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信息管理制度
1.技术信息为矿生产技术业务部门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技术监督过程中反映出现场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技术信息由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基层区队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向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2.矿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之间技术信息交流,业务往来采用“工程任务交待书”,“工程信息交流反馈单”或“委托书”,“通知单”等形式进行。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生产技术科必须进行技术信息交流,并发到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完成工程施工设计,需要地质、测量等资料时;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需通风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检测系统等资料时;掘工作面开工、停工、复工(含掘进工作面开口时)Ⅰ变更设计及计划时;
Ⅱ对采掘工程有特殊技术要求时;
Ⅲ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地测部门必须进行技术信息交流,并将信息传递到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Ⅰ掘进巷道贯通时;
Ⅱ采掘工作过废巷、老空时;
Ⅲ掘进中腰线有错误或变更时;
Ⅳ地质构造变化时;
Ⅴ有水害、水情时;
Ⅵ进行施工图纸审核并查出问题时;
Ⅶ对采掘工作面进行地质预报、地质说明时;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通风科要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发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通风科要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发出通知单;
⑴排放瓦斯时;
⑵井下瓦斯异常时;
⑶避灾路线有变更时;
⑷通风系统有调整、变化时;
⑸进行矿井反风演习时;
⑹矿井局部风流变化时;
(8)安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
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动力科要进行技术交流,并将信息传递到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⑴供电系统、运输系统有变化时
⑵主扇有计划停止运转时;
⑶供电设计有变更时;
⑷大型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时;
⑸有计划停电、停风时;
⑹对各类机电、运输保护装置、安全设施进行调整、试验时;
3.技术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基层区队或其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基层区队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以现场实际情况书面或图纸向主管部门反馈。
4.技术信息的提供要求准确、及时,且不得影响生产。
5.技术信息必须经对口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总工批准后执行。
6.技术信息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严禁乱扔乱放或丢失。
技术信息交流不及时而影响生产,发生一次罚技术主管部门100元,若配合不力而延误信息内容的编制、反馈或造成传递内容有误时,发生一次罚业务部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