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标准
QG/XQ0414-2009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册劳动合同制、企业合同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转移、支取及其他内容,适用于对上述内容的业务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在册的劳动合同制、企业合同制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衔接业务处理程序
外局及公司内部调入XX矿的职工,职工本人必须到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核对住房公积金数据库账户余额,经核对无误后,人劳科凭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进行个人公积金专用数据库账户衔接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按个人10%、单位15%执行。
(四)各类工资制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年薪制工资基数=基薪+效薪
2.岗位工资制工资基数=岗位工资+辅助工资+节(假)日工资+各种津(补)贴+计件工资+年功工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安全奖
3.计件工资制工资基数=月度计件工资+年度奖金+安全奖
(五)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项目
1.独生子女费;
2.防暑降温、取暖费;
3.各类非经常性的,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有关部门特批的用于专项用途的补(津)贴和单项奖励。
(六)月平均工资计算办法
1.月平均工资=本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工资收入之和除以12。
2.统计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以上年度已经发放的税(及各项代扣款)前工资额为准。
3、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低于集团公司人均工资标准60%的,按集团公司人均工资标准的60%执行。
(七)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因贷款买房),职工个人可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免缴个人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个人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为:
1.职工本人向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符合免缴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可一人免缴个人住房公积金)。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证明,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会签章。并提供免缴申请,职工个人申请前6个月的个人收入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劳资、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印章。
3.申请人提供所供养直系亲属(本市)户籍证明。
4.由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会同人劳部、财务部、企管部、工会、监察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落实,对审查符合免缴条件的提请集团公司批准免缴。
5.每次批准的免缴申请的免缴时间最长为6个月,到期后仍符合免缴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提请免缴。
(八)相关的几个具体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参与解决职工住房,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长期互助住房储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免税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三是个人缴存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实行专户管理,职工退休时将本息一并返还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工作单位和个人按月于每月发放工资后,按上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存,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九)过程管理
1.基数调整
(1)调整要求:根据上年7月至次年6月平均工资的10%进行基数调整。
(2)上报调整基数:将调整后的基数上报社报中心。
(3)调整数据要合理、准确。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上年7月至次年6月平均工资;
2.在册的劳动合同制、企业合同制职工人数及扣缴金额;3.个人公积金转移凭证。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台帐(包括个人累计扣缴金额、企业补助累计金额及职工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等);
2.其他所需记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