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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11 23: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形成可靠的安全监管网络和科学的基础保障体系,提高防灾、抗灾、抵御风险能力,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鹤煤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制度

第一条 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协调安全生产,并有记录签字。公司党政正职和总工程师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不少于6次,其它副职不少于3次,其他干部达到本公司规定标准

第二条 矿井(或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并有签字。矿井党政正职和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它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正职每月去现场不少于8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去现场不少于12次,其它副职每月去现场不少于8次。

第三条 矿井机关生产业务科室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生产业务科室副科级及以下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

第四条 矿井井下单位的区(队)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跟班副职(含工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

第五条 考核办法:公司领导由组干部、调度室考核;生产矿井由本单位组干科考核,每月5日前把上月全矿干部下井次数汇总后报公司组干部。

第二章 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第六条 严格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各生产矿井月初应统一安排本月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井领导井下跟班计划,每班保证有一名矿井领导干部在井下跟班,除分管安全生产等业务的矿领导跟班外,其他矿级领导跟班必须选配一名负责安全生产业务的科室长陪同跟班,跟班地点视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而定,跟班领导要亲临作业现场,与工人同上同下。矿井党政正职和总工程师跟班每月不少于5次,副职跟班次数由各矿根据情况确定,且0、8、4要均匀跟班。

第七条 凡属井下采煤、掘进、巷修、重点机电维修、通风和运输作业,必须由区(队)干部带班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矿级领导(含副总工程师)亲自带班进行。

第八条 凡属井下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必须有矿级(含副总工程师)相关领导带班进行。

第九条 严格领导干部井下跟班带班汇报制度。各生产矿井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含副总工程师)下井跟班带班必须坚持“一班三汇报” 制度,即进入跟班现场第一时间向调度汇报,班中安全情况向调度汇报,离开跟班现场向调度汇报,汇报内容以当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及处理情况为主。

第十条 矿调度工作人员要如实准确地作好汇报记录,公司组干部、安监局、纪委监察处、调度室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坚持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理。

第三章 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下井跟班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严格值班制度。除分管安全生产等业务的矿领导值班外,其他矿级领导值班,必须选配一名负责安全生产业务的副总工程师值副班,副总工程师不得单独值班。

第十三条 各矿矿长、区(队)长是本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跟班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跟班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矿调度、区(队)长报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跟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领导干部下井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薄。

第十五条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各单位对每天各小班带班人员实行档案管理,除调度人员认真填写带班人员井下汇报情况外,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各单位行政正职要安排好跟班所到地区,避免死角和重复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考核。公司机关各级领导和基层单位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的下井次数及跟班情况,由组干部负责汇总,并每季度在公布一次。基层单位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下井次数及带班情况由各单位制定考核办法,并定期予以张榜公布。

第五章 矿井区队干部下井及带班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矿井井下直接或辅助单位的区(队)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含工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

第十八条 井下区队区队长、支部书记每月单独带班不得少于6次,工会主席、主管技术员每月单独带班不得少于8次,其中,区队队长、支书及主管技术员每月四点、零点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其他队干部不少于6次。

第十九条 井下区队队长、支书在双休日或节假日必须至少下一个井。

第二十条 带班时,必须盯到本队关键环节,并做到与员工同下同上。

第二十一条 平时区队干部深入井下工作现场时间不得低于3小时(陪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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