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结合鹤煤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鹤煤集团及各煤炭生产单位、基建施工单位、化工生产建设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区队、车间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群监组);生产班组设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群监员)。各煤炭生产单位群监会在井口设立由工会管理的群监工作井口接待站。
第三条公司各级群监会,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下,突出维护职能,重点抓好群防群治。
第四条公司各级群监会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各级群监会在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群监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群监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群众安全工作的工会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一线的群监员担任,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群监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健全完善群监工作制度,提高群监工作水平。
㈠公司群监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群监例会,各基层单位群监会每月召开一次群监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当季(月)群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季(月)群众安全工作做出安排。
㈡ 公司群监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群众安全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一项基层单位群众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
㈢ 公司群监会每半年、各基层单位群监会每月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活动。公司群监会在各基层生产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劳保干部、技术人员组成的群众安全工作检查小分队,坚持定期在生产单位之间进行互检。
㈣ 公司群监会每年组织一次群众安全工作评比,对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㈤ 基层单位群监会每月配合行政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源点,建立档案,跟踪督促整改。
㈥ 基层单位群监会每年进行一次群监组织充实整顿,对群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专业的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课时,不断提高群监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㈦ 基层单位群监会在做好群众安全宣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行政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及阶段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上级安排,积极组织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活动。
第九条群监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单位群监会领导下工作。群监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有一定的现场工作经验,熟悉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热爱群众安全工作、责任心强、敢于监督、敢于管理的同志担任。
第十条群监员的职责:
㈠ 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敢于制止“三违”行为。
㈡ 经常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安全培训。
㈢ 协助班组长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共创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促进安全生产。
㈣ 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组织本班组职工提安全合理化建议,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其按章作业。
㈤ 对本班组生产场所、活动区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迅速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及时参与处理,当班在井口接待站(群监站)填写安全汇报记录,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由安监部门在当日的安全例会上通报,并跟踪落实。
㈥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采取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㈦ 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㈧ 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权要求严肃处理责任者。
第十一条 群监员有权监督和制止班组长以上干部的“三违”行为。对敢于举报班组长以上干部严重“三违”行为情况属实的,群监会一次性奖励500元;对隐瞒不报的一次性罚款200元;因隐瞒不报造成事故的,要给予群监员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鹤煤集团及各煤炭生产单位、基建施工单位、化工生
产建设单位、地面生产单位要支持群监会的工作,保证群监会的活动经费。公司行政按照每月3万元标准一次性划拨全年群监活动经费至工会账户,公司工会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群监经费标准为:百万吨以上矿井单位每月1.5万元、百万以下矿井单位每月1万元、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每月3000元。基层筹措办法参照公司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群监会从事群众安全工作的专干,按上级规定配备副科级干部。
第十四条 从事井下生产一线工作的群监员每工发放津贴10元,从事井下辅助生产岗位工作的群监员每工发放津贴5元,从事地面工作的群监员每工发放津贴3元。
第十五条 群监员津贴由群监会负责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当月所在班组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本人有违章现象、出勤达不到法定工作日、信息汇报质量不高、汇报条数不够者,不得享受此项待遇。
第十六条 因群监员不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或出现严重后果的,取消群监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基层单位群监会和优秀群监员进行表彰;各基层单位每半年对优秀群监小组和优秀群监员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