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矸石销售管理标准
QG/XQ0404-2009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掘进矸石销售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适用于掘进矸石销售、装车、出门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掘进矸石销售流程
1.经集团公司批准的掘进矸石用户必须事先向矿提出用矸计划及装运矸石的方案,经纪检办核实可行后,报矿长审批。
2.企管科根据矿长审批意见,结合掘进矸石用户车辆装载量状况核定装车数量。
3.财务科根据矿长批复意见及企管科核定的装车数量收取装车费、管理费及保证金。
4.调度室按照企管科核定的装矸车数及财务部开具的装车费收据开具“XX煤矿掘进矸石装车出门通知单”(一车一单),具体负责安排装车管理事宜。也可根据协议由掘进矸石用户自行装车。
5.掘进矸石出门时,保卫科负责审核 “XX煤矿掘进矸石装车出门通知单”,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二)收费标准
1.矿批准用户自备铲车装矸按10元/车收取管理费(不含矸石销售价费用)。
2.矿铲车装矸按4元/m3收取装车费(含管理费,不含矸石销售价费用)。
(三)为规范掘进矸石用户装车行为,保证装车行车安全,所有掘进矸石用户需经矿批复同意装矸后,必须交纳保证金。300车以下的用户每次交纳2000元,300车~500车的用户每次交纳5000元,500车以上的用户每次交纳10000元。装矸期间掘进矸石用户若违反矿管理规定,由监察纪委、企管科、保卫科、调度室、运输队等部门出具罚款通知单,月末交企管科汇总,经矿矿长批准后,财务科按核定罚款数额从该单位保证金中扣除,次月补足保证金后方可继续装矸。
(四)掘进矸石装运车时间为每天8:00至16:30,17:00前装运矸车辆必须出矿。其余时间不办理掘进矸石装车业务。特殊情况需矿领导批准。
(五)职责划分
1.监察纪委:审核掘进矸石用户用矸申请,落实掘进矸石用户实际需求状况,跟踪了解外运掘进矸石流向。
2.企管科:根据矿长批复核定掘进矸石装车数量;负责办理掘进矸石销售结算事宜;汇总报批保卫科、调度室上交的罚款通知;负责把每月的矸石销售管理情况向矿长汇报,并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企管部。
3.财务科:根据矿矿长批复及企管科核定的装车数量收取装车费、管理费及保证金,办理装车费及管理费结算事宜,负责用矸单位罚款的扣留及收缴工作。
4.调度室:(1)按照批复的掘进矸石用户及其用矸数量,与运输队及保卫科排定装车计划,并报企管科备案;(2)根据装车计划开具“XX煤矿掘进矸石装车出门通知单”;(3)分用户逐日建立掘进矸石销售台账,并与保卫科做好外运掘进矸石车数的核对工作;(4)月末分用户出具掘进矸石销售汇总表,随同“XX煤矿掘进矸石装车出门通知单”财务联一并交企管科;(5)指派专人负责装矸现场的协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5.运输队:与调度室配合,指定装矸地点及装车数量,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6.保卫科:(1)加强运矸车辆管理,确保地销煤公路进出畅通;(2)加强掘进矸石装运秩序管理,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指定地点指挥作业,确保安全装矸;(3)逐日审核、汇总掘进矸石出门通知单,建立掘进矸石销售台账,及时与装运车间进行核对掘进矸石销售车数;(4)负责同掘进矸石用户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7.掘进矸石用户:(1)根据需求状况提出用矸申请,依据矿批复及时交纳装车费、管理费及保证金;(2)遵守矿管理规定,服从作业现场调度;(3)必须在现场派驻专人负责装矸协调工作,同时应将运矸车辆车号及装载量报调度室和保卫科登记,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运矸车辆;(4)应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及时做好到货验收工作,定期与矿调度室、企管科核实外运数量,保证掘进矸石按照规定用途使用;(5)办理装矸业务前及时与保卫科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6)违反矿属管理规定,服从并接受相关处罚决定。
(六)罚则
1.违反矿管理规定,随意占道、抢道,不听从指挥,影响矿安全生产及煤炭销售的掘进矸石车辆,每发现一起罚款100元/车;
2.自备铲车用户不按指定地点装矸,每发现一起,罚款500元/车;
3.掘进矸石运输车辆出现混装现象,终止该掘进矸石用户的掘进矸石供应,并视情节轻重交相关部门处理;
4.出矿掘进矸石改变用途,每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超过两次,矿属有权终止掘进矸石供应;
(七)其他规定
1.掘进矸石销售必须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销售。因矸石山场地限制必须销售掘进矸石时,需请示集团公司同意。
2.经批复的用矸申请有效期为三个月,期满自行作废;仍有需要,必须重新办理用矸申请手续。
3.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销售,按招议标管理办法招标处理。
4.本标准与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集团公司批文和领导审批意见;
2.销售矸石票据。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矸石销售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