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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煤矿瓦斯防治管理规定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03 20:33 来源:煤矿安全网

新桥煤矿瓦斯防治管理规定汇编

目 录

第一篇 岗位责任制 - 1 -

第一章 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 1 -

第二章 各岗位瓦斯防治责任制 - 2 -

矿长 - 2 -

矿总工程师 - 2 -

安全副矿长 - 3 -

机电副矿长 - 4 -

生产副矿长 - 4 -

经营副矿长 - 4 -

地测副总工程师 - 5 -

通风副总工程师 - 5 -

机电副总工程师 - 6 -

生产技术科 - 6 -

安检科科长 - 7 -

调度室主任 - 8 -

机电科科长 - 8 -

监测监控中心主任 - 9 -

人劳科科长、培训科科长 - 9 -

供应科科长 - 10 -

企管科科长 - 10 -

通风队队长 - 10 -

采掘队队长 - 11 -

运输队队长 - 12 -

机电一队队长 - 12 -

机电二队队长 - 13 -

探防队队长 - 13 -

其它辅助单位 - 13 -

职工 - 14 -

第二篇 制度体系 - 15 -

第一章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 15 -

第二章 瓦斯巡回检查与交接班制度 - 15 -

第三章 通风管理 - 18 -

第一节 巷道贯通 - 18 -

第二节 盲巷管理 - 23 -

第三节 回风巷管理 - 24 -

第四节 采空区通风管理 - 25 -

第五节 局部通风管理 - 26 -

第六节 瓦斯异常区域风量配备 - 32 -

第七节 通风系统调整 - 33 -

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 34 -

第一节 监测监控系统设计与安装 - 34 -

第二节 甲烷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 38 -

第三节 风筒传感器使用的使用规范 - 48 -

第四节 风门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 49 -

第五节 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处理制度 - 50 -

第六节 监测监控系统的检修制度 - 52 -

第五章 甲烷传感器遥控器使用管理规定 - 54 -

第六章 防治瓦斯超限的管理 - 47 -

第七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 66 -

第八章 甲烷传感器报警汇报及处理规定 - 71 -

第九章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瓦斯超限追查与处理制度 - 75 -

第一节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 75 -

第二节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追查与处理制度 - 78 -

第十章 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的管理 - 84 -

第三篇 操作规程 - 92 -

第一章 瓦斯检查工操作规程 - 92 -

第二章 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 - 98 -

第三章 瓦斯仪器检修工操作规程 - 102 -

第四章 测风员操作规程 - 110 -

第五章 通风调度工操作规程 - 115 -

第一篇 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 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的要求,成立新桥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党委书记、安全矿长(安全副总)、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生产矿长(生产副总)、经营矿长、通风副总、地测副总、生产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安检科科长、机电科科长、监测监控中心主任、通风队队长、综采队队长、准备队队长、综掘队队长、开一队队长、开二队队长、开三队队长 、机电一队队长、机电二队队长、 运输队队长、探防队队长

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科,办公室主任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兼)。

办公室成员:生产科地质组负责人、生产科测量组负责人、生产科通风组负责人、监测监控中心主任、机电科供电负责人、通风队队长等

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煤矿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进一步构建煤矿“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每月召开矿井瓦斯防治专业会议,解决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制定矿井防治瓦斯规划;监督检查防治瓦斯制度、工程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 各岗位瓦斯防治责任制

矿长

对全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者。

一、负责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配齐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经营、通风等部门瓦斯防治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瓦斯防治安全费用。

三、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四、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瓦斯防治技术装备。

五、组织矿有关部门抓好瓦斯防治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六、负责组织、指挥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处理。

矿总工程师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瓦斯防治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年度规划、瓦斯防治安全费用计划,合理安排“瓦斯防治”工程。

二、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严格把好瓦斯防治措施关。

三、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瓦斯防治措施。

四、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瓦斯防治专业例会,瓦斯防治综合分析例会,每月两次隐患排查会,每月四次专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除向矿长汇报外,还要立即向股份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五、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非正规采煤、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六、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作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永煤公司审批,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

八、参与组织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和事故追查处理。

安全副矿长

对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定期监督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瓦斯防治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机电副矿长

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

一、负责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管理,保持各系统正常运转。

二、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三、负责实现掘进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设计符合要求,局部通风机日常检查及维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瓦斯防治业务保安工作。

五、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生产副矿长

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负责。

一、协助矿长定期检查各生产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防治问题和事故隐患。

三、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四、安排、布置、总结生产的同时,安排、布置、总结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五、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经营副矿长

对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器材、资金和人员配备负责。

一、按时供给瓦斯防治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资金。

二、定期检查瓦斯防治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保证瓦斯防治工程有充足的人员,并随生产的发展及时补充、调整。

地测副总工程师

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矿井瓦斯地质图。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新水平、新煤层开拓前的瓦斯地质预报。

三、负责组织编制月度瓦斯地质预报。

通风副总工程师

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防治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一、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全矿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二、协助总工程师召开瓦斯防治工作技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及时分析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处理。

四、负责组织学习瓦斯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先进装备、技术。

五、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机电副总工程师

协助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机电系统范围内瓦斯防治的技术管理负责。

一、从技术上对矿井电气、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负责。

二、协助矿总工程师编制、审批机电系统范围内有关瓦斯防治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三、对维持矿井主要通风机、防尘供水系统正常运转负技术责任,对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负技术责任。

生产技术科

生产科科长负责生产科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全面工作,生产科通风组组长对其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责,生产科地测组组长负责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及瓦斯地质图的编制,生产科采掘组组长负责矿建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落实,生产科设计组组长负责瓦斯防治工程、通风设施等的构筑位置设计。

通风组

一、负责编制、审批、实施瓦斯防治业务的年度规划、计划、设计和措施。

二、负责组织矿井瓦斯防治专业检查。

三、及时分析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四、负责全矿井瓦斯防治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五、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瓦斯防治工作。

六、负责推广应用瓦斯防治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

七、负责编制年度瓦斯防治规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

地测组

一、编制、审核矿井瓦斯地质图。

二、编制、审核新水平、新煤层开拓前的瓦斯地质预报。

三、编制月度瓦斯地质预报。

四、巷道贯通的进度通知等。

采掘组

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在各采掘工作面的现场落实

设计组

一、负责瓦斯防治工程的设计。

二、负责具体车场的风门设计。

三、负责瓦斯防治巷道的设计。

安检科科长

对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负责。

一、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全矿瓦斯防治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三、制止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四、参加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

五、负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瓦斯超限处理等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调度室主任

对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负责矿井“瓦斯防治”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瓦斯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瓦斯防治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

三、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防治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四、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时,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事故抢救和事故追查。

机电科科长

对机电系统业务范围内瓦斯防治的技术工作负责。

一、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瓦斯防治所需设备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二、负责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正常管理,对通风机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

三、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

四、负责局部通风机使用双风机双电源满足相关规定,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和日常检查维护。

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追查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非计划停风事故,并撰写事故报告。

监测监控中心主任

负责瓦斯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标准

一、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AQ1029-2007)设计、安装、管理、维护、调校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各项台账、记录,及时绘制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并对各使用区队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系统运行连续稳定可靠。

二、负责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断电功能测试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瓦斯监控日报的打印,并报送总工、矿长审阅签字。

四、负责瓦斯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心站的日常维护和数据传输工作。

六、编制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费用计划

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追查由于甲烷传感器管理问题造成的甲烷传感器误报警,并撰写追查报告。

人劳科科长、培训科科长

对瓦斯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工作负责。

一、负责保证瓦斯防治所需的人员,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及时给予补充,保证人员素质。

二、负责做好职工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加强对通风安全监测工、爆破工、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管理。

供应科科长

对全矿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所需材料供应负责。

一、负责按时供给矿井瓦斯防治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

二、负责在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所需材料的供应。

企管科科长

及时安排瓦斯防治工程计划并组织落实。

通风队队长

负责本队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瓦斯检查及瓦斯防治技术资料管理。

二、协助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防治日常管理。

三、负责全矿瓦斯的日常检查、调度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四、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防治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五、负责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做好瓦斯排放工作。

