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我矿矿灯管理工作,为我矿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订《灵新煤矿矿灯管理制度》,请依照执行。
一.矿灯由机电科统一管理,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充电室,严禁把矿灯带回家中或宿舍。
二.本矿职工凭灯牌借灯,外部人员可通过矿调度室证明借灯,否则均不予借灯。
三.每次借灯使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到充电室换灯或将延点使用的矿灯的灯号、时间汇报矿调度室和矿灯房,以便做好记录,否则按违犯《矿灯操作规程》论处,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
四.灯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者,罚款30元。
五.如灯牌丢失,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灯房登记,持本单位证明到矿灯房办理补办手续,并交灯牌费5元,如矿灯丢失,要按新矿灯价格赔偿。
六.在领发矿灯时,双方当面检查,如发现矿灯不完好,应立即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矿灯或部件等情况,交灯时应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进行处理。
七.矿灯交回时,如发现有损坏灯头、玻璃、灯线、电瓶、灯锁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罚款50元。如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透气孔漏液等情况,给予充电工罚款30元。
八.如因特殊情况将矿灯损坏,应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示证明,并由矿调度室、安监部门认可后报机电科,否则按原价赔偿。
九.各单位应把调出人员的灯牌收回,并及时交矿灯房,否则造成后果要追查原单位领导责任。
十.各单位新增加人员需配发矿灯时,应提前10天将人员名单、需矿灯数量报运转车间,由机运转车间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