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生产部负责全厂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条 生产部负责编制检维修计划,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措施具体,责任明确。凡二人以上的检维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三条 生产部对检维修中的安全负责,对参加检维修的人员交待好任务和安全措施。
第四条 检维修前,检维修负责人要组织好检维修人员做好检维修机具和安全工具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进行动火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对分散机、砂磨机等设备和溶剂抽取管道的检修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或水煮等方式进行清洗置换,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是机械传动设备检维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八条 检修作业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电气设施检修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条 对高压配电房的检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力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临时行灯必须采用安全电压36伏,槽罐、装置、沟道、潮湿场所采用安全电压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地。 第十二条 设备设施检修作业记录必须建立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