六、做好全矿瓦斯防治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编制与报批,瓦斯日报至少保存三年。

七、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八、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完善、通风系统调整等具体工作。

九、负责本队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采掘队队长

采掘队队长对本单位生产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采掘队分管队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跟班队长对带班期间的现场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负责管理生产区域内的瓦斯防治设施。

三、协助做好本队排放瓦斯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队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保证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正常运转,杜绝失爆不产生引爆火源并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六、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瓦斯防治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七、局部通风机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风电、瓦斯电闭锁日常试验和检查等。

八、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防治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运输队队长

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对生产管理区域内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

三、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防治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四、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机电一队队长

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产生的引爆火源负责。

三、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瓦斯防治设施管理负责。

四、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防治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工作。

五、对排放瓦斯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

六、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七、负责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保证井下生产所需风量。

机电二队队长

对本单位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负责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的维护,杜绝失爆不产生引爆火源并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三、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瓦斯防治设施管理负责。

四、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探防队队长

对本单位施工区域的瓦斯防治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护负责。

一、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负责配合施工区域的责任队用好瓦斯防治设施。

三、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四、对钻场内瓦斯超限、积聚事故负责。

其它辅助单位

正职(包括地面厂、队、科、服务公司)对本单位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负责。

职工

井下职工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按矿内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作业,发现瓦斯报警、积聚等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调度室、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汇报;服从调配指挥,参加抢险救灾;按照规定具体实施瓦斯防治措施。

第二篇 制度体系

第一章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瓦斯巡回检查与交接班制度

一、每月26日前通风队队长、技术人员、瓦检班(组)长共同按检查瓦斯区域协商编制下月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计划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不得为同一个地点)等内容。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由施工区队编制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通风队设专职瓦检工,并实行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制定,对通风队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随着井下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路线的变更或区域增减必须重新编制审批)。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应于每月28日前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另报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备查。不按规定审批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对通风队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三、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要求:

(一)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中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掘进工作面为局部通风机处,采煤工作面为进风侧车场口)

(二)交接内容:上一班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作好记录。

(三)交接要求: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3.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

4.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5.不按规定交接班,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四、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通风队编制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进行瓦斯巡回检查,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严格执行班中三汇报,出现“空班”现象对通风队值班队长免职,通风队队长降职,出现“假检”现象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出现“漏检”现象按严重“三违”考核。做到井下牌板记录、检查手册及地面瓦斯调度台账“三对照”,生产技术科对瓦斯检查的“三对照”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一处不符合要求,对瓦斯检查工罚款100元,通风调度负责人罚款100元,分管副队长罚款100元,队长罚款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不少于4个点,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处,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当班班长。发现一次瓦斯异常而没有记录和汇报视为没有检查,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六、发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并按相关规定汇报矿调度室。没有按要求执行,对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并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进行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要对本班分管区域的通风设施、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瓦斯检查员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比对,瓦斯检查员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本区域采掘工作面内的传感器进行2次比对,其它地点比对1次,采掘工作面T1显示值及比对情况,填入监测监控牌板,每班巡检一遍要向通风调度和监测监控中心站汇报一次。发现数据不符(两者之差超过0.1%)时,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调度室,调度室立即通知监测监控中心,由监测监控中心值班员负责采取措施进行调校。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处。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一节 巷道贯通

一、贯通前

(一)当贯通的两煤巷炮掘相距100m(岩巷炮掘相距50m、煤巷综掘相距150m)前,由生产技术科矿建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通知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三天内完成措施编制工作,措施必须包括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方面内容,经会审、贯彻后执行。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前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贯彻完毕(贯彻包括通风队),不允许向前掘进。

(二)当贯通的两煤巷炮掘相距100m(岩巷炮掘相距50m、煤巷综掘相距150m)前,由生产技术科通风组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队编制并审批完成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贯通地点构筑通风设施(或临时通风设施)位置及要求,要求上述工作三天内结束。

(三)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前,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

二、贯通时

(一)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后,每天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在矿早调度会上通报巷道贯通剩余工程量。

(二)两巷相向贯通时,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相向贯通两施工工作面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撤出作业人员但保持正常通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施工。停掘巷道必须成巷,并对工作面5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加固。停掘前,必须按照预定的贯通中心线方向,打3~5m深的探眼,填入标记物。

(三)检查被贯通巷道瓦斯浓度和风筒完好情况。

1.综掘巷道相距50m开始,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每班2次到被贯通巷道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检查被贯通巷道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检查无问题后,在被贯通巷道距贯通位置以外50m处设专人警戒,并挂警戒绳和警戒牌。

2.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开始,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被贯通巷道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按规定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通风正常,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的情况下,掘进工作面才允许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距贯通位置按规定(煤巷直巷120m,拐弯巷道100m;岩巷、半煤岩巷直巷150m,拐弯巷道120m)设专人警戒,并挂警戒绳和警戒牌。

(四)贯通时每次爆破后,施工单位班长和爆破工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五)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后,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巷道贯通进展图(此图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提供,A3纸打印),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六)巷道贯通,岩巷必须提前10m开始用3m长钎打探眼(探眼严禁作炮眼使用),煤巷同样必须提前10m开始使用煤电钻配1m长麻花钻杆打5m深探眼并查看标记物情况,掌握好预透距离,并要维护好被贯通巷道的永久支护。临近贯通5m时,应采用长探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临时贯通2m时,应用掏槽贯通,然后逐渐扩大达到设计断面。

(七)贯通施工单位及时按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要求在构筑通风设施(或临时通风设施)处做好调道、清理工作,通风队在巷道贯通剩余5m前构筑好通风设施(或临时通风设施),为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否则不允许向前贯通施工。

(八)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九)巷道必须做到定时贯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早班。巷道贯通当班,由分管矿领导组织调度室主任(或副主任)、生产科(掘进和通风主管)、安检科科长(或副科长)、通风队队长及施工单位队长在现场按照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监督落实,确认符合贯通要求后,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并在现场巷道贯通记录单(通风队负责保管)上签字认可,同时通风队至少安排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

(十)通风队要认真做好贯通记录,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贯通记录单要妥善保存备查。

三、贯通后

巷道贯通后永久通风设施构筑结束前,通风队跟班队长必须每班都到巷道贯通处观察临时通风设施有没有异常。如有异常,必须立即处理或汇报。

四、其它

(一)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区的有害气体含量和积水情况,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探情况,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如果被贯通巷道原已停风,则需要提前排放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必须保证被贯通巷道能够进行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同时要装设瓦斯传感器、风筒传感器。

(三)要加强贯通巷道的顶板管理。根据现场顶板情况决定贯通巷道附近采取的具体加固措施,要求在巷道贯通措施中明确规定。

(四)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五)掘进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六)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一般为450~500m3/min。

(七)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不含支架)、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350~400m3/min。回撤支架前必须形成局部通风系统,否则按重大隐患考核。

(八)无故不参加贯通跟班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人,违反本贯通管理规定中其他任何一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造成事故者按矿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 盲巷管理

一、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二、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井下所有已开掘的巷道必须按设计要求竣工,不准中途停掘,避免形成盲巷;对确有需要停掘的巷道,生产部门必须编制停工报告,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对已出现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密闭。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三、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生产科通风组书面报告,由生产科通风组安排通风队做好封闭的准备工作;由通风队在盲巷口5m范围内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h内完成永久封闭。不按时汇报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元;不按规定封闭的,对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由于对盲巷封闭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需封闭的盲巷必须提前将设备、材料、管线、轨道等进行回收,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四、临时停风时间超过24h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进行永久封闭。 密闭要严格按照标准建造,密闭要设检查牌,定期进行检查。

五、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栅栏严格按照标准构筑。不按要求构筑栅栏对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

