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队反“三违”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我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带班队长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6、未按要求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4、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5、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6、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工作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5、携带打火机、烟草、手机等物品入井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六条、区队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区队负责人组织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八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制度
第九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10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区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 励
第十五条、反“三违”成绩突出,部门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资产管理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