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修理、发放、回收的暂行规定
机电设备修理、发放、回收的暂行规定
一.机电设备的修理
1.矿机修厂负责全矿设备的大、中修任务。大修的内容包括:使设备完全恢复正常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的全部、整体和彻底检修。中修内容包括:对设备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修,对个别零件解体清洗鉴定,更换已磨损或损坏的零部件。
2.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小修,内容包括:设备小配件的更换或修理个别磨损零件或调整部分组合件及清洗油垢,更换润滑油等,若将设备送机厂小修时,所有人工费、配件费等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3.设备小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每月由动力科、供应站将各单位所发生的费用报财务科,由财务科与各使用单位结算。
4.刮板运输机、水泵、调度绞车、乳化液泵、喷浆泵、800绞车等每年大修一次。
二.设备的发放、回收
1.各单位领取设备时必须由该单位机电班长或兼职设备管理员携带设备手册到动力科办理领取手续,说明用途,安装地点,并及时上帐,否则不得发放。
2.交回设备时必须由动力科、使用单位、机修厂检修人员当场解体验收,并将所丢失及损坏的零部件做详细台帐,三方签字以便结算费用。
3.发放设备时必须将设备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及检修人员当场验收,并建立详细台帐,三方签字后方可发放。
4.机电设备的调拨一律由动力科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互相借用设备,发现一次罚借出单位200元。
5.井下拆除的设备和指定回收的设备应按照回收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及时升井,每拖延一天,罚款20元。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