六、井下所有盲巷由通风队编号建立台帐,由生产科通风组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设施检查记录。发现一处未按要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七、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八、掘进施工可能揭露盲巷必须在揭露前至少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生产科通风组汇报,由生产科通风组安排通风队进行密闭。

第三节 回风巷管理

一、每月下旬生产科矿建组和通风组负责对南、北翼回风巷及安全出口进行集中检查。

二、机电二队负责南、北翼回风巷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其他物体占用,严禁在南、北翼回风巷和安全出口安设风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符合要求对机电二队负责人罚款200元。

三、机电二队必须保证南北翼回风巷中地面无长期水淋现象,无人走在上面打滑事情的发生;机电一队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梯子间的稳固,台阶的可靠,保证铁制品的承载能力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四、矿井主要通风巷道失修率低于7%,严重失修率低于3%,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

五、矿井回风巷小于设计断面20%或风速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降低风量或对回风巷进行返修,回风巷断面低于设计断面2/3,必须进行返修,确保回风巷断面符合要求。生产科矿建组每月顶板检查对每条回风巷至少选择两处进行测量,发现超过规定向总工程师汇报。不汇报或不测量对生产科矿建组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四节 采空区通风管理

一、掘进工作面贯通采空区时,生产科测量组负责预报剩余距离,施工单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空区有积水,制定专项措施,由专业队伍、专业人员、专业设备进行探放水),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探瓦斯、排放瓦斯、封闭采空区及调整通风系统等相关工作,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二、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10天内进行封闭,掘进工作面揭露采空区,必须在1天内进行封闭,其他根据情况具体由总工程师临时确定,施工单位不按要求封闭采空区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三、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处必须设风幛(采用不带孔的双抗网),风幛设在上、下端头切顶柱里侧(紧贴切顶柱),风幛上接巷道顶板(或支架侧护板)、两边接巷帮及上下端头支架(风幛要求挡风严密,原则上要求与巷帮、支架、巷顶的间隙不超过50mm),风幛的安设质量跟班队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确保风幛能够将采空区和工作面空气全部隔开。否则,对区队跟班队长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五节 局部通风管理

一、采区设计和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通风设计。生产科通风组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局部通风设计进行编写《作业规程》,内容包括: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风机吊挂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严格按瓦斯涌出量和巷道风速等确定,保证风量满足冲淡排除瓦斯、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每少一项罚责任人100元。

二、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转,保证其性能、参数等符合选型设计要求。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设,没有按照设计位置安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次。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每人500元。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使用单位电工必须每班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队不能立即处理解决循环风的,应立即通知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停止工作,撤出所有人员,将巷道内机电设备的开关打到“零”位并加闭锁。通风队值班人员根据现场瓦斯情况经请示总工程师,确定是否立即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同型号、同能力)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装置。每班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风机的看管维护及供电线路的检查,保证风机连续运转,任何时候都能自动倒台。否则对机电副队长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四、使用双风机的开掘工作面,每天12:00~13:00必须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备用风机运转时间不少于10min,每次倒台试验前后,由施工单位的风机管理人员(电工)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指示变电所做漏电试验同时风机做自动倒台试验,倒台试验结束后,由风机管理人(电工)负责向监测监控中心询问倒台试验时间,并在自动倒台试验记录本中和局部通风牌板上填写,确保自动倒台试验记录、地面自动倒台台账、局部通风管理牌板“三对照”,不配合进行倒台试验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不进行倒台试验罚款1000元/次。

五、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六、风机管理人员每班进行检查风机的声音(听有无异常),风机与风筒连接高压部位是否漏风,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断电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因故障原因造成的,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如果不汇报,不安设,按照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进行处理。

七、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或采煤工作面回撤支架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倒台。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否则,不准开工。违反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八、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离供风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吸风口5m范围内不得堆物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若发生循环风,对通风队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局部通风机与供风巷道回风口之间巷道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否则,每项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九、5.5kW以上风机(低噪音节能风机除外)必须安装成对消音器。否则,罚机电队长200元。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罩,高压部位要有衬垫不漏风(手距漏风处100mm无感觉)。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安设不符合以上要求或出现高压部位漏风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100元,按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十、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瓦检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由调度室牵头,生产科通风组、安检科、机电科参加,进行事故追查。调度室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对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关于供电系统和设备问题的同时对机电科供电负责人罚款500元,风筒脱节造成的同时对通风队队长、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瓦斯超限追查处理。

十一、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恢复通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人为造成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十二、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否则,对责任单位按无计划停风进行处罚。

十三、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500元。当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连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否则罚区队队长和机电队长200~500元。瓦斯异常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不超过5m。否则,对区队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十四、局部通风机电源严禁取自自身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断电范围内。

十五、对旋风机双级运行期间,不经允许私自改成单级运行的,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十六、掘进工作面风筒因施工原因造成风筒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区队跟班队长每处罚1000元,主管队长每处罚500元;破口小于100mm,对跟班队长每处罚款500元,主管队长每处罚款200元;风筒补过的破口又被人为撕掉,一个洞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发现风筒较大破口(破口无法修补),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应在得知后10min内通知通风调度(711)和通风队值班,由通风队值班队长安排处理,否则每处罚施工区队跟班队长200元。

十七、掘进工作面迎头风筒吊挂必须保证平直,风筒延接必须采用双反压边和正接(严禁反接),出现一次不按规定执行,对当班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局部通风机靠近新鲜风流的作为“工作风机”,“工作风机”与正常的风筒吊挂必须保持平直,严禁出现风筒与“工作风机”之间有明显夹角,出现一次对通风队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人为原因造成风筒出现脱节一次对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并按一般“三违”考核使用单位,延接质量问题造成风筒脱节对通风工罚款500元。

十八、风筒距离迎头岩巷不得超过15m,煤巷不得超过10m,瓦斯涌出异常,风筒距离迎头不得超过5m,半煤岩巷按煤巷考虑。不按规定执行,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次·处。

十九、掘进工作面因风筒破损严重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必须组织停电撤人,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负责安排通风队更换风筒。更换风筒原则上不允许停风,如果必须停风,则由调度室请示值班矿领导和总工程师,征得同意后方可采取措施更换风筒。人为原因造成风筒破损需要更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责任人2000元。

二十、掘进机施工巷道风筒管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造成风筒脱节,按无计划停风进行事故追查。调度室组织,机电科、安检科、生产科、通风队、施工区队等进行追查。

(一)掘进机进入或退出迎头时,截割头必须降下,其上沿不得高于综掘机操作台,防止割破风筒。

(二)任何情况下,掘进机进入或退出迎头时,必须保证综掘机距离两帮有500mm的安全间隙。

(三)风筒距离底板高度<1.8m时,进入或退出掘进机时,确保综掘机距离风筒不小于300mm,防止操作台、照明灯刮破风筒。

二十一、正常情况下需要延接风筒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工作面瓦斯浓度必须降到0.3%以下方允许延接风筒。延接风筒前先将新风筒吊挂好(即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然后必须在1~2min内全部对接完成。

二十二、炮后延接风筒:起爆后,必须等15min,待炮烟吹散后才准进入工作面(放炮后45min内,风筒破口不纳入考核)。延接风筒前,必须首先对迎头20m范围内均匀洒水,然后由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迎头瓦斯浓度。

第六节 瓦斯异常区域风量配备

瓦斯异常的局部通风机通风地点,生产科通风组在局部通风机选型计算时按向上靠一档功率选用,确保其供风量能够满足工作地点的需要。

采掘作业过程中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导致采掘工作面瓦斯超过0.5%。采取降低截割速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施工区队必须重新进行风量计算,通风队按照计算工作面需风量重新配风。

瓦斯异常的钻场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篇第九章中《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执行。

第七节 通风系统调整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时,生产科通风组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生产科通风组负责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通风队根据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制定相应的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受调风影响的采区和工作面,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调度室负责通知执行。

