挡车器;正在施工的上山倒拉牛小绞车上方无合格的护身柱。

第330条:斜巷人行车在行驶中,押车工不按规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行车运送超长、超重及危险品;与斜巷人车押车工同坐一排座位的。

第331条:用电机车代替翻车机直接顶车或牵引车辆进翻车机。

第332条:清理皮带机头(尾)时不停止运转的。

第333条: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运输。

第334条:电机车无砂、无灯、无铃,闸装置及失灵的、不合格的。

第335条:违反集团公司小绞车七项管理制度的。

第336条:小绞车固定违反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动闸行程大的、不符合规定的。

第337条:斜井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第338条:乘坐电机车及矿车的。

第339条:井下用绞车起吊、牵引重物的(有特殊措施除外)。

第340条:倒拉牛小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的使用者,回头轮被浮矸埋住无法检查的。

第341条:绞车绳直径、断丝不符合规定、锈蚀严重而使用的,钢丝绳插接长度、方式不符合规定的,无绳皮的或严重不合格的。

第342条: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第343条: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继续使用的。

第344条:人行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把钩工或信号工。

第345条: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井口岗位工不及时拉开罐笼门的。

第346条: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或在罐笼内打闹的。

第347条:联车时未将销子插到位的责任者。

第348条:人行车押车工,不在规定位置押车的。

第349条:斜巷器空勾头不跟人的。

第350条: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第351条:巷道曲率半径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第352条: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者。

第353条:电机车除司机外乘坐他人;电机车上存放物料。

第354条:主要轨道上下山提升未执行封闭管理的。

第355条: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356条:造成绞车过卷、蹲罐的责任者;停电松车的

第357条:运送综采支架掉道的。

第358条:火药、雷管不分别运送、人与火药同乘一列车的(护送、押车人员除外)。

第359条:斜巷人车使用年限超期。

四、一般三违

第360条:采区运输线路道木间距、轨道接头间隙超规定、螺丝、道夹板等扣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铺设质量不合格,紧固失效。

第361条:地滑轮不齐全、不起作用的,立滑轮、天滑轮不齐全、不起作用的。

第362条:绞车绳排绳乱的,绳卡固定不合格的。

第363条:主要运输线路(主要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线路和集中装载站车场等)的轨型、轨道质量不合格,使用非标准道岔。

第364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的。

第365条:矿车掉道四个轮以下的,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电机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第366条:轨道回流线和轨道绝缘差、不全。

第367条:未按规定上齐司控道岔,并正常使用。

第368条:专用车辆(花车、平板车、水泥车等)不经机电运输部门验收合格使用,做不到辆辆完好。

第369条:斜巷轨道使用铁轨枕。

第370条:小绞车房不合格。

第371条;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安设照明。

第372条: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10米范围内安设局扇的。

第373条:运煤专列和长距离运输机车未装备气动闸;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未装备机车通讯设备;使用6台以上时未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374条:小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点柱直径、角度、绳卡固定不合格的。

第375条: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的。

第376条:使用钢丝绳牵引胶带运输机运输时,保护装置不全,不进行检查和试验,动作失灵的。

第377条: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第378条: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第379条:矿车损坏严重,车底淤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第380条:携带超长物件(1.2米以上)乘坐罐笼者。

第381条:乘坐人行车不按标准方式入座的。

第382条:装料高度超出车沿0.3米以上的责任者(散件)。

第383条:用车运送单体液压支柱时,不将活柱收缩到位的(缸体)。

第384条: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的。

第385条:站在道心或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钩工。

第386条:在平巷装卸物料时,不将矿车掩住而装卸的。

通防专业:

一、停止作业项目:

第387条: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不按规定探查迎头瓦斯的。

第388条:破坏通风设施;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

第389条: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的。

第390条:瓦斯检查员、测风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

第391条:破坏盗窃瓦斯监测设施。

第392条: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及时汇报不采取措施处理。

第393条:各采掘面的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第394条:无水开采煤机、掘进机。

