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租赁管理标准
QG/XQ0323-2009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租赁程序、租赁设备维修及租金考核,适用于租赁设备过程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租赁设备的一般规定
1.结算方式:以队为单位
2.租赁设备的范围:井下综采队、开拓队、掘进队等单位使用的移动设备(集团公司租赁站所列租赁设备明细)。
3.租赁方式:所有设备实行不定期租赁,以月租金为计价基础,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二)设备租赁程序
1.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每月25日前将设备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各使用单位租赁设备台数,编制租赁计划。
2.各单位因生产急需增加设备时,需经调度室和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安装后三日内需办理追加手续,否则,按计划外设备处理。
(三)设备租金的构成
1.设备租金以日租金为计价基础,租金的计算由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租赁系数四项构成。
2.折旧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修理费、管理费按公式规定执行,租赁系数按1.4计算。
日租金=(折旧费+管理费+修理费)÷365×1.4
(四)租赁设备的维修
1.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中小修及日常维护,均由使用单位按维修要求办理。
2.各单位使用设备不当或维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或部件损坏的,按设备或部件原值进行处罚,其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3.使用完撤除升井的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设备完好。缺件的,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配齐,否则,对其罚款。
(五)设备租金的考核
1.机电科每月底按各使用单位所报设备租赁计划,结合下月生产计划确定实际租赁台数,核定各单位设备租金,作为计划设备租金费用。
2.机电科每月5日前计算上月各单位实际租金,并报企管科,由企管科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3.计划外领取的设备,其租赁费计入当月实际租金,如使用单位不报设备租赁计划,则视计划租金为零。
4.设备租金从设备领出之日起计算,到设备升井交库销账为止。设备现场交接时,以设备交接清单的时间为设备租金的起止时间。
5.设备使用期限不到(新设备为一年零二个月,修复设备为7个月)因维护修理不到位,造成损坏需更换的属计划外设备,除损坏设备租金计算到月底外,领用更换的设备从领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下个月只计算单台租金。
6.井下撤除更换设备考核计划租金(小设备三天,刮板机五天,皮带机七天),过期不升井,每拖延一天按基本租金十倍收取租赁费(以销账日期为准)。
7.闲置设备自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交回的,每拖一天按基本租金的十倍收取租赁费。
8.对机电科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不执行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设备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
9.各使用单位私自调换设备的,发现后除罚款外,对双方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
10.设备升井入库,没有到设备组销账的,其租金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直到销账为止。
11.领取设备部件的,按部件租赁单价收取租金。
12.领用规定外的备用设备的,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金。
13.使用单位私自到机修厂、修理组领取设备、拆卸部件,一经发现除按矿文件规定罚款外,设备租金从领用之日起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
14.设备变更使用单位需移交时,由机电科组织交接双方现场交接,对交接查出的问题按《机电设备管理标准》设备移交规定内容执行,交接后三日内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租赁增减手续(为计划租赁费)。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均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赁费,直到手续补办齐全为止。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各单位岗位职责;
4.集团公司租赁站所列租赁设备明细。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设备租赁计划;
2.设备实际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