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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物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22 14: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物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管理工作,提高我矿节支降耗效果,完善内部市场化运行机制,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物资回收职责划分

1、掘进工作面物资回收

掘进工作面完工后,掘进区使用的风泵、未使用完的轨道及轨道附件、铁管、工字钢、锚杆、金属网及其它支护用品,机械化后运多余的链条、溜槽、挡煤板及附件、皮带机及附件等材料、设备由使用单位回收。

2、采煤工作面物资回收

(1)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切眼安装时替下的各种材料由安装单位回收;切眼向外50米不用的风水管路及附件由回采单位回收;机巷不用的轨道及附件由回采单位一次性回收。

(2)采煤工作面回采时,根据工作面推进度,由采煤区回收两巷内的支护材料、轨道及附件、风水管路及附件、两机中间部分,电缆及附件。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刮板机、皮带机及附件、电缆、开关、小电、绞车、钢丝绳、移变等由保运二区负责回收升井;收作线以外不用的轨道及附件,支护材料、风水管路及附件等由对应主管单位回收;柱鞋、铰接顶梁由拆除单位回收。

3、经管科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其施工地点附近巷道内的闲散物资进行回收。

二、物资回收验收

1、皮带机、链板机拆除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电科负责组织保运二区、经管科、使用单位进行验收,不经验收,不得拆除,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人,严禁串换设备、配件,否则,按原值2倍处罚使用单位。

2、回收升井的物资一律交各对应管理单位(两机中间部分交保运二区、“四铁”及升井需维修的轨道交机修区,道岔交运输区,电缆及小电交机电科,其他物资交物管科),有维修价值的由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一次挑选、加工、修复;无维修价值的交物管科,物管科要对回收入库的物资组织进行二次挑选评估,具有修复利用价值的要及时联系修理单位修复。

3、强化物资动态监控管理,运输区、保运二区、机电科、通风区等归口管理单位,应将现场验收(移交)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入帐。

4、各单位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在上交前要严格把关,严防有利用价值的物资流入废料库。凡发现有用物资及可维修的配件流入废料库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等值罚款,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5、矿鼓励使用旧物资,一律按物资价值的20-30%收取费用。另外,对修复单位(机电维修区除外)按物资价值的5-10%进行奖励。

三、考核办法

1、采煤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物资回收考核:根据月度工作面风、机巷回采长度核定物资应回收数量,月度结束后凭归口接收单位的单据核实物资实际回收数量。丢失部分按物资价值的2倍处罚回收单位。罚款兑现比例: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占70%,职工占30%。

2、采煤工作面拆除期间物资回收考核:拆除单位与使用单位办完交接手续后,由拆除单位负责回收,考核办法同上。

3、经管科负责物资回收工作的考核、兑现。物资回收情况经月度经营分析会认定后,报矿主要领导签字兑现。物资回收工作取得一定效果时,矿对参与物资回收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四、修旧与自制加工

1、矿内单位修旧、自制加工产品,福乐定公司自制加工产品按《杨庄煤矿设备维修、自制加工劳务费结算办法》执行。

2、凡需要外委维修的设备、配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电科汇总后报矿长批准后,机电科、经管科、纪审科、财务科、机电维修区、法律办公室共同鉴定、审核并签订维修合同;未经鉴定、审核、批准的,外修费用不予结算,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外修物资返矿时,仍有上述单位参与验收,维修质量不合格的,不予结算费用。

五、物资报废

1、物资经使用后,无法继续使用、修复、再加工的,予以报废。

2、外观可以判断的,在各单位职责范围之内的材料,由各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相关单位共同鉴定;具有一定技术含量、肉眼无法直接判断的材料性设备、配件等,由经管科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现场鉴定,并在鉴定书上签字备案。

3、因工作任务变更导致材料不再使用的,或因设备更新换代造成的配件不再使用的,各单位要及时登记造册报物管科,物管科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调剂使用;矿内不再使用的,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调剂。经调剂的物资按所得收入的50%核减调出单位支出。

4、各单位上缴的废旧物资,一律由物管科验收入库,集中统一存放,登记造册,建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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