第395条: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外)。

第396条: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脱逃者。

第397条:对火险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398条: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和丢失被盗的;领火药、雷管违背领退制度的。

第399条:掘进工作面打眼和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距离不够的。

第400条:不符合装药定炮规定而定炮的;定炮炮眼不填满炮泥。

第401条: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规定。

第402条:打浅眼、放小炮;放崩炮、糊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短母线放炮。

第403条: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404条:采煤工作面多母线放炮。

第405条: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炮眼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定炮不使用水炮泥。

第406条:放炮不执行“三保险”、“一炮三检”、“三联锁”制度。

第407条:火药雷管私自带往井上;将雷管带在身上。

第408条: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

第409条:放炮前后不按规定设岗、撤岗或站岗人员不负责任的。

第410条: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破坏通防设施的。

第411条:不按规定进行巷道(面)冲刷、填写洒水记录的。

第412条:在井口附近20米内吸烟、明火的。

第413条:不按规定实行大口径煤层注水的、未打注水眼的、未注水的。

第414条:矿井主通风机因事故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

第415条:井下烧焊地点未配齐监测设施及防灭火设施的。

第416条:风筒脱节或距离迎头超规定的,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第417条:巷道煤尘超限的。

第418条:掘进工作面双风机不自动切换、风电、瓦斯电不闭锁的。

第419条:在瓦斯异常区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的。

第420条:火工品、放炮管理混乱的。

第421条: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完善,导致煤尘超限的。

第422条:煤尘积聚超过规定的,不及时冲刷的。。

第423条:局扇无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装置的。断开风筒、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

二、严重三违

第424条:煤层注水方式、规格、水量、质量、数量等与规定不符的

第425条:现场检查双风机双电源是否正常切换,切换记录不认真填写或无记录的。

第426条:在放炮过程中不执行放炮撤岗牌的。

第427条:超过烧焊时间范围继续烧焊的。

第428条: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老塘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联风、扩散风。

第429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第430条:处理巷道积存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侦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路线不断电、撤人、站岗的。

第431条:井下烧焊、拍摄、录像,不按措施执行;无通防、安监人员在现场的。

第432条: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使用乳化炸药,不采用毫秒爆破的。

第433条:不使用同功率风机的。

第434条:采掘工作面定炮不停电的。

第435条: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

第436条: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第437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将通至采空区的贯眼封闭,采区、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内必须把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封闭。未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井下风流中发现CO浓度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第438条:擅自停开局扇;未执行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特殊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一台2*11千瓦以上风机在向一个正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同时,可向另一非掘进作业地点供风的规定(但距离不得超过20米,必须保证足够的供风量)。

第439条:巷道贯通时,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第440条: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施不健全、完好;破坏、偷盗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

第441条: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发现敞口盲巷。

第442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

第443条: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架间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的。

第444条:炮采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冲刷煤岩帮;扒装不洒水降尘的。

第445条:放炮时不打开净化水幕,冲击波水幕失灵的或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喷浆不开水幕的,水幕不能覆盖全断面的。

第446条: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风巷和掘进迎头不实行净化通风,未按规定的位置、数目设置净化水幕的。

第447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做风眼的。

第448条: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接短路而发放的。

第449条: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规定;定炮联线,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安监员未拿闭锁钥匙的。

第450条: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无证件进入药库。

第451条:通防科(区)接到瓦斯超限的报告,未采区措施及时处理。

第452条:附近20米以内煤尘堆积或飞扬而装药放炮的。

第453条:测尘牌版填假数据的。

第454条:不按规定测尘的。

第455条:开拓设计、开采方案无防火措施的。

第456条:不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第457条: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第458条:井下乱丢失炸药、雷管和水炮泥的。

第459条: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第460条:放炮员携带炸药数量超过规定的。

第461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内的。

第462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第463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第464条:电雷管有非放炮员运送的。

第465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第466条:应设置的瓦斯检查地点而未设置的。

第467条:井下火药库,帐、卡、物不符的火工品管理员。

第468条: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连锁装置。

第469条:井下截雷管脚线的。

第470条: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471条: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日报的数据不统一的。