三、通风系统调整时,生产科矿建组、生产科通风组、安检科、调度室、机电科安排人员(原则上必须挂职人员,特殊情况可向总工程师请假)跟班。不按要求跟班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次罚款,对单位按一般“三违”一起考核。

四、通风队队干必须有一个在现场指挥,否则不得进行通风系统调整。不按要求在现场指挥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五、通风系统调整前后,测风员要对通风系统受影响地点进行风量测定。不按要求在现场测风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六、通风系统调整期间,受调风影响的采区或工作面要停止生产,通风系统调整后,得到调度室的允许后,方可组织生产。不按要求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七、通风系统稳定后,通风队现场负责人要将调整后的风量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并告之调度室是否可以通知相关区队组织生产。

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节 监测监控系统设计与安装

一、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程序

(一)施工区队在开工前10天向监控中心施工地点的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和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

(二)监测监控中心在施工区队提供的技术资料后,在2天之内对施工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与电源电缆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再提供给各施工区队,写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监测监控中心完成《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经生产科、机电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后,发给施工区队。施工区队必须根据通知单内容,及时完成安全监控设备的领取以及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

(三)采掘工作面原则上不得使用异地断电。机电科应及时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供采掘工作面等施工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在供电系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监测监控系统隔爆兼任本安电源的位置和接线符合规程及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以及瓦斯电闭锁断电范围的要求。当监测监控中心发现供电系统的设计无法满足断电控制的需要时,必须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机电科,由监测监控中心、机电科、生产科通风组共同制定方案上报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和总工程师审阅。

(四)当采掘供电系统因生产需要发生改变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供新的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若原有断电仪的设置不能满足新供电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监测监控中心应立即制定方案报机电科、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审阅后进行完善。在断电范围满足要求前,施工单位严禁将新设备投入使用。

(五)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增加机电设备、机电硐室或巷道布置改变需要增加甲烷传感器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测监控中心,监测监控中心接到通知后应,按照第2条执行。

(六)分站、传感器、远动开关的接线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电源线、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必须由施工单位专职电工进行连接,在接线时必须有监测工在现场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停送电手续由施工区队办理。

(七)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由生产科通风部门牵头,机电科、安检科、生产科、监测监控中心、施工区队参加,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由监测监控中心给施工区队下达移交通知单,当施工区队发生变化时,由监测监控中心对设备办理移交手续。

(八)监测监控中心在进行新设备、新工艺的试验时,必须撰写书面请示由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监测监控中心制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由相关区队按照通知单内容协助施工。

(九)对于各施工区队及监测监控中心未按以上要求进行申请、设计的、施工的,每推迟1天给予施工区队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电工班长200元/次罚款。对于在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随意增加机电设备而不提前申请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的,对施工区队主管领导给予1000元/次罚款并按“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一次。对擅自更改供电系统造成瓦斯电闭锁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造成的“重大隐患”或触碰“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更改、拆除程序

(一)当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等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增加或者改变时,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前5天,施工区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交增加或改变机电设备的位置,与原供电系统的连接关系。监测监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监控设备及断电控制区域进行修改并以《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施工区队。如施工区队违反程序造成监控设备不齐全、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二)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测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处理。因私自改变、停用或拆除监测监控设备,按严重“三违”一起进行考核,如果违反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三)因工作面贯通、停止掘进等原因导致通风系统改变或回采结束需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时,由监测监控中心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拆除通知书》,各施工区队按照有关要求拆除工作,拆除的设备及电缆由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升井。设备交监测监控中心,电缆交供应科,不按规定执行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对于丢失、损坏的设备按照设备原价的2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台。

(四)采掘工作面等施工区队发生变化时,由监测监控中心牵头组织进行监测监控设备的现场交接,采掘工作面的设备种类、型号、数量逐一清点清楚,交接完后,三方在交接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丢失、损坏的设备按照设备原价的1.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台。

三、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

(一)监测监控中心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以后,提出申请,由生产科牵头,安检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二)监测监控设备验收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是否满足要求。

2.瓦斯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

3.瓦斯风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三分闭锁)。

4.隔爆兼本安型电气设备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及断电范围内。

(三)验收合格后,由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监测监控中心、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在验收单上签字。监测监控设备交由区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四、现场管理

(一)井下使用的分站、电源、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验收合格后,由区队进行日常的管理。

(二)区队队长是监控设备第一责任人,机电(队长、班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生产班组长为监控设备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各使用区队每班必须指定现场具体负责人,接班后现场负责人要向监测监控中心站汇报。没有指定责任人给与跟班队长100元罚款/次,不汇报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三)各使用区队必须每3-5天对使用中的传感器进行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必须每天进行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四)各区队必须按照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监控设备、电缆进行挂牌管理。

(五)因爆破等需要移动的甲烷传感器等必须由当班班长或组长移动,严禁他人进行。

第二节 甲烷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一、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

(一)临时停工巷道

1.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设栅栏时,甲烷传感器保持原有位置。

2.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设置栅栏时,栅栏以里的甲烷传感器移动至栅栏上方,如栅栏以里有多台甲烷传感器,只在栅栏上方安设1台,其余传感器拆除。

3.当临时停工巷道不能保证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向监测监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机电科联合制定方案后,报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电源供电,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二)新开口巷道

1.巷道开口使用扩散通风时,当掘进深度小于5m范围时,迎头可暂时悬挂便携仪,在开口处下风侧10-15m处安设1台甲烷传感器。

2.巷道掘进长度大于5m小于20m时,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位置不变,在工作面增加1台甲烷传感器,悬挂在风筒对侧距工作面小于5m范围内。

3.巷道掘进长度大于20m时,甲烷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执行。

(三)回风流中机电设备

1.机电设备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道内,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1000m,必须在回风巷或掘进回风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机电设备安设在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硐室,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硐室口以内3-5m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机电硐室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

3.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钻场,机电设备硐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钻机施工硐室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总回风巷内安装单台机电设备,甲烷传感器安设在机电设备上风侧10-15m处。

5.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总回风巷内设备集中放置长度不超过20m的安装1台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迎风侧第一台设备上风侧10-15m;集中放置长度超过20m的,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为20m第一台设备上风侧10-15m处。

6.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总回风巷采用扩散通风的全岩机电硐室,单个硐室深度超过3m的,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硐室口以内3-5m处;硐室深度不超过3m的,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硐室口上风侧3-5m。若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总回风巷采用扩散通风的全岩机电硐室群集中长度不超过50m的,在迎风侧第一个机电硐室前3-5m处设置1台甲烷传感器,若机电硐室群集中长度超过50m的,增设1台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为50m第一个硐室上风侧3-5m处。

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用扩散通风的全煤或半煤岩断面的机电硐室必须在每个硐室内安设1台甲烷传感器。

7.处在回风流中的轨道运输信号灯及电铃、皮带综合保护设备、绞车及皮带机的操作按钮、灯箱式牌板、皮带机控制系统的语音喇叭及按钮、LED指示牌、照明灯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但必须由其上风侧的甲烷传感器集中控制,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者超过断电浓度时,能够自动切断该机电设备的电源。

(四)甲烷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1.掘进工作面: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耙矸机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移至耙矸机导向轮上方。

2.采煤工作面:距离工作面回风侧煤壁不超过10m,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 mm,且应垂直悬挂。

3.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距老塘、切顶柱不大于800mm,距巷道上(下)帮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4.采掘工作面回风侧吊挂位置:距回风口10~15m处(有车场的距车场交叉口10~15m处)、有新鲜风流汇入处必须在风流交叉口前10~15m处增加瓦斯传感器。

5.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离顶板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拱形巷道吊挂在巷道拱基线上方不少于1m的位置,距离吊挂处顶板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并且垂直悬挂(特别规定的除外)。

6.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每次处对跟班队长、机电(队、班)长、责任人各罚款100元,并按A类一般隐患考核。

