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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12-27 18:36 来源:煤矿安全网

广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省委组织部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考核。

(二)参与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干部选任考察范畴和评先评优衡量内容。

(三)进一步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的能力。

二、省委宣传部

(一)协调本省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形势的正面宣传,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安全知识等公益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平台优势,做好重大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全省宣传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晋升提拔、评先评优考察范围。

三、省发展改革委

(一)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在项目单位报送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审查有无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政策内容。

(三)办理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项目立项手续,并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推动完善省内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五)参与对全省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指导全省的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七)做好全省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九)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负责本省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一)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的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前置条件。

(五)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省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省教育厅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做好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六、省科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七、省公安厅

(一)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订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督促落实。

(二)分析、研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组织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协调、参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三)指导、组织、督促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

(四)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排查道路事故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开展综合治理。

(五)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管理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流向;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执行国家、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指示。

(十一)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工作计划,定期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消防工作落实,总结、表彰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十二)协助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检查、指导各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有关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协助省政府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对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十三)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调查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整改火灾隐患。

(十四)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督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督促全省公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

(十六)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开展统计分析。

(十七)制定道路交通、火灾、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八、省监察厅

(一)参加对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承担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九、省司法厅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指导督促全省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省财政厅

(一)负责将省本级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1〕13号文)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财政职责。

(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安排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四)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统筹安排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理。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推动、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三)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配合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全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人保障及用工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找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核工作。

十三、省环境保护厅

(一)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运营、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和指导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恢复工作。

(三)负责拟订固体废物以及化学品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危险废物的经营处理、跨省转移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负责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六)指导、协调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指导、监督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村镇规划、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二)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参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五)负责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和城市桥梁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负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七)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中,应当选取远离中心城区(镇区)的独立地段,严格按照合理布局、严格防护的原则安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用地,并根据经审批的规划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制定城市供气、城市供水、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五、省交通运输厅

(一)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法定职责,指导、监督港区内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新(改、扩)建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指导、监督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对上述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指导、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定职责,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省级公路交通运输和公路、航道、港口码头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公路交通运输和公路、航道、港口码头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六、省水利厅

(一) 指导和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管理工作。

(二) 指导、监督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 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 组织开展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

(六) 负责编制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省农业厅

(一)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认证管理。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等业务。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三)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药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制定农业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八、省林业厅

(一)负责制定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四)制定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九、省文化

(一)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和重大文化活动,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二)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三)协助对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管理。

二十、省卫生厅

(一)负责全省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水平。

(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省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等。

(二)督促省属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

(四)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省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六)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协调所监管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十二、省广电局

(一)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三、省工商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四、省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进行逐级考核;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二)负责渔业船舶、渔港水域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渔业船员考核发证工作。

(三)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四)制定渔业船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参加渔业船舶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和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五)依法对渔业船舶安全实行执法监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指导渔业船舶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定期分析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向省安委办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七)负责按照《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渔港区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五、省质监局

(一)承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六)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七)制定特种设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十六、省安全监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省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拟订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十七、省旅游局

(一)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的法规、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拟订旅游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省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六)制定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十八、省法制办

(一)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省政府规章的备案、立法解释工作。

(三)审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核发本省《行政执法证》,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五)办理向省政府申请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政府的安全生产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安全生产法律事务,代理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诉讼事务。

二十九、省法院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确保相关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十、省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职责,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十一、省总工会

(一)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规章草案的研究和拟订。

(二)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与对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参与省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

(五)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和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十二、省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的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雷电等气象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危险化学品场所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防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指导全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六)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三、广东海事局

(一)负责辖区内海上搜救工作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海事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船舶参与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及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船舶登记、船舶签证及非国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

(十)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监督、水域巡逻、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的管理。

(十二)负责辖区内的水上遇险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三十四、南方电监局

(一)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电力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同时,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对新建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对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厂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负责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五)协调和处理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争议。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或参与对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加强统筹协调,负责电力应急及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九)参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民航中南管理局

(一)督促落实民用航空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国务院和民航总局关于航空安全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责任考核和奖惩。

(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审批、审查、备案工作。组织实施运行监察,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行;按照授权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事故征候(含以上)的调查处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安全指导。坚持安全例会制度,把握安全趋势,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行业安全运行的突出问题,强化风险控制,消除事故隐患,为行业科学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四)完善系统安全。在规章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安全绩效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水平。

(五)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

(六)负责民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与各地政府建立安全监管通报协调制度,依托各地政府的支持,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机制。

(七)推行积极的安全政策。督促开展民航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构建积极的安全文化。

三十六、广铁集团

(一)承担所辖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和实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所辖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三)承担所辖铁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或细化实施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组织管理所属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四)负责所辖危险品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负责所辖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所辖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六)制定铁路运输、铁路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

团省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单位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精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三定”方案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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