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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1-26 20:36 来源:煤矿安全网

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矿内部管理,挖潜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为规范矿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回收、复用工作,实现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大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回收、复用的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要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个人,将考核工作落实到实处,广泛调动员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包括:单体支柱、金属摩擦支柱、Π型钢梁、矿工钢支架、轻轨、钢管、安全门、阻车器、挡煤板、导绳轮、木托板、铁托板、钢带、枕木、道夹板、鱼尾螺栓、道钉、小杆、支护坑木等。

第五条:对于全矿范围内的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由供应站统一建立总台帐,并对其使用、闲置、待修、库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体支柱、金属摩擦支柱、Π型钢梁、矿工钢支架、导绳轮、安全门、阻车器、挡煤板由供应站负责统一出库建帐。

第七条:用于井下供、排水、供风的钢管由通风区出库并建分台帐,具体负责井下管路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八条:轻轨由运输区统一出库并建立分台帐,具体负责各采区井上、井下所有永久和临时轨道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九条:其他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由各使用单位出库。

第十条:部分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的加工与制作由机修厂负责(包括安全门、阻车器、挡煤板、导绳轮等)。

第一十一条:矿工钢梁、矿工钢支架的加工与制作由供应站负责。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一十二条:综采工作面在安装完毕,给综采队移交时由供应站坑代管理人员参加,将分、机两巷、切眼中使用的全部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给综采队进行现场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十三条:通风区在井下对废巷、盲巷板闭或密闭时,必须通知供应站坑代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确保废巷、盲巷内没有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时,方可板闭或密闭,否则每次罚100元。

第一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回收的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必须是完好的或较易修复的。

第一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对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需在井下直接调剂使用时:a.钢管由通风区人员和供应站坑代管理人员在现场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b.轻轨由运输区和供应站坑代管理人员在现场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c.其他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由供应站坑代管理人员在现场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十六条:回收升井的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交回供应站并码放在指定位置,供应站要根据物资的品种、规格和完好状况分类存放,以便修复和使用。

第一十七条:供应站对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实行动态管理,坑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掌握其使用情况并经常同使用单位核对数量,签字认可,保证帐物相符。

第一十八条:供应站要随时掌握井下闲置的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督促各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上交,并妥善保管,便于复用。

第一十九条:供应站负责部分支护用品及周转材料(包括:金属摩擦支柱、Π型钢梁、矿工钢支架、铁托板、挡煤板、钢带、道钉)的整形、修复工作,修复率为实际回收量的95%(修复率=修复数/实际回收数×100%)。

第二十条:供应站每月25日前给计划科填报支护用品及周转材料回收、复用报表,内容包括:使用数、闲置数、待修数、库存数。

第二十一条:计划科每月下达生产经营计划中材料计划时,应依据支护用品及周转材料回收、复用报表中的闲置数和库存数,首先考虑安排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的再利用,减少新材料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的回收、复用数量严格执行矿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单位领用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时,严格执行矿计划管理和材料审批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四条:供应站每月25日前给战略管理科报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回收、复用报表和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考核表,并严格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矿工钢支架、安全门、阻车器、导绳轮的回收率均为100%,若有丢失按供应站同期计划价的100%考核罚款。

第二十六条:单体支柱回收率为100%,丢失DZ-1.6m(包括DZ-2.2m、DZ-2.5m)罚820元/根;DZ-2.8m罚1400元/根;DZ-3.5m罚1700元/根。

第二十七条:金属摩擦支柱回收率为100%,丢失罚400元/根;加长金属摩擦支柱丢失罚600元/根。

第二十八条:Π型钢梁回收率为100%,丢失2.2m罚380元/根;2.6罚470元/根;3.8m罚790元/根。

第二十九条:轻轨回收率为100%,丢失罚3460元/T。

第三十条:钢管回收率为100%,丢失Ф40(包括Ф65;Ф125)罚3800元/T;Ф50(包括Ф75)罚3700元/T;Ф100罚3990元/T。

第三十一条:挡煤板回收率为100%,丢失罚120元/块。

第三十二条:枕木回收率为90%,比计划每超回收1立方米奖170元,欠回收1立方米罚340元。

第三十三条:道夹板的回收率为90%,比计划每超回收1付奖13元,欠回收1付罚26元。

第三十四条:木托板回收率为80%,比计划每超回收1块奖2元,欠回收1块罚4元。

第三十五条:铁托板回收率为80%,比计划每超回收1块奖1元,欠回收1块罚3元。

第三十六条:钢带回收率为30%,按规格分类考核,具体如下:

① 2.4×0.08: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24元,欠回收1条罚48元;

② 2.5×0.08: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24元,欠回收1条罚48元;

③ 2.7×0.06: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27元,欠回收1条罚54元;

④ 2.7×0.08: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26元,欠回收1条罚53元;

⑤ 2.8×0.06: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27元,欠回收1条罚55元;

⑥ 3.6×0.06: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35元,欠回收1条罚71元;

⑦ 3.8×0.06: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37元,欠回收1条罚75元;

⑧ 4.0×0.06: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39元,欠回收1条罚79元;

⑨ 4.4×0.06: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40元,欠回收1条罚80元。

第三十七条:道钉回收率为95%,比计划每超回收1千克(22kg/m:5个/kg;15kg/m:6个/kg)奖2元,欠回收1千克(22kg/m:5个/kg;15kg/m:6个/kg)罚4元。

第三十八条:小杆回收率为50%,比计划每超回收1立方米(75根)奖170元,欠回收1立方米罚340元。

第三十九条:支护坑木回收率为90%,比计划每超回收1立方米奖170元,欠回收1立方米罚340元。

第四十条:综采工作面所使用的木板梁每回收1立方米奖150元。

第四十一条:鱼尾螺栓回收率为50%,比计划每超回收1条奖1元,欠回收1条罚3元。

第四十二条:由供应站负责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的统一考核,管材或轨道丢失由负责日常使用过程管理的通风区或运输区将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具体单位,并及时将责任单位签字认可的反馈单报供应站,否则,视通风区或运输区为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对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人为损坏,按供应站同期计划价的150%罚款(其中书记、队长承担20%),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的单项回收率每升高5%,奖供应站30元;单项回收、修复率每降低10%罚供应站3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供应站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并按划定的管理职责加强管理。

第四十六条:矿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同时废止以前下发的有关坑代用品及周转材料管理考核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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