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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与奖罚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24 21:34 来源:煤矿安全网

安全检查与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 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

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 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50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25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25元。

第十五条 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一、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罚款300--500元。

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

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

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

6、酗酒上岗;

7、滑轨溜道者;

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9、井下带电作业者;

10、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

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

5、在岗位上饮酒者;

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7天内完成学习任务。矿项目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矿项目部将对本部门的领导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领导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矿安全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本部门领导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部领导1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队长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队长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队长2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班前会后跟班队长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入井人数,每错一次对单位跟班队长、调度室主任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队长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二十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跟班队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或迟上早下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长各2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本单位队长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无记录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记录不全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岗。

第三十一条 严禁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管理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管理人员立即开除矿籍,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

第三十二条 妨碍、刁难、辱骂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殴打和威胁管理人员的,坚决开除矿籍。

第三十四条 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

2、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者;

3、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

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8、工作岗位看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

9、工作时打闹嬉戏者;

10、升井不按规定行走者;

11、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

12、操作方法执行不规范或不执行者;

13、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破坏各类宣传牌板、墙地砖,向各类设施上涂抹污物,摘损花叶)者,对发现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破坏者并同处理;

14、无故不按矿上规定穿劳保服者;

15、上、下班人员乘坐、爬矿车者;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二、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而上岗,每人罚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人员100元,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等,否则每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100元。

第四十一条 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单位主管300元。

三、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不开展每十天一次的隐患排查活动,活动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者,每次处罚单位分管领导100-3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管理人员停工者,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凡是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者,每条罚施工单位主管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管理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

四、掘进

第四十六条 在前方可能有积水或未摸清地质构造的掘进面,不按矿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罚违章指挥者200元。

第四十七条 破坏中腰线桩或导线点标志,每次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巷道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不下贯通业务联系书,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每次罚队技术主管100元。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耙岩机绳断丝多或有疙瘩不及时更换;

2、处理溜煤眼、煤仓或斜眼施工不戴保险带;

3、耙岩机作业过程中,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

4、耙岩机停机时操作手把未摘掉或开耙岩机不使用操作手把;

5、耙岩机空绳挂在梁上或顶锚杆上;

6、处理喷浆堵塞管路时,不停风,无人看护枪头;

7、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和当班班长;

六、放炮、火工产品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地面运送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否则对违章人员每人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严禁无证放炮,多人放炮和无风、微风放炮,严禁瓦斯浓度不明、超限,支护不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失爆,空帮、空顶不处理,无防尘水,炮眼不合格等情况下放炮,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严重者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放炮,如贯通、处理堵塞的煤仓、溜煤眼等,必须执行符合规程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班余下的火工产品,必须由班长清点,在领单上填报、签字后由爆破工交回炸药库,炸药箱内不准存留火工产品,否则每次罚爆破工200元;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挂牌,设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员罚班组长2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罚款2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瓦检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现场交待清楚,不处理罚责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罚责任者200元,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责任者200元,严禁在残眼内继续装药或加深残眼,违者罚款400元。

第五十八条 放炮母线达不到放炮要求或有明接头,截取雷管脚线作母线用,每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五十九条 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凡发现不编号发放的,罚责任者100元,领走未编号雷管的每发罚爆破工20元;丢失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发;丢失炸药的,罚责任者100元/卷。

第六十条 放炮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短路,否则罚爆破工100元,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只有连接时方可解开,每发现1发未扭结成短路者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每发雷管罚库管员20元。

第六十一条 严禁放炮器在井下短路验电或导通母线验电,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违者罚款100-300元。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井下各种场地放明炮、放糊炮的指挥者及操作者;

2、放炮后炮烟未吹散,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急于进入工作地点者;

3、工作面装药有其他人员或装药、打眼同步进行的;

4、放炮距离、撤人距离不够者;

5、不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如“一炮三检”、“三人联锁”、“警戒距离足够”等)的指挥者及操作者;

6、携带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者;

7、放炮三小件不齐全(竹签、哨子、放炮器钥匙);

8、爆破工一人同时携带炸药、雷管者;

9、炸药箱、雷管箱不加锁者;锁扣用铁丝代替的,锁子失效的;

10、装药、连线、放炮非爆破工一人进行,多人作业者;

11、放炮后未及时回收炮线的。

七、提升运输

第六十四条 人力推车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 井上下皮带应做到托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不磨支架,皮带下无积煤或者其它物件磨皮带,无急停装置,无灭火水管;胶带机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六条 积煤压死皮带机、溜子、转载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强行启动的,罚班长及责任者各100元,用水清理皮带机头、机尾积煤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乘坐矿车、扒车、蹬车者;

2、在斜巷运输中,各类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灵敏、不使用,依然进行运输者;

3、推送矿车顶风门者;

4、斜井提升不及时关闭阻车器、挡车门者;

5、处理掉道车强拉硬拽者;

6、没有联络信号随意开机者或乱发、乱打信号的;

7、斜井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挂放不规范者;

8、不停机清扫带式输送机滚筒、托辊或更换托辊等转动设备者;

