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值班的管理规定
关于干部值班的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的界定
1.矿总值班所有人员。
2.基层科(队)值班必须是矿下文聘任的技术员以上干部,其他人员一律视为非值班人员。
二、值班要求
1.矿总值班由矿调度室在每月28日前排出下月值班表,并分送各个值班人员。
2.基层科队由各单位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值班表报矿调度室。
3.根据生产需要,下列单位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综采一队 综采二队 综采三队 综掘一队 综掘二队
运转车间 运输区 通风区 洗选车间 水暖队
动力科 销售公司 供应站 二采区 浅五采区
机修厂 生产科 通风科 地测科
4.采掘队每班必须有工长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其他单位的重点工程必须有干部跟班。
5.全矿各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查岗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轻者通报批评,重者提交矿安全办公会处理。
三、值班时间
当日8:00时至次日8:00时。
四、值班的任务和责任
1.在矿长、副矿长的直接领导下,下达生产命令、指示,并负责检查命令、指示的落实情况,对值班期间的安全、质量、任务、文明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指挥当天生产,及时、准确判断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平衡各部门、各环节出现的矛盾,确保全矿或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3.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了解掌握安全、质量、生产的全过程,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和各类事故,减少事故影响,确保当天任务的完成。
4.发生重大生产影响或安全隐患,要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跟班干部必须和工人同下同上,对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值班人员权限
1.有权代表矿长或本单位科(队)长下达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命令。
2.有权指挥全矿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命令。
3.有权临时调度矿或本单位的人力、物力以及设备、车辆。
六、值班工作制度
1.矿总值班必须每天早8:00时,在矿调度室进行交接班,晚8:00时到矿调度室汇报到岗情况。
2.基层单位值班人员每天要到矿调度室挂牌,并由调度员进行值班考勤,每晚8:00时前必须到岗,并在矿调度签到。
3.全矿各级值班人员对当天值班期间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负各级责任。
4.矿总值班每天晚10时至次日早8:00时期间要对全矿井上、下主要岗位和地面机房硐室进行查岗,并将查岗情况填入总值班记录。
5.基层单位当天值班人员在晚10时至次日早8:00时期间,对地面各自管辖范围内主要岗位和机房硐室巡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填入各地点的巡查记录本内。调度室每星期对记录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星期一的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6.各基层单位必须编制自查制度,并在各地点设置查岗记录,记录本要上墙悬挂,记录本内容要记录清楚日期、时间、姓名和查岗结果。
7.值班人员要按时上岗,忠于职守,善始善终。一次不按时挂牌或不按规定汇报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脱岗一次按“三违”处理。
8.值班人员对生产中发生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积极处理,本单位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汇报矿调度;矿总值班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矿长请示。
9.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因工作需要短时间离开时,必须向矿值班调度员交待去向。如有事不能值班时,矿总值班必须向生产矿长和调度室主任请假。基层单位向本单位科(队)长请假,由调度室主任或本单位科(队)长另行安排人员值班。
10.值班人员要作好值班记录,对一时不能处理或正在处理的问题,必须在交接班时向下班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写在记录上。
11.值班人员必须克己奉公,不能滥用权力,乱发号施令。
12.矿调度室每班要对全矿基层科(队)的值班干部进行2次以上的不定时调问,监督检查上岗情况。
13.对值班人员的考核,由调度室在每月末报矿经济考评会考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