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新煤矿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 为了规范我矿的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和其他外部法人、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加强合同行为管理工作,预防合同经济损失,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合同评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外签订合同,由矿长签订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矿名义或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战略管理科是矿合同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矿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健全全矿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保管矿合同专用章和矿长授权委托书
4.建立并保管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记、统计、保管;
5.监督检查合同履行;
6.有关合同的起草、审查等其它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每一件合同的承办,指定一名承办人,承办人必须是承办部门行政负责人。
承办人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矿长汇报,并协商进行解决。
第三章 合同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持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应与实际相符。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合同标的证件,包括产品说明书、商标注册、专利证明。拟签合同标的物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书、资质证书;
4.合同签订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签约方的履约能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
6.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法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7.合同项目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便于操作;
8.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9.法律规定的公证鉴证合同是否经过公证鉴证;
10.需经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的,必须有上级部门的审查、审批签署意见;
11.需要审查的其他重要事项;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本条涉及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二条 合同除及时清结的以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使用格式条款合同时,承办人必须弄清各条款内容,必要时要求对方予以解释。
第十四条 凡《合同法》、国家或行业有标准的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信、电子数据交换、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书)、预算单(书)等文件、单据等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五条 矿与外部法人、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原则上由我方或者以我方为主起草。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中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涉及到的数字、日期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七条 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代理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等。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第十八条 矿长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一事一授权并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交矿评审组。
第二十条 合同评审组由矿级领导、相关副总、战略管理科、财务科、承办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审会议由承办人负责召集。
第二十一条 合同评审的内容
1.合同的经济性,包括: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包括: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资信可靠、具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合同的严密性,包括: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相应手续完备;相关附件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5.合同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内容、形式、签约程序合法;
6.资金、资产、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第四章 职权限定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合同价款或酬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合同由矿长签字,合同价款或酬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矿领导签订。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签订合同(矿长外出不在本矿时),合同价款或酬金在5000以上的,由矿长授权后分管矿领导方可签订,并实行授权委托书制度,授权的范围和期限,由矿长明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1.需要签订合同时,分管矿领导指定承办人,由承办人与合约方接触,获取成立合同的相关信息并书面汇报分管矿领导;
2.分管矿领导依据计划安排与合约对方洽谈,并形成意向性协议;
3.意向性协议汇报矿长同意后,由承办人组织形成合同文本草案;
4.合同文本草案形成后,承办人召集合同评审会议,并按评审决议修改合同文本草案;
5.合同文本草案必要或上级有规定时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审核、审批;
6.合同文本草案经矿评审或通过上级审查、审核、审批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7.正式合同文本报战略管理科、分管矿领导审查并经矿长同意;
8.签订合同时先由合约方签字并盖章,后由我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煤炭销售、物资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遵守《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中限定职权。
第二十六条 煤炭销售合同的职权划定:
1.矿主管销售副矿长与合约方洽谈或达成意向性协议;
2.煤炭销售合同由销售公司负责起草并召集评审;
3.销售公司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4.煤炭销售合同的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原则上不得跨年度。
第二十七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职权限定:
1.主管副矿长负责与合约方洽谈或达成意向性协议;
2.供应站负责合同起草并召集评审;
3.供应站具体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供应站按采购计划在集团公司限定的职权范围内与供货方接洽并组织签订合同;
5.采购合同必须坚持一事一签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合同的职权限定:
1.工程合同包括:井巷施工;煤炭开采;设备维修;土建维修;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它;
2.生产矿井井巷施工合同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起草并召集评审,由主管掘进副矿长与合约方洽谈或形成意向性协议;
3.煤炭开采合同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起草并召集评审,由主管生产副矿长与合约方洽谈或形成意向性协议;
4.设备维修合同由动力科负责起草并召集评审,由主管机电副矿长与合约方洽谈或形成意向性协议;
5.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维修合同由计划科负责起草并召集评审,由总会计师与合约方洽谈或形成意向性协议;
6.基本建设工程土建、矿建合同由基建科负责起草并召集评审,具体由分管矿领导与合约方洽谈或形成意向性协议;
7.其它合同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起草并召集评审,具体由主管矿领导与合约方洽谈或形成意向性协议;
8.工程合同按单位工程签订,必须坚持一工程一合同。
第五章 合同生效、履行
第二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公证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期限的,条件成立、期限届至时生效。
第三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代理人事后追认或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时,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章及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矿合同专用章由战略管理科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负责签章。
第三十六条 到外部签订合同时,合同章保管人同往并负责印章的保管及签章工作。
第三十七条 矿签订的所有合同由战略管理科专人负责归档保管。
矿签订的各类合同由战略管理科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管理采用一份合同,一份档案的管理方法,坚持分门别类,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严守秘密的原则。
存档的合同必须是合同文本的原件。
第三十九条 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并建立合同台账。
合同档案管理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合同文本和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评审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6.其它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处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所有签订的合同矿必须保留三份,由承办人负责送达战略管理科存档一份,财务科据此收付合同价款或酬金一份,承办部门办理业务保留一份,需要时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可送达矿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格履行合同借阅审批手续。合同原则上允许查阅,但不得外借、复制。确须外借或复制时,由矿长批准,战略管理科登记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
第四十二条 因办理结算、验收、履行义务等相关业务暂时需留存合同的部门,在业务结束后将合同交战略管理科归档保管,期间不得复制并做好保管、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合同查、借阅时严格履行查、借阅登记制度。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承办部门将履约完毕的合同报战略管理科集中保管,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保留或持有合同。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行为或合同管理工作中为矿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合同审查、审核、评审人员故意造成合同缺陷的;
2.提供虚假资料,隐满重大事实的;
3.超越授权或未经授权签约的;
4.发生纠纷后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6.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7.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
8.使用协迫、欺诈等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9.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历年保管的合同集中交战略管理科保管。
第四十八条 矿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律、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战略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授权委托书
编号: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签订何种合同或合同主要事项:
合同价款或金额:
请求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矿长意见:
矿长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承办人姓名 单位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