第472条:安全监控设备不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安设位置不当,不定期标校、失灵的。

第473条: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

第474条:采掘工作面粉尘含量超过规定。

第475条:井下生产水平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齐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第476条: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6米的盲巷未密闭,未切断电源的。

第477条:在密闭墙规定距离内存放物料的。

第478条:矿副总以上管理干部、通风管理人员、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瓦斯监测工、机组司机、综采综掘司机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第479条:通防工区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对瓦斯断电仪、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校,保证设备灵敏可靠,不按规定调校的接到调度室下达的处理安全监控系统问题的通知后,维修人员不能4小时赶到将问题处理好的,

第480条:擅自拆卸防尘管路,造成防尘管路达不到标准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481条:综采、综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符合规定的责任人。

第482条:不按爆破图表定炮的。

第483条:防灭火器材失效的

第484条: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告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的。

三、一般三违

第485条:风筒存在破口漏风的、不按规定使用风筒弯头的、未执行逢环必挂的,风筒存在明显弯曲、皱褶、受压的。

第486条:发放无编号的雷管或雷管编号与爆破工的编号不符的责任人。

第487条: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打开架间喷雾的。

第488条:通风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风门不自动关闭;漏风较重。

第489条: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

第490条:局扇及启动装置安装不当;局扇未上台或吊挂;无消音器。

第491条:局扇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第492条:对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停工未停风时,无专人看管局扇或不现场交接班。

第493条: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的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94条:下各避灾路线无指示警标。

第495条:月矿总工程师未组织通防专业例会或无记录。

第496条:瓦检查牌板损坏或数字不清;瓦斯牌板位置不当。

第497条:矿长、总工程师、通防科(区)长不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第498条:防尘管路吊挂不平直、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不按规定设置;管路、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第499条:采掘工作面及各运煤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实现自动化的。

第500条:扇风机房20米范围内有烟火;在更衣室内吸烟的。

第501条:皮带机头、机尾20米内有易燃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杂物影响行人。

第502条: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第503条: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场、箔场、供应仓库、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未安设沙箱、锨等,通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

第504条: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

第505条: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及其他无人工作和一般人员不行走的巷道,不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的。

第506条:生产部位,工作场所用火炉取暖,未经批准,未实行挂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

第507条:使用电气炊具,不执行人走停电的制度。

第508条:开采自然发火煤层,不按要求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的。

第509条:启封火区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510条: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背有关规定。

第511条:做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

第512条: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放炮母线悬挂不合格,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513条: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

第514条: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

第515条: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的。

第516条:座在炸药箱或雷管箱上的。

第517条: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第518条: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版或不按时测风的。

第519条:人为损坏测风牌版、瓦斯牌版的。

第520条: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第521条:将剩油、废油、香精水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

第522条: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第523条:放炮器、报警仪、自救器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524条: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的。

第525条:不按规定时间上交领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的人员。

第526条: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第527条: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楚的。

第528条:永久密闭无观测孔(盲巷闭除外)。

第529条:不按规定配戴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的。

第530条: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第531条:各类密闭前没设栅栏 (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示警标的。

第532条: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或检查牌板(盲巷闭除外)。

第533条: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盲巷闭除外)。

第534条:永久密闭周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盲巷闭除外)。

第535条: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开设三通及截门的。

第536条:井下巷道无冲尘责任牌板的。

第537条:不及时报送测尘报表的。

第538条:在斜巷(15°以上) 内延接Φ108mm管子,不接好一节运一节的。

第539条:延接管路吊挂不合格的。

第540条: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第541条:漏风密闭或巷道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第542条:放炮施工地点必须建立标准火药硐室,硐室内配备符合标准的放炮器及放炮母线、炸药箱、雷管盒、炮头箱、炮泥箱、水炮泥箱、炮杆、竹签、放炮警戒牌、爆破说明书及放炮管理制度,火药硐室附近不少于一天用量的炮泥。

