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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27 18:22 来源:煤矿安全网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标准

QG/XQ0415-2009

一、制定依据

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等。

二、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在册劳动合同制、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转移、支付;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恢复)、转移及其它内容,适用于劳动合同制、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转移等业务管理内容。

三、标准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

在册的劳动合同制、企业合同制职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收入的8%。

对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实行封顶与保底,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月交费工资基数精确到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转移、账户衔接业务处理程序

外局及公司内部调入XX矿的职工,职工本人必须到公司社保中心认真核对账户余额及各项养老关系资料;经核对无误后,持公司社保中心开具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介绍信》,交人劳科进行个人养老账户衔接业务。

(四)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

在办理职工录用、聘用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填写《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和职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1.《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主要由以下三种情况填报使用:一是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即首次参保人员(包括录用,聘用、接收复转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等);二是恢复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中心已参保并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再次参保的职工;三是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在统筹范围内转入的人员在本单位参保并缴费。

2.新进职工来源一栏的填报:填报职工来源这一栏我们应该根据第一条三种情况来填写。第一,建立可以填写为:录用、复转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等。第二,恢复可以填写为:中断恢复。第三,转入可以填写:统筹内(外)转入等。

3.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职工缴费工资是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职工的缴费工资实行封顶和保底,高于省直平均工资30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保险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低于省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省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对于新招、录用、调入等人员的缴费工资按照下列说明办理。

(1)初次就业职工缴费工资的确定。初次就业的职工(包括被录用、聘用、接收、复员军人)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调入人员缴费工资的确定。调入职工在调出原单位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使用一个缴费工资。如调入职工在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调入后应以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再次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后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脱产学习、请长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对于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按本人脱产或请假期间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缴费时间的确定:

(1)新招收、录用的职工从起薪的第一个月开始缴费。

(2)调入人员从调入新单位的当月起即开始缴费。由于职工调动工作不能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现不能及时缴费等情况。因此对调入职工要做好缴费的前后衔接工作。

5.办理建立(恢复)手续时需附资料:要想规范养老保险关系,首先要规范劳动关系。为减少劳动争议发生,按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各单位在办理建立(恢复)手续,填报建立(恢复)表的同时,要有劳动合同书,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要有调动函,统筹外调入人员要有豫劳险[1998]37号文规定的基金转移单、历年缴费工资、缴费清单等。

(五)养老保险中断手续的办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要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人事关系调动函报送省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此表一式二份由省社保中心和职工原单位各留存一份。

有以下三种情况职工可以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第一种,由于职工合同到期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又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中断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保留在原单位。等再次就业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就业地社保机构。第二种,由于省厅在每年的5月份统计局公布职工的平均工资后才能为到龄退休人员计算待遇,因此,在计算退休待遇之前,要给到龄退休人员先办理中断养老保险手续,停止缴费,等职工平均工资出来再为到龄退休人员计算待遇。三是职工调入机关事业等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可先办理养老保险中断手续,待条件许可时再办理转移手续。

(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

职工跨单位流动时,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见附件2)。先由调出单位签章,再由调入单位签章,并将申报表上调入地社保机构的名称、开户行、账户准确地写在《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的背面。由职工调出单位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职工由省直统筹单位调往省外单位的转移。职工调往省外单位时要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报送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情况表》和《职工跨省(市)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此表一式四份由省社保中心、职工调入地社保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

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前的,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后到调转上年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再加上本年个人账户计账额本金。其中:本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只转本金不计利息,由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年度未一并计算。

2.职工由省直统筹单位调往省内单位的转移。职工调往省内单位时要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报送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情况表》和《职工省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此表一式四份,由省社保中心、职工调入地社保机构、职工调出单位各留存一份。

基金转移额为1995年1月1日到调转上年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本息加上本年账户记账额中个人缴费本金。其中,本年个人账户记账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只转本金,不计利息,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年末一并记息。

3.职工在省直统筹单位之间的转移。职工由省直统筹单位之间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由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章后,报省社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此表一式两份,由社保机构、调出单位各留存一份。

4.职工由省内地方企业或外省(市)单位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转移。省社会保险中心在收到职工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后,由职工调入单位填写《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附《职工基金转移单》、《个人账户单》、《职工历年缴费工资表》或《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报省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由省社保中心、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

(1)职工由省外企业调入省直单位的,基金转移办法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到调转上年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再加上本年个人账户计账额的本金,省社保中心在年度末一并计息。上年止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加上本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个人本金,省社保中心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

(七)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

职工出国定居或死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见附表4)并附《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证书》报省社保中心,经省社保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并停止缴费。此表一式两份,由省社保中心和职工原单位各存留一份。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额为职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应由死亡职工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出国定居人员可指定其亲属或受益人领取。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相关规定

为使养老保险工作走向规范,提高办理业务手续的工作效率,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业务手续办理要及时,尽量做到当月手续当月办理,特别是职工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中断手续,晚办1个月就要多缴1个月保险费。业务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0日到25日。

2.在办理业务手续时一定要认真负责,填写业务表单时要字迹清楚、准确、无误,不能缺项。

3.在职职工数据库和退休人员数据库:业务经办人要先在本单位的数据库中查实填报,特别是对职工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不一致的职工,要核对无误后再报省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九)过程管理

1.基数调整

(1)调整要求:按照上年7月至次年6月平均工资的8%进行基数调整。

(2)上报调整基数:将调整后的基数上报社保中心。

2.建立恢复养老关系

(1)职工本人:填写《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2)填写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有职工个人签字。

3.养老关系的转移

(1)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填表要求:先由调出单位盖章,然后由调入单位盖章,其次上交省社保中心,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4.养老金的支取

(1)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并附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单》。

(2)填表要求: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涂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上年7月至次年6月的平均工资;

2.本年在册的劳动合同制、企业合同制职工人数及扣缴标准;

3.《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介绍信》等各种资料。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台账(包括个人累计扣缴金额、企业累计补助金额及职工个人累计账户金额等);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累计扣缴金额、累计支取金额、剩余金额等);

3.其他所需输出的资料等。

附件1

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编码:

序号 新进

职工

来源 内部

编号 姓名 职工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月缴费工资(元) 缴费

时间 职工

签名

省社会保机构意见(盖章):

同意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

经办人: 审核人: 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说 明:1、新就业和再就业职工的月缴费工资按就业后第一个月工资填报。

2、调入人员的缴费工资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使用一个缴费工资。

3、此表一式二份,省社会保险机构和职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浮标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

姓 名 职工社会

保障号 参加工

作时间

年内实领工资合计(元) 年内实领工资月数 职工

签名

调出单位

编码 调出单位名称

调出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日期:

调入单位编码 调入单位名称 永煤集团

调入地社保

机构 开户行 帐号

调入地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日期:

调出地省社会保险机构意见(盖章):

该职工在我处缴费至 年 月,其养老保险关系自 年 月起由调出单位转至调入单位。

经办人: 审核人: 日期:

说明:1、工资额精确到元。

2、此表一式三份,省社会保险机构、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一份。

附件3

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永煤集团 单位编码:0000011070

姓名 职工社会

保障号 参加工作

时间 年月

中断

原因 账户重复 年内实领工资合计(元) 年内实领

工资月数

缴费

时间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 视同缴费

年限 年 月 缴费年限 共计年 月

省社会保险机构意见(盖章):

同意自 年 月起中断其养老保险关系。

经办人: 审核人: 日期: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说明:1、工资额精确到元。

2、此表一式二份,省社会保险机构和职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姓名 职工社会保障号

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因 ○职工死亡 ○出国(境)定居

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审核人: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省社会保险机构、职工原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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