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检修质量,减少机电设 备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采煤、掘进、运转、运输、通风、销售、锅炉、煤质等单位及外包工队。
第三条.各单位设备检修必须列出检修计划并进行考核,各单位月检定为每月28日8点至16点,进行停产检修,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检修日。各单位的分管机电副队长或电钳班长每月22日前,必须将检修计划(包括项目、设备规格、型号、检修内容、检修标准及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动力科,由动力科汇总上报动力处,延误一天,罚款20元。停产检修期间由动力科指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各检修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要求,适时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
(一)采掘、运输日常检修每天不应少于4-6小时,时间安排应以不影响生产为准由分管领导机电副队长或电钳班长在每月4日、14日、24日前将上旬检修记录上报动力科,动力科汇总报矿领导。少报一次罚款30元。
(二)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有计划地交替轮换检修,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待用,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做为重点在雨季前全部进行检修、清理。
(三)矿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主要上下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项目,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四)矿井的主要提升机、运输系统,每天要保证1-2小时的检修时间,此项工作要安排在非生产班进行。
(五)井上、下供电系统应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
(六)采暖锅炉及供汽管道应在停炉后积极按计划进行检修。
第五条.采掘、运输单位在矿安排的停产检修期间,应将平时不能解决的较大问题进行检修。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要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并签字,安全措施交动力科一份。
第六条.每次检修完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并经有关部门与人员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每月28日的检修,除有计划、有安排外,并报矿调度,矿调度室要及时向指挥部调度室汇报检修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