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学习宣讲提纲
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学习宣讲提纲
同志们:
新《安法》于今日正式实施。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也是强化依法治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事。我们必须以新《安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力度,掀起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热潮,大力推进依法治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下面,我按照省安委办的统一部署,讲三点意见:
一、新《安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五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积极应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我国目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事故总量仍然高位运行。201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0.9万起,有6.9万人在各类事故中失去生命,平均每天发生800多起、死亡180余人,还有大量的伤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数字触目惊心。尽管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降低,但近年来事故下降的趋势逐渐变缓,继续下降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且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同时,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主要相对指标也逐年趋好,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2013年,我国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124,而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这一时期在0.004至0.006之间;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1.52,而英国2007年就达到了0.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2.3,是发达国家的4-8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O.288,虽然历史上首次降到0.3以下,但仍是先进的产煤国家的10倍。新《安法》从法律层面制定了更严格的措施,为扭转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有效利用这根“杀威棒”,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就一定能够持续稳定好转并实现根本好转。
二是有利于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我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突出表现是新的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例如,2013年5月20日,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2013年6月3日,吉林省长春市的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伤。2013年11月22日,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014年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的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11月16日,山东省寿光市的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11月26日,辽宁省阜新一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2人受伤。这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及其亲属带来无比痛苦。为此,新《安法》提出了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等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不断开创事故预防的新局面。
三是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当前,我国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就我省情况看,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任务繁重,突出表现是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多,重点行业安全隐患多、危险程度高,大部分高危企业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小矿山、小化工、小作坊、小经营场点等大量存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多,技能素质低。而与此对应的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新《安法》针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这对于固本培源、强化基础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四是有利于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目标、新任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以及城市地下管网的施工、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安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进行了明确和重申,这必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圆满完成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任务。
五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吸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新《安法》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将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变成了法律意志,这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多、力度之大,在我国法律修改史上都是空前的。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新《安法》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新《安法》的灵魂。新《安法》在第三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也是价值观;安全发展,则是贯彻新《安法》的核心价值。为切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要求,新《安法》第八条还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在法治的旗帜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标志着唯GDP论英雄的阶段的结束,标志着一个把生命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硬约束的新阶段、新常态的到来。这样的历史性进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重民生的客观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文明、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时代呼唤,必将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理论武器。以人为本已不仅是头脑中的观念,而且是重要法律条文;安全发展不仅是政策要求,而且是法律强制。这必将对进一步凝聚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安全生产事业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企业是关键。为此,新《安法》用大量篇幅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主要承载者。新《安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条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第3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这次修订法律新增加的。各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对照这7条,认真抓好落实。
2、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新《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不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等。
3、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对不重视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的行为,新《安法》也作出规定,第一百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当前安全生产强制经济政策主要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涉及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制造、武器制造。以及工伤保险制度、所得税抵免制度等。我们要按照新《安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这些制度。
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落实不到位的,第九十四条、九十八条规定了处罚措施。
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新《安法》对此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第二十五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条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新《安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为保障管理人员的权益,新《安法》还确立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意味着标准化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推行,具有强制性。
9、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目前,许多事故都发生在危险作业现场,这些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等。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如不遵守以上规定,将按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0、明确不能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关的法律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企业要认真学习这些规定,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有过激行为。
另外,新《安法》还要求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企业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对这些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一并认真落实。
(三)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新《安法》针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三点:
1、必要时可以停电、停供火工品。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可以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告。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当前,我省正在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4)38号),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要求,避免给企业信誉以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是新《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突出有以下几点:
1、明确企业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企业负责人不履职要承担责任。新《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企业发生事故后要承担责任。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大大提高(此前最高处罚500万元)。
