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管理标准
QG/XQ0412-2009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册职工的日常请销假的审核、审批等管理的基本内容,适用于对上述内容的业务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职工请事假不超过3日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批准即可;超过3日的,必须由本人填写正式请假条,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签字,报人劳科审批;超过7日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分管矿领导签字。请假条一份由本人交所在单位作为当月上报考勤、核算工资依据;一份留人劳科备案;一份职工本人保留。
(二)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必须填写正式请假条,一式三份,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正职请假还须经主管矿领导批准,然后报政工科审批。请假条一份交所在单位上报考勤;一份留政工科备案;一份交人劳科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三)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等假期由人劳科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
(四)出差、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及矿领导批准外出的派遣单。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交政工科或人劳科备案。
(五)职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一般职工请假在3日以下的,在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3日以上的到人劳科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正、副职到政工科办理销假手续。
(六)职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矿不予支付工资,每超假1天,罚款50元。确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及时返矿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先由负责人向人劳科或政工科口头说明情况,等职工返矿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管理范围报人劳科或政工科。
(七)职工请销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不准捎假、代销假。
(八)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级及矿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1.工伤假:安检科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有病时,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单。
3.产假:计生部门证明。
4.婚假:结婚证和计生部门证明。
5.丧假: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
6.政工科、人劳科批准的请假条。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职工请假条(见附件),(包括请假起止时间、请假原因、批准人等);
2.职工销假记录(包括员工销假时间等)。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职工请销假记录台帐(单位名称、职工姓名、请假起止时间、批准人等);
2.其他请销假所需输出的资料等。
附件
永煤集团股份公司XX煤矿
请假条
年 月 日
请假人
姓名 单位 用工性质
职务
(工种) 去往地址
请假理由:
请假时间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天
批准时间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天
单位主管
(签字) 矿领导
(签字)
审批单位
(签字) 销假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