二、甲烷传感器使用、挪移

(一)甲烷传感器的安装必须与生产同步进行,甲烷传感器没有按要求安设,一律不得生产。

(二)冲洗巷道积尘时严禁水流直对监控电缆接线盒、传感器、分站等监控设备进行冲洗。

(三)工作面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

(四)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应迎着巷道风流吊挂,严禁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

(五)甲烷传感器上必须吊挂管理牌,字迹要清晰,不得私自涂改。

(六)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必须按照(图1)标准使用尼龙扎带“三扎一固定”,固定时不得使航空插头接口部分明显受力。

(七)岩巷(炮掘)作业工作面在距离迎头50m以外设置甲烷传感器保护箱,巷道喷浆作业或爆破作业时应将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移至保护箱内加以保护(若甲烷传感器外壳有明显的凹陷等痕迹,视为没有移动到安全地点)。在喷浆作业或爆破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瓦斯传感器吊挂恢复到正确位置。

(八)移动瓦斯传感器由当班班长负责,移动瓦斯传感器前,必须提前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且移动过程中轻拿轻放。

(九)其余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二篇第九章第二节之规定进行处理。

图1 甲烷传感器吊挂示意图

三、甲烷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的设置

(一)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的预警点、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设置按附表执行,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按要求将甲烷传感器及中心站主机分站端口的报警、断电、复电门限进行设置。设置时必须一人设置,一人复查。

(二)采煤机、掘进机、架线式电机车、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点设置为0.5%,各相关单位的操作司机必须在入井时携带便携仪并放置在设备的相应位置。

(三)通风队负责将全矿所有在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点设置为0.5%。

(四)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钻场配电点的甲烷传感器报警点为0.8%,断电点0.8%,复电点<0.8%(系统及传感器设置为0.7%)。钻场内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点设置为0.5%,便携仪设置在钻机的上方,距离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

(五)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涉及到甲烷传感器参数设置部分按照“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的格式(见附表1)进行书写,并标明断电范围。

(六)当甲烷传感器预警时,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区队停止作业,并向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总工程师进行汇报处理。

(七)高定甲烷传感器断电值,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进行处理。

附表1

新桥煤矿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预警点、报警点、断电点、

复电点设置和断电范围规定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预警点 报警点 断电点 复电点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0.5%CH4 0.8%CH4 0.8%CH4 <0.8%CH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0.5%CH4 —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0.5%CH4 0.8%CH4 0.8%CH4 <0.8%CH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0.5%CH4 0.8%CH4 0.8%CH4 <0.8%CH 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4%CH4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CH4 0.8%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0.5%CH4 — —

采区回风巷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采区回风巷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安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5%CH4 0.7%CH4 — —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内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配电点上风侧 0.5%CH4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硐室内、配电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0.5%CH4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0.5%CH4 1.0%CH4 1.0%CH4 <1.0%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0.5%CH4 1.0%CH4 1.0%CH4 <1.0%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四、甲烷传感器的调校、更换

(一)甲烷传感器入井前,监测监控中心必须检查传感器内部各种紧固件是否完好,接线是否牢靠,测试、调校完毕后,在地面连续稳定运行48h以上,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做好测试记录。

(二)岩巷(炮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月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其余地点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季度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若遇到安装地点环境湿度超过85%的情况,每月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

(三)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必须每7天由监测监控中心调校1次并进行瓦斯电闭锁测试实验,调校方法必须按照《低浓度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AQ1029-2007附录1)进行调校,其他传感器按照产品说明书由监测监控中心进行调校。

(四)调校前一天由监测监控中心通过OA办公系统和书面的形式通知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调校当天必须安排2名人员进行配合。其中在进行瓦斯电闭锁试验时,必须在负荷侧有电时进行。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安排人员进行配合的,给与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五)甲烷传感器黏贴《甲烷传感器校验合格证》,合格证在试验前一天必须填写好日期等内容,合格证黏贴后严禁涂改,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两次校验期间出现合格证脱落、损坏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更换,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次。

第三节 风筒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一、风筒传感器的位置

(一)岩巷作业线工作面吊挂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50m。

(二)耙矸机作业工作面吊挂位置:耙矸机导向轮前后5m范围内。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吊挂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

二、风筒传感器维护

(一)风筒传感器延长电缆、挪移等必须由当班电工进行,挪移前必须向监测监控中心值班员进行汇报后方可进行挪移,挪移结束后必须向值班员询问是否正常。

(二)风筒传感器使用责任人为使用单位电工班长,安装时必须将传感器上面的铁环用铁丝绑在吊挂风筒的钢丝上防止传感器脱落。

三、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规定

(一)试验时间

每天早班测试一次

当班有一处测点未进行断电试验,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以及当班电工班长各罚款100元,依次累加。

(二)试验人员

各单位当班电工班长或当班电工。

严禁非机电专业作业人员进行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否则,对各单位负责人、当班跟班队长以及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元。

(三)试验流程

1.试验前试验人员必须通过电话通知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内容包括:试验测点、试验单位以及试验人员姓名。

试验前未进行汇报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人、当班跟班队长以及试验人员各罚款50元。

2.经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同意后,试验人员方可进行断电试验,风筒传感器行程开关保持断开时间不得少于30s(以防地面监控中心站巡检不到报警信息)。

对地面中心站未检测到报警信息的试验测点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当班跟班队长以及试验人员各罚款50元。

3.试验完毕后,试验人员必须通过电话向监控中心站值班员汇报试验情况,汇报内容包括试验风筒传感器行程开关按钮是否灵活可靠、断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并询问地面中心站数据上传情况,对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试验完毕后,由各区队填写《风筒断电试验记录》。

试验结束后未进行汇报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人、当班跟班队长以及试验人员各罚款50元。

第四节 风门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一、本着属地和就近管理及“谁使用、谁管理”原则。风门传感器及所属声光报警器、缆线等由生产科每月月初划分的风门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

二、风门传感器的感应部分必须固定在风门门框上,磁体部分固定在风门上。风门传感器电缆必须每隔300mm进行一处固定,电缆应横平竖直,严禁电缆胡乱挂在风门墙垛上。风门传感器的感应部分和磁体部分的上沿距离风门横梁或者风门摇头下沿200mm(±10mm),如果遇到风门角铁,则传感器下沿距离风门角铁5mm位置开始固定。风门传感器的磁体部分和感应部分的横向间距为10mm~50mm,纵向应对齐(±20mm)。风门传感器的固定必须使用木螺丝,并且四脚全部固定,木螺丝外露不得超过5mm,不得有明显的松动。

三、风门管理单位每天必须安排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风门传感器及声光报警器进行一次开关报警测试并填写记录,对风门传感器或声光报警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测监控中心进行维护。

四、以上规定每处不符合要求对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五节 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处理制度

一、故障汇报程序

(一)地面中心站

1.地面中心站发生监测监控系统其中1台主机发生故障时,值班监测工必须立即向监测监控中心主任、调度室主任、生产科通风组、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进行汇报。监测监控中心主任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对故障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进行备案。

2.地面中心站监测监控系统因2台主机同时发生故障或因地面井下传输接口故障造成通信全部中断时,值班监测工必须立即向监测监控中心主任、调度室主任、生产科通风组、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进行汇报,同时向上级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永煤公司调度室和监控中心)汇报。监测监控中心主任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进行备案。

3.因系统故障造成通信全部中断时,值班监测工必须立即通知井下所有瓦斯监测点的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队长及地面值班队长,要求系统中断期间必须加强人工监测。在通信中断恢复以前,使用单位必须每1小时向地面中心站汇报1次现场瓦斯情况,中心站值班监测工做好记录。

(二)井下现场

1.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瓦斯电闭锁装置发生故障时,使用区队的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要立即向监测监控中心站进行汇报,同时安排专职电工对线路和设备进行查看。

2.监测监控中心站发现故障信息时,应立即联系使用单位的现场跟班队长或班长,同时通知值班监测工准备设备、工具下井处理故障。

3.故障处理期间,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内容,加强人工监测。

4.