4、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新《安法》规定,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在责令企业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不要被动的等着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否则,企业将受到经济处罚。
5、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新《安法》的大部分条款都规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些规定,各企业要高度重视。
(五)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
新《安法》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新《安法》特别强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外,《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今年专门下发文件,就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希望乡安监站认真落实新《安法》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也希望各企业、各单位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安监站的工作,消除隐患,减少事故,将新《安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贯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新《安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各监管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宣贯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新《安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贯新《安法》的高潮。贯彻实施好新《安法》,当务之急是迅速掀起新《安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要将宣传普及新《安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坚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和多角度,大讲特讲,讲深讲透,形成全社会学新《安法》、说新《安法》、用新《安法》的浓厚氛围。这次集中宣传日后,各部门、各村、各企业要切实抓好新《安法》的宣贯实施工作,按省安委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分别在社会层面、监管部门层面、企事业单位层面,分别做出部署,整个宣贯活动要持续一年。要制定学习贯彻新《安法》的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自学,深刻领会新《安法》的每项条款,把新《安法》的精神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社会遵法守法。要高度重视,紧急动员,迅速行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运用各种方法途径,掀起一个学习的热潮、宣传的热潮、贯彻落实的热潮,为新《安法》正式实施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全员学习新《安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各类从业人员通读新《安法》和有关法规,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做到学法全覆盖、知法无遗漏、用法没折扣、守法不违法,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地埋入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入。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拜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隐患查改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三是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安法》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安水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要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安法》规定,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以市县为重点,突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障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办公场所、经费装备,充实专业人员,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要创新安全监管模式,依照新法规定实施分类分级指导和重点监管,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采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贯彻实施好新《安法》,关键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血的教训决不能再以血的代价去验证。要坚决依照新《安法》严查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通过对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严查、问责和曝光等倒逼机制,迫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深刻反思,回到依法生产经营的轨道上来。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使企业承诺、践诺行为受到正面激励、反向约束。要切实加强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紧紧抓住隐患排查治理这个关键,突出事故预防,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要创新监管方式,关口前移,把隐患当事故对待,实行事前问责。要以新《安法》的公布为契机,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积极贡献。
四是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构建全覆盖的责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个体制是党统揽全局,抓发展、抓经济、抓安全生产,党委都有责任”。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对地方党委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已有相应规定。省委、省政府11月2日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作为我省党内法规,与新《安法》的立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党委的职责有6条、政府的职责有10条。省委周本顺书记要求:“党委要带头执行《暂行规定》”,“党政同责,党委首先要把这个责任负起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守法,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模范,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带头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党委书记要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乡镇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加强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支持力度,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权重,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乡镇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特别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在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认真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对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消除盲区盲点,明确责任,把安全生产任务落到实处。村干部要当好安全生产的“信息员”、“侦察员”。村干部最了解村里每家企业、每户村民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最及时、解决问题最直接。要通过广播、标语、拉家常等方式向村里企业、广大村民广泛宣传新《安法》。新《安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村干部要发挥好安全生产信息员的作用,第一时间传达上级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安全隐患,第一时间通知村民避险,切实对本村安全生产工作负起责任来。当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还很猖獗,有些村民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私自加油加气,甚至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对这些行为,危害自身安全,也危害其他人的安全,发现后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动员全体村民抵制这些行为,举报这些行为,铲除这些违法行为产生的土壤,把乡村建设成安全和谐的社区。
五是认真落实新《安法》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乡镇安全监管是全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筑全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乡镇一级既是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直接落实者,也是安全监管责任的首要承担者,担负着特别重要的安全监管职责和任务。而目前安全监管实际存在政府热企业冷、责任体系不健全、县级监管力量鞭长莫及等情况,亟需加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加上新兴产业的出现,使得安全监管任务更加艰巨,要扩大监管覆盖面、延伸监管触角,做到责任全覆盖、领域全覆盖、空间全覆盖、时间全覆盖,乡镇一级的力量就更重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要求切实抓好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省政府今年4月份印发了《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开展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是当前我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11月18日,全省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召开,会议要求,在栾城示范乡镇的基础上,要在全省倾力打造47个标杆乡镇,3月底前要基本就绪,做到人员到位、制度到位、培训到位,明确责任,建立起组织。3月份后,认真总结推广47个标杆乡镇创建的经验,确保2015年底完成800个重点乡镇规范化建设的任务。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栾城会议精神,要抓紧建立乡镇安委会,成立安监站,选配好安监站长,改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台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切实解决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是抓好岁末年初和明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张杰辉副省长重要讲话精神,在认真谋划明年工作的同时,高度关注年前年后工作,务必求真务实、脚踏实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注意“回头看”,盯住年初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确保完成;盯住今年所安排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圆满收官;盯住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按照这三个方面的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别要高度关注“2.28魔咒”现象,认真研究每年春节后重大事故易发多发现象,综合分析,找准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同志们,“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安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学好新《安法》,用好新《安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