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管理规定
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管理规定
一.为了消灭矿井电气设备失爆现象,确保井下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安全规程》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各矿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设备检查制度,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气管理、电缆管理等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矿务局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四.矿井地面、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上低压馈电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漏电装置,严禁甩掉不用。
五.煤电钻必须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六.为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对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地面引入井下的轨道和通信线路装设避雷装置。
七.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不同型电缆之间不得直接连接,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橡套电缆的连接必须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八.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有触电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并按部颁关于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与测定工作细则执行。
九.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时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十.固定敷设或非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必须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
十一.井下不得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电缆,检修、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电源电压一致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在巷道瓦斯浓度<1%时,方可对地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十二.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使井下供电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选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十三.上级单位对各矿的检查中发现一处失爆者,罚款500元,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失爆而引起事故者,视损失大小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至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