(三)罚则

1.对于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注意安全监控设备的保护,造成线缆中断造成的故障,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跟班队长、班长200-1000元/ 次罚款。

2.因传输线缆出现冷补头、接线盒不密封造成的进水短路等线路上的故障,按照第九章第二节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3.出现系统各类故障,值班监测工不按程序汇报处理,对值班监测工给与500元/次罚款。

4.因责任原因造成的故障闭锁,由责任单位安排人员联系停送电事宜。

5.故障处理期间,各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人工监测的,对跟班队长、值班队长罚款500元/次.。

第六节 监测监控系统的检修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建立安全监控设备履历台账,未建立台账或未及时填写、内容不清楚,对监控中心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二、监测监控中心建立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的到期预警体系,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换。

三、各责任区队每天对井下KDW65多路电源进行一次全面外观防爆检查,并认真观察显示屏指示灯是否正常。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红色指示灯:表示有交流电输入;

绿色指示灯:本安电源输出。

四、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控设备(分站、各传感器)进行擦拭除尘,保持清洁。

五、安全监控设备(除甲烷传感器)分站每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电源每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每次进行更换前,必须由监测监控中心制定措施,经机电科、安检科、生产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后,按措施进行更换。甲烷传感器更换按照第二篇第九章第二节之规定执行。

六、监测监控中心根据井下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当月检修计划并按规定报机电科。

七、各责任区队每月根据监控中心制定的检修计划,安排1~2名电工配合监控中心做好检修工作。

八、每月KDW65电源箱检修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一)输入输出接线端子牢固可靠。

(二)蓄电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三)AC/DC开关电源输出正常。

(四)接线腔接线牢固,无毛刺,接线腔内卫生干净,无铜丝等杂物,紧固螺栓无锈蚀、无油脂;电缆伸入腔壁长度为5-15mm,接线柱不松动。

(五)保险无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六)腔室内无锈皮脱落、无油污。

(七)防爆面无锈蚀、无变形、均匀涂抹一层防锈油,间隙不超过0.3mm。

(八)密封圈无脱层、无老化,龟裂现象,与电缆外径间隙不超过1mm。

(九)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弹垫不失效。

注:分站、传感器检修由监控中心负责。

九、各区队升井的传感器、分站交给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负责对设备的检修。

十、对未按要求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十一、对责任区队不配合检修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十二、井下监控系统设备未按要求及时升井更换的、升井后不及时交给监控中心的,对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十三、凡检修后,24小时内出现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的问题,要追究检修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甲烷传感器遥控器使用管理规定

一、遥控器验收

(一)供应科在购进监控系统的分站及传感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箱上注明所配套的遥控器的用途及数量。

(二)遥控器到矿后,由供应科通知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双方共同拆箱进行验收,点清遥控器数目后,由监测监控中心和供应科双方共同签字后,移交给监测监控中心。

(三)监控中心建立甲烷传感器遥控器台账。

(四)监测监控中心将遥控器领取后,必须立即进行编号并记入甲烷传感器遥控器台账。

(五)遥控器放置在专用的工具箱中,工具箱的钥匙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进行保管,其他人员严禁配发。

二、遥控器的使用

(一)监控中心建立瓦斯传感器遥控器日常使用台账。

(二)遥控器的使用必须由监测监控中心专职监测工使用,严禁转借给其他非专职人员。

(三)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对遥控器采用编号与使用人员一对一进行管理。

(四)当监测工入井需要使用遥控器时,由专职人员将对应的遥控器发放给监测工并进行登记,监测工要在地面检查遥控器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及时向专职人员进行说明情况,然后进行更换,更换后要重新登记台账和使用人。

(五)监测工升井后,必须立即将遥控器交给专职人员并进行登记。登记使用时间和地点以及使用遥控器进行的操作项目。

三、遥控器的管理

(一)监测监控中心为遥控器的使用管理部门,同时生产科与安检科参与遥控器管理的监督。

(二)监测监控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遥控器的管理,并建立遥控器台账和遥控器日常使用台账,遥控器台账内容要包括遥控器编号、入库时间、验收人、保管人、专职使用人以及损坏日期、报废日期等内容,并做到物、卡、账对应统一。

(三)每月最后一天由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安检科对遥控器的数量、使用情况跟各类台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送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阅。

四、罚则

(一)遥控器的物、卡、账不统一,对专职管理人员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同时给予监控中心负责人200元/次罚款。如发现遥控器丢失,由安检科、生产科组织追查,对丢失遥控器的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次罚款,同时给予监控中心负责人1000元/次罚款,并将结果报永煤公司备案。

(二)井下发现非监测监控中心专职人员使用遥控器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操作的,由矿组织进行追查,对直接责任人(包含使用遥控器人员和提供遥控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单位按照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第六章 防治瓦斯超限的管理

一、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一)炮掘工作面(涉及到爆破掘进的,含综掘工作面的炮掘施工,挑顶、拉底放炮施工除外),装药前由施工区队兼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随机选择一个装药炮眼(见煤巷道要求选择布置在煤层中炮眼或穿煤层炮眼)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炮眼内300~500mm。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可以正常进行装药;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装药炮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区队兼职瓦检员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放炮员不允许装药,由班(组)长安排延接风筒至迎头距离不超过5m并采用压风吹炮眼、同时由班(组)长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安排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携带检查范围0~100%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检测(至少检测6个及其以上炮眼,错开均匀选择):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按规定正常进行装药;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为10~20%间,必须采用分次装药、分次爆破,且第一次装药、爆破眼数不超过30个(放炮员负责);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20%(指瓦斯浓度超过20%的炮眼占检测炮眼数的1/3以上)严禁装药放炮,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药放炮(若瓦斯浓度超过20%的炮眼数占检测炮眼数不超过1/3的仍按检测瓦斯浓度为10~20%间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检查记录填写在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中“其他注意事项”栏中,并写明巷道名称、炮孔数、瓦斯浓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检测人等内容。

(二)综掘工作面(专指综掘机掘进施工),正常情况下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每班至少随机选择迎头一个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帮锚眼内300~500mm),若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正常进行掘进;若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帮锚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必须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由班(组)长安排延接风筒至迎头距离不超过5m,并安排综掘机司机采用综掘机割煤时应随时注意综掘机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通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变化控制割煤速度(要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控制在0.5%以内),同时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注意该掘进巷道迎头瓦斯传感器变化情况,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达到0.5%,必须通过调度员告知区队停止割煤,待瓦斯浓度降至正常值时方可进行割煤,并要求区队控制割煤速度。

(三)岩巷掘进揭煤(包括煤巷因构造影响进入全岩后重新揭露煤层以及岩巷正常掘进揭露煤层)在揭煤前必须施工1~2个探眼摸清揭煤情况(跟班队长安排),探眼进入煤层后,由施工区队兼职瓦检员(炮掘工作面)或通风队专职瓦检员(综掘工作面)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探眼内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探眼内300~500mm。若探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可以正常进行揭煤;若探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由班(组)长汇报调度室、本队值班队长,施工区队必须编制揭煤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揭煤。

(四)施工区队兼职瓦检员或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记入专门的记录本内。凡有爆破的区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炮眼内的瓦斯检查,检查记录填写在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中“其他注意事项”栏中,并写明巷道名称、炮孔数、瓦斯浓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检测人等内容。

综掘工作面(不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按照第1条执行)由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按照要求进行帮锚眼内的瓦斯检查,并将其记录到专用记录本(记录本由通风队内部配备,要求与瓦斯巡检记录本分开),记录本中写明巷道名称、炮孔数、瓦斯浓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检测人等内容。

(五)罚则:瓦检员(兼、专职)不按规定检测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检查无记录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班组长、综掘机司机、放炮员、调度员、监测监控值班人员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对跟班队长、单位负责人要从严追究责任。

