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质量安全检查通则
机电运输质量安全检查通则
实现矿井生产质量、安全经济效益稳步发展,管好、用好机电设备是矿井正常生产的关键。因此将机电质量、安全检查和平时的抽查作为管好矿井机电设备的必要手段和方法,现将具体办法制定如下:
一.组织形式
矿机电副总牵头,动力科组织,由各采、掘、机、运、通、煤质、销售、锅炉、机厂等主管机电技术的行政副职,电钳班、组长组成检查队伍。
二.履行职责
1.根据矿质量安全大检查规定的检查时间,每逢五日便是质量安全检查日。具体集合地点、开会时间为早八点十分,下午汇报时间为十四点十分,在矿调度会议室集中。
2.认真执行《设备管理规程》、《煤矿管理规程》、《设备完好标准》和矿下发的设备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
3.检查方法严格尊照本通则,本着对被检查单位、个人和矿上负责的态度严细检查。
4.负有设备在一定期限内的安全运行责任。
三.检查范围
1.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状态及完好情况。
2.现场检查运行司机、维护工的工作状态及有关持证上岗情况。
3.现场检查各种图牌板是否规范。
4.查阅各种有关机电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四.检查项目及方法
(一)矿井供电
1.现场检查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
A.井下高压不应超过6300伏,低压不得超过690伏和1200伏,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伏。
B.地面生活、居民、工业用电电压,高压不应超过6300伏,低压不应超过420伏和250伏。
以上供电电压在检查时均用仪表测试或观察装有的各种计量表读数为准。
2.现场检查是否有可靠的和符合标准的接地系统。
3.现场检查矿井井上、下供电系统的各种电缆、架空线悬挂的弧度、垂度、间距及悬挂形式、方法和运行状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值。
4.现场检查、测算各种电气保护数据的准确性能否达到灵敏可靠,并现场试验(井下带风机的供电线路应装有不停电试验漏电装置进行试验)。同时检查设备整定电流值、短路电流值、速断时间是否符合相匹配的标准值。
5.现场检查、测算短路电流与供电电缆长度,截面通过电流值之比是否达到1.5倍以上。
(二)矿用机械设备
1.现场检查、测试各种机械转动的标准间隙、啮合情况、接触面积,运行是否平稳,是否有异音。
2.现场检查各种机械润滑油方式是否正确,润滑油是否充裕,油质是否清洁、合格。
3.现场检查机械应配备的各种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4.现场检查机械是否满足运行条件(包括环境卫生、通风条件、照明等设施)
5.现场检查特殊设备按规定配备的备用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能否达到正常运转状态标准。
6.现场检查和察看设备运行指标是否符合设备所规定的技术参数。
7.现场检查机械的各部位紧固件是否合格,固定方式是否正确、牢固。
8.现场检查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现象。
(三)矿用电气设备
1.现场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条件是否满足,维修距离、设备通风,温度是否良好,周围有无危及安全运行的障碍物体和介质。
2.现场检查电气设备安装的水平度是否超过规定,固定方式是否合格,能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3.现场检查电气设备各种仪器仪表及接地装置、短路、过流、过压、欠压、计量器具及信号等保护装置是否完善。
4.现场检查电气设备、各部紧固件是否齐全,符合标准,密封装置是否合格。
5.现场检查电气设备各部间隙、开距、行程、接触面积、运行温度是否合格。
6.现场检查和测试该设备各种保护是否按现负荷进行及时调整,能否起到应有的保护功能。
7.现场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有铭牌、包机牌、完好牌、技术参数等。
8.现场检查电气设备外观有无变形、腐蚀,卫生状况是否良好
9.现场检查电气设备电源、负荷各线路端头布置是否合理,弯曲段是否圆滑、排列是否整齐,有无明确的标志符号等。
10.接线室内接线是否做到无毛刺、无跨接,接线松紧长度是否合适等。
(四)矿井运输
1.现场检查、测算各井筒、主要运输大巷轨道的运行条件是否达到规定值,及其直线度、水平度、轨道间距、内外道高差值、安全距离、轨距、联结板螺栓、轨道间隙及斜井轨道防滑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
2.现场检查及试验使用的阻车器、挡车器是否灵活可靠。
3.现场检查各斜井轨道运输有无声光信号,各车场信号与井口信号联系是否有独立的闭锁装置。
4.现场检查信号挂钩工的工作状态。
5.现场检查、各井筒主要运输排水沟是否通畅,有无渍水冲刷道渣现象。
五.汇报程序
1.机电质量安全大检查汇报分四个小组:采、掘、通、煤质、销售为第一组,机电为第二组,运输为第三组,锅炉、机厂为第四组。
2.汇报顺序:先汇报上次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然后再汇报本次检查的内容。
3.汇报人应主持公道,语言明了,并说明隐患处理意见和方法。
六.管理权限
1.有权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通知单,由单位和主管领导签名限期解决。
2.有权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能按期解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有权对长期失修、又危及到安全生产的设备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设备本身有缺陷,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或经主管技术的上级领导认可,将有权采取全矿通报批评。
5.有权对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汇报、又不请假的检查人员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