9、将矿车停在风门中,致使风门无法关闭的;

10、绞车司机开车时睡觉者;

11、翻越皮带、刮板机、转载机者,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者。

第六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违反者罚款300-500元。

1、装载物料严禁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提升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的设备、材料的。

2、用平板车装料时,物件与车辆之间的绑扎少于6处,用矿车装运大件设备的。

3、对超出矿车的物料装卸时,未在矿车两头垫实枕木,未采取有效的防跑车措施和卸料措施的。

4、未用专用料车装载轨道、钢管、型钢等超长物料的。

5、提升时未对提升物进行详细检查的。

6、未按照规定数量提升,超挂车辆的。

第六十九条 皮带机头和皮带机尾无防护栏、防护罩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八、机电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七十一条 每发现一次用其他材料代替熔丝者,罚有关人员200元。

第七十二条 使用的机电设备被埋压,罚有关人员200元。

第七十三条 需停电作业时,开关不验电,不挂牌,不上锁,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四条 各类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第七十五条 甩检漏作业,检漏失灵,罚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六条 综合保护甩掉或失灵,罚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七条 绞车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灵一项,罚单位主管100---300元。

第七十八条 主扇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的备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需要开机时,能够正常开机,否则罚单位责任人100---300元。

第七十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票停送电制度,由电气值班员操作,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验电放电、挂地线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条 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牌板齐全,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升井后未在3小时内将矿灯、自救器上交到矿灯房,或私藏矿灯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 各类电气设备,每发现一处失爆,罚使用、管理单位各200元。

第八十三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在每天早班8时30分、中班16时30分、夜班23时30分以前,未以报表形式上报调度室每班矿灯发放数量,或上报数据不准确者,罚矿灯房值班人员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八十四条 高压电器设备不在明显处挂警戒牌,令其整改完毕。

第八十五条 接地系统有一条不合格或未接地,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六条 锅炉司炉工与维护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查看水位计、压力表及安全阀,及时排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一项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七条 溜子、皮带液力联轴器易熔塞,不准用其他材料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八十八条 减速箱、液力联轴器等不按规定加油,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不按要求试保护或私自甩掉保护;

2、接触器不吸合,不积极处理,强行送电;

3、更换设备配件或皮带割扣时,开关不打闭锁;

4、变电工停送高压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5、坐、靠在变压器上取暖。

第九十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MA标志,并严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要求执行,凡发现井下电气设备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机电科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主管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

九、“一通三防”

第九十一条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罚责任者500元。

第九十二条 无安全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500元。

第九十三条 损坏安全监测仪表、仪器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损坏通风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扇,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瓦检员假检或漏检一次罚款200元,迟检一次罚款100元,虚填瓦检牌板、手册、报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九十七条 风筒出口到迎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报警断电仪、安全检测探头,每一台罚责任人100元,瓦斯断电仪、探头等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九条 风筒破口大于100mm,不及时处理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局扇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出罚跟班队长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一百O一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记录牌、检查手册和班报表“三对口”,每缺一项罚瓦检员100元。

第一百O二条无测风牌板,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O三条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O四条积尘超标(连续5m长,2mm厚),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O五条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发现少用一个罚爆破工和当班班长各100元。

第一百O六条不按规定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O七条要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每少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O八条井口和扇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在井口、检身房附近抽烟,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O九条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牌板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井下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设置的栅栏不合格,每查出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特殊部位报警仪吊挂不正确;

2、井下安装的断电仪断电范围不准确,探头吊挂位置不正确;

3、井下安装隔爆袋架时,站在皮带或皮带支撑架上作业;

4、随意划破风筒的;

5、随意开、关喷雾降尘设施的;

6、人员过风门不及时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7、井下停电停风撤人不及时或来电不检查气体一风吹;

8、风筒吊挂不平直,死弯多,转弯处未使用骨架风筒的,漏风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管理部负责管理,查出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管理部处理。

十、其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偷盗矿内产品、材料、配件等的,坚决开除矿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查出“三违”时,当检查人员无法直接找到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三违”人员,并上报矿项目部,否则罚有关单位有关领导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车间人员上班期间带小孩的,每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者2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通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颁发后,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

第一百一十七条全矿职工有权力和义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三违”人员除按规定进行罚款外,情节严重者或查出“三违”态度不端正者将办“三违”学习班培训学习。“三违”人员在接到矿下发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每迟到一次罚款100元,“三违”人员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三违”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三违”人员一律实行过“五关”帮教法。①办班学习关。②谈心帮教关。③现身说教关。④曝光亮相关。⑤罚款处分关。

第一百二十条全矿任何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各种专业性质检查,都必须将检查情况特别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送报一份,以便于安监部门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被罚款人员如有异议,可书面申明情况,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安全部门,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罚款以外,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安全部门有权提出100-5000元的罚款,按照前款类似条款处理或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凡安全部门查出的违章人员和事件由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部门之间要相互沟通,不能重复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安全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执行,确保本办法正确无误地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矿安全部。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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