二、采煤工作面(综采)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一)采煤机开机时,采煤机司机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固定放置在采煤机上(停机时可取下随身携带),割煤时通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变化控制割煤速度(要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控制在0.5%以内),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预警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设置在监测瓦斯浓度达到0.5%预警)停止割煤,待瓦斯浓度降至正常值时方可进行割煤。

(二)监测监控中心监测到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预警时(瓦斯浓度达到0.5%),监测监控中心值班监测工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调度员立即告知区队停止割煤,待瓦斯浓度降至正常值时方可进行割煤,并要求区队控制割煤速度。

(三)采煤工作面过断层需放炮施工时,装药前由施工区队兼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随机选择一个装药炮眼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炮眼内300~500mm。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可以正常进行装药;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装药炮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必须采用分次装药、分次爆破,且分次装药、爆破眼数不超过10个(放炮员负责)。

(四)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处必须设风幛(采用不带孔的双抗网),风幛设在上、下端头切顶柱里侧(紧贴切顶柱),风幛上接巷道顶板(或支架侧护板)、两边接巷帮及上下端头支架(风幛要求挡风严密,原则上要求与巷帮、支架、巷顶的间隙不超过50mm),风幛的安设质量跟班队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五)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顶板初次跨落时,采煤工作面停止割煤,待跨落后方可进行正常的割煤工作(跟班队长负责)。

(六)严禁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大面积空顶(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初采初放顶板初次跨落前悬顶除外),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采煤队必须专门编制措施进行处理(跟班队长、技术负责人负责)。切顶柱以里1m,距离顶板300mm,瓦斯浓度超过1.5%,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罚则: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对跟班队长、单位负责人要从严追究责任。

三、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一)钻场、泵窝开始掘进前,施工单位(综掘队)负责加工压风管,接好备用(跟班队长负责)。

(二)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综掘队)负责安排施工负责人将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吊挂在钻场、泵窝处:距施工迎头位置不超过1000mm、距施工巷道顶板不超过300mm处(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

(三)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发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超过0.3%时,施工单位(综掘队)必须打开施工前准备好压风管,挂在顶板对钻场、泵窝的两个隅角处进行吹风,否则不允许施工(若发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不超过0.3%时,经施工单位当班跟班队长确认后,压风管可以不打开,但当班跟班队长必须在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备注栏内注明钻场、泵窝施工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值)。

(四)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综掘队)每次必须将开口到迎面墙的煤清理干净(至少保证巷道高度不低于2m),方可向前施工(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

(五)每处钻场、泵窝掘进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综掘队)提出书面申请,由生产科地质组组织,探防队、施工单位(综掘队)参加对钻场、泵窝情况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生产科地质组做好移交记录。

(六)钻场开始打钻时,泵窝必须提前按要求安设瓦斯传感器、钻场按要求吊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否则不允许施工(跟班队长、施工负责人负责)。

(七)钻场、泵窝打钻施工过程中,发现钻场吊挂的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或泵窝吊挂的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打钻,打开施工前准备好压风管,挂在顶板对钻场、泵窝的两个隅角处进行吹风,否则不允许施工。

(八)施工过程中需采用压风吹的钻场、泵窝,施工单位(移交前为综掘队、移交后为探防队)必须设置瓦斯检查专用记录本(通风队提供记录本),施工单位(移交前为综掘队、移交后为探防队)安排专人负责每班上下班两次对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数据进行观察记录(施工过程中未采用压风吹的钻场、泵窝,不需设置瓦斯检查专用记录本)。

(九)施工过程中一旦需采用压风吹的钻场、泵窝,必须保证压风一直吹,需停止压风吹时,施工单位(移交前为综掘队、移交后为探防队)必须向生产科通风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科通风组组织施工区队、通风队、安检科进行现场鉴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停止压风吹、撤瓦斯检查专用记录本(跟班队长、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

(十)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探防队正施工的钻场、泵窝、采用压风吹的钻场、泵窝以及自压风停止吹起一个月内钻场、泵窝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地点的检查牌或瓦斯检查专用记录本上,检查若发现钻场、泵窝监测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移交前为综掘队、移交后为探防队)打开压风或加大压风量,并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汇报,调度室负责向生产科通风组负责人、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汇报。

(十一)钻场、泵窝瓦斯浓度已连续监测一个月不超过0.08%或停止压风吹后钻场、泵窝瓦斯浓度已连续监测一个月不超过0.08%且钻场打钻已结束时,探防队可提出书面申请,由生产科通风组组织探防队、通风队、安检科进行现场鉴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压风管(拆除后压风管原则上由探防队移交给综掘队,跟班队长、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

(十二)安检员、通风队跟班队长、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生产科通风组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对经过的钻场、泵窝(包括回采工作面)的瓦斯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本单位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负责向生产科通风组负责人、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汇报。

(十三)罚则: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瓦斯积聚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检查无记录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对跟班队长、单位负责人要从严追究责任。

四、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一)通风队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工作,每10天至少测定1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次月5日前将统计台账移交生产科通风组进行管理。

(二)生产科(地质组)要及时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60m内的地质构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掘单位、调度、通风、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三)采掘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带,实际测定的瓦斯含量等,生产科(地质组)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四)罚则: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由于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造成瓦斯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要从严追究责任。

五、监测监控系统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一)井下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由通风队在地面全部设置成报警浓度为0.5%,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超过0.5%)时,施工地点负责人在5min内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指挥现场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地面监测监控中心站监控系统预报警(瓦斯浓度报警值为0.5%)时,监测监控中心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报警地点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三)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每天监控系统监测到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变化情况进行比照分析,每天早八点前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发现异常,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四)《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各通风地点,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实现规定范围内预警断电(监测监控中心负责)。

(五)瓦斯检查员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内的传感器进行2次比对,其它地点比对1次,发现数据误差超过0.1%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在8小时调校完毕。

(六)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七)罚则: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对单位负责人要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

矿井地面110kV变电站停电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采取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不超过2%时,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同时矿山救护队员协助。当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二、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

(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根据停风区的瓦斯浓度情况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恢复通风、瓦斯排放。

1.恢复通风: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专职瓦检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且通过向监测监控中心值班询问确认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利用停风区仍工作的矿井监控系统),汇报调度室后可以不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电工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开启局部通风机前通风队跟班副队长必须在现场指挥,同时在回风流与新鲜风流汇合处下风侧10m~15m吊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随时监测风流中瓦斯浓度,如发现瓦斯浓度超过1.0%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由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专项技术措施,然后再按审批过的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2.瓦斯排放,分为以下二个级别:

(1)一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

利用矿井监控系统监测或停风区内监控系统失效、通过掘进过程瓦斯涌出预测确认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专项措施,明确采取限制风量排放瓦斯的具体方法。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总指挥,通风副总工程师在井下现场指挥,通风队队长负责按审批过的专项措施组织排放瓦斯。

(2)二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

利用矿井监控系统监测或停风区内监控系统失效、通过掘进过程瓦斯涌出预测确认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专项措施,明确采取限制风量排放瓦斯的具体方法,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安监部门现场监督。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总指挥,通风副总工程师、救护队现场领导在井下现场指挥,救护队负责按审批过的专项措施组织排放瓦斯。

(二)启封密闭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由通风队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可放在排放瓦斯的措施里),启封时必须采用铜质工具或者采用垫物防止产生火花。密闭启封后,按照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中的瓦斯排放二级标准进行排放瓦斯。

(三)停风的临时停工地点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故必须停风的地点,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书面向通风部门申请,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切断巷道内一切电源,同时切断巷道内栅栏前后所有导电体(轨道、风水管路等),并向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队按照要求对停风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时,采用铜质工具拆除栅栏(附在排放瓦斯措施里),然后按照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中的瓦斯排放二级标准进行排放瓦斯。

三、排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需要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共用一个措施。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3.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4.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

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二)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1%。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瓦斯便携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在0.5%以下。

(三)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全部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加闭锁(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四)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警戒。

(五)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

(六)安检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八)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九)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十)其他注意事项