防治水

一、严重三违

第543条: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第544条: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他水体不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者。

第545条: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的。

第546条:在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未撤出受透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或上面探水,下面有人作业的。

第547条: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及时形成排水能力者;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者。

第548条:采区设计无完善排水系统的。

第549条:打钻时造成积水严重的。

第550条:对临近地方矿未按时调查并做记录、填图的。

第551条:中央泵房防水密闭门、泵房与水仓连通处的控制闸阀不完好可靠的;未按规定进行启闭检查并做好记录的。

第552条:中央水仓及各采区水仓、水沟在雨季前未按规定进行清理的或不合格的。

第553条:断层处留设煤柱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采区回收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二、一般三违

第554条: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受水威胁工作面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的,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的。

第555条: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无防治水措施的。

第556条:威胁大矿安全的废弃小窑及钻孔等,未经封闭处理、擅自进入该区进行生产的。

第557条: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的。

第558条:附近小煤矿(包括废弃的老窑)生产对矿井安全有影响,而未将小窑的所有有关图纸及时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不及时排查预报水害的。

第559条:地表水系威胁矿井安全,而未及时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560条:每月未进行水害排查或未按排查意见实施者。

第561条:未经批准,改变各类防水煤(岩)柱尺寸进行采掘作业。

第562条: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进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2MPa时,不按防喷或反压装置者。

第563条:防水闸门每年未能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及时检查维修者。

第564条:对受水威胁工作面(包括掘进面)未进行受水威胁程度评价的,以及未制定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的。

地面部分

一、停止作业内容

第565条:特殊工种无证操作的人员。

第566条:因失责造成火灾责任者的。

第567条:起吊重,物人与物一起吊运的。

第568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569条:井口挡车设施不符合设计标准的。

第570条:人员蹬乘刮板输送机或乘座带式输送机的。

二、严重三违

第571条:电缆规格与载荷不相符的。

第572条: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行车及其它车辆信号不合格的。

第573条: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连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第574条:地面处理煤仓、溜煤眼等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575条:存在重大危险未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第576条: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第577条: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第578条: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第579条:向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的。

第580条: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 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第581条:违章指挥或集体违章作业的。

第582条:大型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不灵敏可靠,带病运行的。

第583条:侮辱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第584条:在起吊重物下面停留或通过,或在起重物上站立。

第585条:班中脱岗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586条: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第587条:在焊接、汽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588条: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第589条: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第590条:炉前工错启炉门的。

第591条:出现上火处理不及时烧坏设备的。

第592条:未及时拣出煤堆大块杂物,随皮带进入粉碎机造成粉碎机停机的。

第593条: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严重缺水或满水的。

第594条:风机操作工责任心不强,风机超压,超温运行,造成较大故障的。

第595条: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第596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第597条:违反规程操作,致使设备损坏或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的。

第598条: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第599条:刮板机运行时,人员从机头上部跨越,清理转动部位的煤泥或用手调整刮板链。

第600条:使用工作票时, 未履行工作许可,间断转移和终结手续的。

第601条:单人进行电气作业的。

第602条:用刮板机或皮带机运送作业规程规定以外的设备和物料的。

第603条:未发开车信号就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的。

第604条:检修刮板输送机或处理故障时,不闭锁控制开关,不挂“有人工作,严禁操作”警示牌的。

第605条: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第606条: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的。

第607条: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第608条: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609条: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电气设备火的。

第610条:多组开关配电盘,检修其中一组时,中间不加绝缘材板检修的。

第611条:使用220V以上的手提砂轮或手电钻时, 不戴绝缘手套的。

第612条:在运行设备的动力箱上挂接临时电源的。

第613条: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三、一般三违

第614条:地面拆除低压电表时无人监护。

第615条:液面低于液箱三分之二高度开泵的司机。

第616条:高空作业抛接工具、材料或携物登杆的。

第617条:雷雨天气巡视室外电气设备不穿绝缘鞋的。

第618条: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619条: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它设备的。

