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小绞车斜坡防跑车装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井下小绞车斜坡防跑车装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井下斜坡防跑车装置的管理,严格斜坡提升事故的发生,根据我矿使用斜坡防跑车装置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 对井下斜坡防跑车装置的管理,应遵循动力科、安监处专业管理与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3条 凡使用斜坡防跑车装置的单位,应把防跑车装置及有关设施(包括钢丝绳、滑轮、挡车门等设施)作为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的重点,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检查、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防跑车装置的安装
第4条 新设置的斜坡防跑车装置,在安装前必须经动力科、安监处专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必须经动力科、安监处专职人员验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追究使用单位领导责任。
第5条 斜坡防跑车装置的外形尺寸,必须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空间的大小确定,要保证挡车门各种的安全可靠性,并且安装挡车门时,采用矿工钢梁固定,上、下、左、右腿和梁埋设深度要满足提升容器最大冲击力,距棚腿一侧留有400mm宽的人行道,确保人员的畅通。
三.斜坡防跑车装置的技术要求
第6条 斜坡防跑车装置必须与小绞车在同一直道上。
第7条 所用的定、动滑轮必须灵活可靠,提拉钢丝绳必须采用与动滑轮相配套的钢丝绳。
第8条 安装挡车门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挂钩式地锚以确保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第9条 安全装置必须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制作,并根据巷道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挡车门。
第10条 必须确保挡车门的制作质量,焊接部位要牢固,所穿钢丝绳必须完好并符合图纸要求。
第11条 挡车门安装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距变坡点处最小距离为10m矿车长度,最长距离不得超过50m。
第12条 安全装置必须有专人检修、检查。
第13条 对于不转的和磨损严重的滑轮必须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14条 未尽事宜,由矿动力科确定。
四.防跑车装置的使用与检查
第15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斜坡防跑车装置,必须加大使用管理的力度,无权私自将装置拆卸或吊挂不用,否则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50元,并限期恢复使用。
第16条 对使用的防跑车装置要班班进行检查并设置专题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7条 对新开的掘进上、下巷,生产技术科、动力科要共同研究设计方案,以便于装设压绳式常闭挡车门。
五.附则
第18条 斜坡防跑车装置的使用由安监处考核,奖惩当月兑现。
第19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对使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其中第一责任者承担罚款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