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奖惩办法
矿井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奖惩办法
为了促进各矿(厂、公司)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标准,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种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装置,预防和减少各类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装置系指:
1.斜井防跑车装置;
2.高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含矿井其他漏电保护装置);
3.胶带输送机的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堆煤保护、自动洒水保护、防跑偏保护和防撕裂等综合保护装置;
4.提升绞车的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压保护装置和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瓦过度磨损、松绳报警、满仓保护装置(含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5.直径1.6米和1.2米提升小绞车的紧急制动装置;
6.矿井地面和井下的防雷电和接地保护装置;
7.机电设备外露转动部位和煤仓上口的保护罩或防滑遮拦;
8.电力网与动力设备短路、过负荷、欠电压、单相断线和漏电继电保护装置;
9.煤电钻综保装置(含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10.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
11.电机车制动装置(刹车装置);
12.斜井人车和立井罐笼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
13.空气压缩机是安全阀和断油保护、断水保护、超温保护装置;
14.工业锅炉的安全阀、防爆门、高低水位警报和超温保护装置;
15.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产品的涌现,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装置。
16.《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标准规定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基层各单位必须坚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动作灵敏可靠,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各级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严格监督与指导,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实施。
三.个别安全保护装置确因技术复杂,配件材料供应等困难,暂无法使用或已运行暂停使用的,必须制定出预防事故发生的临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四.安全保护装置管理工作中造成下列问题者,处以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1000元。
1.没有使用安全保护装置;
2.安全保护装置虽投入运行,但动作受阻失灵或虚设,失去了安全保护作用;
3.安全保护装置检查时用,检查后不用,弄虚作假欺骗监察人员;
4.安全保护零部件不完整或零部件损坏未及时修复或更换;
5.对正确的监督意见置若罔闻,不整改者;
6.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期限试验或整定者;
7.安全保护装置的保护数值不经过科学计算而随意整定者;
8.没有建立或严重短缺安全保护装置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检修、包机、试验等项制度)。
五.安全保护装置运作失效造成机电运输一般事故且性质恶劣,处以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六.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造成机电运输重大事故,处以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七.安全保护装置运作失效造成人员伤亡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罚,造成更为严重的恶性事故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人员或集体给予1000元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还可重奖。
1.对安全保护直至使用管理的提高有突出贡献者;
2.安全保护直至及时地、有效地避免了一次危害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有重要的合理化建议并解决重要的技术问题者;
4.配合检查人员,真实反映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者;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