第620条:使用车床、 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第621条:进入容器内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设监护人的;有皮带等转动设备的岗位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第622条:擅自变动接地位置且不符合要求的。

第623条:无证焊接锅炉承压部件及承压容器的。

第624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联合作业时,没有指定专人指挥的。

第625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学习不符合规定的。

第626条:工作地点设睡铺的。

第627条:班中睡岗、脱岗、空岗的。

第628条:炉前工清除废渣时,用金属管或潮湿工具的。

第629条:编制规程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

第630条:非火警随便挪移消防器材的。

第631条:夏季露天作业,氧气瓶等不采取保护措施,而直接在太阳光下曝晒的。

第632条:锅炉管道各部件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

第633条:输送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

第634条: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的,用水淋浇轴瓦降温的。

第635条:跨越运行的设备、胶带、钢丝绳、链条的。

第636条:生产或加工制、修产品不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生产的。

第637条:“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入库的有关责任人。

第638条:各类气瓶、 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第648条: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第639条:电焊设备及工具绝缘值低,焊机外壳不接地的。

第640条:行灯电源不采取双线圈变压器, 特殊潮湿地方及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超过12V的。

第641条:操作高压设备,不戴绝缘手套和不穿绝缘靴的。

第642条:搭架施工,架板捆扎不牢固,在上方作业的。

第643条:办公室、厂房使用规定以外的电暖器、电炉子、电热壶的。

第644条:各施工作业地点和服务场所,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者灭火器材失效而又不积极更换的。

第645条:气瓶的充气速度大于8m3/h的操作者。

第646条:机电设备无接地装置和其它各类保护或不按要求安装的有关责任人。

第647条:供电线路绝缘值不符合要求又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648条:酒后或疲劳驾驶车辆或驾驶灯光不全车辆的。

第649条:气瓶在充装的过程中,拆除防倒链的。

第650条: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的。

第651条: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第652条: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第653条: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操作手套;女工该戴防护帽而不戴者。

第654条:炉工、浇铸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第655条:地面施工单位随意更改设计或使用不符合设计的材料,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责任者。

第656条:管线、物料乱存放的责任者。

第657条:用砂轮切割机同时切割多件材料的。

第658条: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完整的劳动装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的。

第659条: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第660条: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重视或故意拖着不整改的。

第661条:电炉工将电炉子作焊件以外其他用途的。

第662条:化验员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化验数据不准确的。

第663条:风机房岗位工清塔时间少于4小时或清塔后开塔操 作不按要求的。

第664条:正负压波动较大时不处理,不汇报。

第665条:小面积跑油或回收油时带水严重的。

第666条:排渣管堵塞、进汽管堵塞、再生器内温度不符合要求就排渣或温度过高排渣的。

第667条:粗苯在输送过程中溢出的。

第668条:用苯洗手洗物的。

第669条:配煤时不按比例要求配煤的。

第670条:风机运行时,不按时巡查,没能发现风机超压、超温运行或造成自动跳闸的。

第671条:开停风机时,一个人操作,无人监护的。

第672条:风机运行时,电流表指针剧烈摆动或电机有杂音等情况时,没有发现,没及时停车的。

第673条:巡线工不按规定的巡查的。

第674条:司炉工烧锅炉时私自烧煤气或煤气水封出现水位不正常的。

第675条:电焊机无专用开关的。

第676条:在周围3米内有明火,用汽油清洗零件的。

第677条:震动或撞击乙炔瓶的。

第678条:在机床运转中, 在转动和危险部位上油或进行修理的。

第679条:机床发生事故,不及时停车处理的。

第680条: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第681条:使用砂轮机时,用薄砂轮的侧面磨削的。

第682条:在砂轮机工作时,没戴防护眼镜及口罩的。

第683条: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第684条:行车工吊运物体捆绑、吊挂不牢的。

第685条:行车工吊运的物体与其它物体相连接或埋在地下的。

第686条:搅拌机运转时擅自离开的。

第687条: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第688条:使用卷板机过程中,用大锤砸工件者。

