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集团安全管理处罚复议仲裁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广大安全管理人员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扎实推进“三化”管理,确保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秩序,稳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鹤煤集团安全管理处罚复议仲裁制度(简称复议仲裁制度)。
第一条 复议仲裁范围 鹤煤集团所属单位及在岗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持有异议的各类处罚事项。
第二条 申诉渠道 各单位矿、处级领导干部受到处罚,对处罚持有异议者,可向鹤煤集团复议仲裁领导小组申请复议仲裁;各单位科级(含)以下人员受到处罚,对处罚持有异议者,可向本单位仲裁领导小组申请复议仲裁。
第三条 复议仲裁领导小组 成立公司和矿厂两级复议仲裁组织,鹤煤集团复议仲裁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监局、工会、纪委、组干、劳资、有关业务部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矿、厂级复议仲裁领导小组由矿长、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安监科、工会、纪委、组干、劳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矿、厂工会。
第四条 申诉复议仲裁条件
1.以规章制度为基础,具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和申诉证据。
2.提出申诉复议仲裁的人员,须在先执行处罚结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签字认可,方可进入申诉仲裁程序。
3.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诉复议,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复议事项,不予受理。
4.申诉复议事项具有时效性。
第五条:申诉复议仲裁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2.尊重证据,依据事实。
3.坚持制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4.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定。
5.体现以人为本,保证矿厂平安和谐。
第六条:申诉复议仲裁程序
1.需要提出复议的单位和个人,需在接到处罚通知3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复议规定时限,视为对处罚事项已经认可。
2.提请复议时,应事先到工会填写申诉复议表,如实填写处罚原由、过程、结果及申诉复议的依据,矿处级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证明属实,其他人员由本人所在科室、区队(车间)负责人或支部书记签字证明属实,并附奖罚单据由本人递交工会。
3.复议仲裁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后,必须在提请复议的3日内,牵头召集有关人员、当事人和提出复议人员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提请复议的奖罚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4.在复议中,对处罚程序不规范、理由不充分、处罚实施过当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把复议结果向提出复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
5.经过复议,对处罚程序合理,理由充分、符合制度规定的,复议仲裁办公室应及时向申诉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监督落实处罚事项。
6.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执行复议结果的基础上,于2日内,向公司、矿(厂)复议仲裁领导小组提出仲裁申请。
7.复议仲裁领导小组的仲裁结果为单位和个人的最终申诉结果。
第七条:不予复议仲裁的申诉事项
1.经公司、矿(厂)党政联席会议和总经理、矿(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奖罚。
2.违反公司、矿(厂)在特殊时期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处罚事项。
3.在上级重要检查中,为公司、矿(厂)带来严重影响的各类处罚事项。
4.上级机关实施的各种处罚事项。
5.在安全生产月以及上级开展的安全管理活动中出现典型问题的处罚事项。
6.公司、矿(厂)之前明确指令要求从重从严进行处罚的事项。
第八条 经过公司、矿(厂)复议仲裁,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奖罚,公司、矿(厂)复议仲裁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销,并在提请申诉的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第九条 在复议仲裁过程中,公司、矿(厂)复议仲裁小组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隐瞒事实真相、编造事件经过、做假证伪证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条 单位党政负责人、基层区队(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对申诉复议人员积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解疑释惑,化解内部矛盾,确保队伍稳定。
第十一条 严禁越级申诉,对复议仲裁最终结果拒不执行和无理纠缠、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将加重处理并追究单位党政负责人的管理教育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鹤煤集团安全管理处罚复议仲裁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