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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 运输事故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1-25 23:02 来源:煤矿安全网

机电、 运输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时间, 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 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1.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 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其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其以上者。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分钟者。

(4)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者。

(5)3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6) 提升设备的断绳, 蹲罐, 坠罐, 坠基斗,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运输设备的碰头, 追尾,车辆巅覆, 斜井跑车, 压风机风缸, 风仓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胶带, 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2.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 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

(3)主排水泵停泵, 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 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 蹲罐, 坠罐, 坠基斗,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运输设备的碰头, 追尾,车辆巅覆, 斜井跑车, 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3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 送电, 压风机风缸, 风仓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6)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 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其以上者。

3. 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 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 着火, 瓦斯爆炸停电, 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二. 事故管理

1. 矿动力科设专人管理机电, 运输事故及基层单位设专人专门负责事故的登记和上报。

2.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 除按生产调度系统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 还要按程度逐级上报。

(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 基层单位向矿动力科, 安监科汇报, 3天内将事故报告交动力科。

(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 矿调度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特大事故应由上级部门向国家主管煤炭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

(3)发生未隧事故时, 基层单位负责人向矿汇报。情节严重的应报矿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对未隧事故应单独记录, 并认真进行追查分析, 采取措施

(4) 发生事故单位, 动力科要会同安监处, 本着"三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 对事故的责任者及时处理, 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 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 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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