第689条:在压力机上焊接各种胎模及附件的。

第690条:露天检修存放泵阀的。

第691条:带电调试电气设备,敞盖工作的。

第692条:剪冲压工冲剪已淬火材料和中碳钢以上材料的。

第693条:在起吊物体时, 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的。

第694条:轮锯锯割木料以外的其它物体的。

第695条:菱形网编织上岗戴手镯、手链、项链等饰品等。

第696条: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相验电的。

第697条: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不拆除二次回路熔断器的。

第698条:进入检修和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穿工作服。

第699条:登高作业不穿胶鞋的。

第700条:使用未作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 电气工具、登高工具、起吊绳索的。

第701条:高压倒闸操作不使用绝缘台的。

第702条:不按顺序拆除接地线的。

第703条:跨越、穿越安全围栏的。

第704条:单项工程开工或转移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的。

第705条:检修现场、运行现场穿高跟鞋或前后露足凉鞋的。

第706条:检修现场、运行现场穿背心、裤头、裙子和拖鞋的。

第707条:戴手套抡大锤或单手抡大捶的。

第708条: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或使用电动工具不戴防护眼镜的。

第709条:在栏杆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以及管道上行走或站立的。

第710条:带小孩进入车间或施工现场的。

第711条:身体对着阀杆开启或关闭带压阀门。

第712条:更换沸腾炉风帽时,劳动保护用具佩带不全的。

第713条:电气焊工使用不完好的电焊把子、焊枪、脚套、手套、气线的,使用不合格氧气、已炔表的。

第714条: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在输送带与滚筒间垫木件和缠绕杂物的。

第715条:输送带运转时拉动输送带的清扫器的。

第716条:起重机司机利用限位器停车的。

第717条:冲冼水位计不按规定顺序操作。

第718条:电器设备缺件(螺丝、风罩、压板、挡板等)的包机人。

第719条:压滤司机操纵开关戴手套的。

第720条:在生产现场生火取暖的。

第721条:泵房、配电室、化验室、洗衣机房无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第722条:食堂人员没有健康证上岗的。

第723条:设备刷漆时,留长发不戴安全帽的。

第724条:气瓶装卸工装卸车时穿有带油污的衣服、手套的。

第725条:防雨材料熬制和敷设过程中不戴手套和口罩的。

第726条:涨拉钢筋不在专用场地的。

第727条:具有师徒合同的徒弟违章的视师傅轻微违章。

第728条:编织工工作过程中,编织人员相距小于3m的。

第729条:合格产品缺少合格证或合格证内容填写不齐全的责任者。

第730条:站在设备上工作时穿易滑或带钉的鞋的。

第731条:对面有人,使用榔头、扁铲、錾子剔铲工件的。

第732条:炉前工在炉门冒烟、冒火5分钟以上不处理的。

第733条:锯料时,送料员没佩戴眼镜的。

第734条:停车时皮带上有余煤的(设备坏时除外)。

第735条:加煤孔盖盖不正确的。

第736条:两炉吸力调节不均衡的。

第737条:加煤车不停放在台间或台端,而停放在炉体上

第738条:炉门压耳顶丝有松动现象的。

第739条:氨水系统有漏氨,溢氨水现象的。

第740条:设备加油不及时或缺油的。

第741条:各种原始记录台帐记录不全或不正确的。

第742条:用戴有油渍的手套去触摸氧气瓶的或使用的氧气瓶有油脂的。

第743条:使用乙炔瓶不直立,而卧置或漏气的,无防倒装置的。

第744条:剪冲压工将薄料堆叠起来同时剪切的。

第745条:车工加工偏心工件时,没有加平衡块的。

第746条:机床滑动面上存放工具、工件等物品的。

第747条:检修好的单体支柱,没有站立存放的。

第748条:用磨擦压力机加工长3.5m以上工件的。

第749条:泵、阀密封配合部件,用铁锤或铜棒敲击的。

第750条:检修三机时,没有冲洗设备外部的煤尘、矸石粉等污物的。

山西雄山常蒋煤业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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