1.有计划排放瓦斯前,生产科通风组要在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2.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检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

3.排放结束后由井下指挥汇报给调度室,调度室汇报井上指挥,同时瓦检员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4.瓦斯排放由生产科通风组负责做好记录,结束后主要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案。

四、罚则: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罚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甲烷传感器报警汇报及处理规定

凡出现甲烷传感器报警,无论是瓦斯超限还是误报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出现甲烷传感器报警,工作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采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比照报警甲烷传感器、记录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及报警甲烷传感器数值,同时组织人员撤出工作地点到新鲜风流中、安排机电工依次对各设备的开关停电打闭锁,直到配电点馈电位置,切断工作面电源,并及时依次向矿调度室、本队值班队长汇报,汇报内容包括:①甲烷传感器报警地点。②甲烷传感器报警当时施工情况。③报警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比照结果。④报警初步原因判断(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⑤报警区域开关停电闭锁及人员撤离情况。并派人在通往报警区域的所有入口处设立警戒(撤警戒由调度室根据总工程师下达的处理方案通知),防止其他人员进入报警区域。警戒区内,在未查明瓦斯超限报警的原因、瓦斯超限未得到处理前,除瓦检员、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外,其他人员未经调度室允许严禁入内。

二、地面监控系统发出瓦斯报警信息后,初步分析甲烷传感器报警原因(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初步分析主要通过相关联巷道甲烷传感器的数据变化情况进行判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同时向永煤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汇报,汇报内容包括:①甲烷传感器报警时间、地点、数值。②甲烷传感器报警地点相关联巷道甲烷传感器的数据变化情况。③报警初步原因判断(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

三、值班调度员接到中心站值班监测工或井下报警地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报告后,必须立即依次向值班矿领导(接到汇报后地面值班矿领导应及时赶到矿调度室、井下带班矿领导应及时赶到报警地点)、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安全矿长汇报,并在下列时间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瓦斯浓度≥3%的10min内,瓦斯浓度<3%的30min内,汇报内容包括:①甲烷传感器报警时间、地点、数值。②甲烷传感器报警当时施工情况。③甲烷传感器报警地点相关联巷道甲烷传感器的数据变化情况(值班监测工汇报)以及报警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比照结果(区队汇报)。④报警初步原因判断(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⑤报警区域开关停电闭锁及人员撤离情况。同时通知通风队安排专职瓦检员、监测监控中心安排值班监测工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做好处理瓦斯超限的准备工作。

四、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后,报警区域现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必须协助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共同查明瓦斯传感器报警原因。

五、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到达甲烷传感器报警地区后,应对甲烷传感器报警地区进行全面瓦斯检查(检查必须有两人同时进行,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或监测工,当检查到瓦斯浓度超过2.0%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瓦斯检查人员禁止进入,由矿调度室请示永煤公司调度室派救护大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在查明瓦斯的具体情况和报警原因后,及时依次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汇报内容包括:①甲烷传感器报警区域瓦斯检查情况(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②报警甲烷传感器数值及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比照结果。③报警甲烷传感器现场情况(是否完好)。④报警原因判断(根据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瓦斯情况确认甲烷传感器报警原因: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矿调度室接到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汇报后,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确认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同时下达现场处理方案。

六、值班调度员向井上、下各单位传达由总工程师确定的瓦斯传感器报警现场处理方案,井下施工地区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组织现场人员按照矿调度室的指示统一行动,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七、确认瓦斯超限报警,按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按措施执行),瓦斯超限处理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对瓦斯超限区域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符合送电条件后向变电所及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变电所确认后方可送电。变电所未接到调度室的送电通知前,不准擅自向停电区域送电。

八、矿调度室应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账及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本,接受汇报和向上级汇报瓦斯传感器报警时,必须填写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账及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备查。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账应包括:日期、报警地点、报警时间~恢复时间、报警最大值、报警时长、报警原因、报警分类等;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应包括:日期、超限地点、超限时间~恢复时间、超限浓度最大值、超限时长、超限原因、报处理过程及结果、防止再次超限的技术措施等。

九、正常的甲烷超限断电闭锁测试试验必须通知监控中心,按《甲烷超限断电闭锁测试试验制度》执行,不按瓦斯超限处理。

十、罚则:瓦斯传感器报警后,凡不按规定内容进行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隐瞒或谎报汇报内容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对跟班队长、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同时按瞒报事故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瓦斯传感器报警后(不管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不按规定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出工作地点到新鲜风流中、安排机电工依次对各设备开关停电打闭锁的,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罚款1000元,同时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相关内容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瓦斯超限追查与处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永煤公司调度室、安全监控网络中心和通防处。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时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1)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

(2)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3)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

(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

除上述情况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生产科(通防组)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帐,并及时分析。

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

1.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且小于1.0%(不含)时,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通风副总工程师及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0%且小于1.5%(不含)时,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组织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和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单位进行追查。

3.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5%且小于3.0%(不含)时,由矿长组织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和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单位进行追查。

4.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3.0%(含),由永煤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局长组织通风、安监及有关部室进行追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参加追查。

5.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永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报,并报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追查小组的正常工作。

7.追查小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及其业务部门负责处理、落实。

(二)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制度

1.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由矿长下令停产整顿。

2.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由上级公司追查处理。

3.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或主要通风机和分区通风机停止供风30min以上的按一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的或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通风机)停风10min以上30min以下的按二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5.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或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通风机)停风10min以下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的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达不到等级事故的,无论何种原因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0元/次罚款,给予责任单位主管队长5000元/次罚款。其他处理,按追查报告执行。

8.有计划的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有计划的采取释放瓦斯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持续时间不超过3min时,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

9.在发生瓦斯超限后隐瞒、谎报、故意延期迟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元,同时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相关内容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节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追查与处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一)甲烷传感器下井后,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监测监控中心负责日常校验和维护。

(二)甲烷传感器入井前,监测监控中心必须检查传感器内部各种紧固件是否完好,接线是否牢靠,测试、调校完毕后,在地面连续稳定运行48h以上,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做好测试记录。

罚则:监测监控中心没有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发放的,对发放人员罚款200元/次,没有测试运行而投入使用的,对发放人员罚款200元/次,对包区人员罚款100元/次;甲烷传感器自身质量问题因检修人员及包区人员没有检查造成井下投入使用即出现误报警的,对检修人员罚款1000元/次,对包区人员罚款500元/次,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三)岩巷(炮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月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其余地点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季度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若遇到安装地点环境湿度超过85%的情况,每月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监测监控中心在每次更换前书面通知各使用单位领取甲烷传感器入井更换,甲烷传感器更换时,航空插头同时必须更换。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对全矿所有在用的甲烷传感器做好使用记录表,记录表的内容应包括甲烷传感器的编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第一次投入使用日期、每次升井检修日期、井下每段时间的使用地点、检验人、检修人等内容。

罚则:监测监控中心没有按时间通知各区队更换甲烷传感器,对监测监控中心包区人员罚款200元/次;各区队没有按时领取甲烷传感器,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次。甲烷传感器记录表未及时填写、内容不清楚,对监测监控中心地面检修人员罚款200元/次,对监测监控中心主任罚款200元/次。

(四)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末端约300mm长的电缆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并且必须保证航空插头不受电缆的拉力。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正确操作,传感器挪移过程中轻挪轻放,严禁碰撞;挪移过程中禁止手拽传感器电缆。

罚则:航空插头没有使用尼龙扎带固定或插接部位不牢靠,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井下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表面有明显凹陷等受碰撞痕迹的,一律视为遭受猛烈撞击,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原甲烷传感器处悬挂附近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人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连续监测,3个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同时对使用单位按甲烷传感器原值5倍罚款,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0元/次。

(五)岩巷(炮掘)工作面在距离迎头50m以外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保护箱,爆破作业、喷浆作业时,迎头甲烷传感器的回撤后放入甲烷传感器保护箱进行保护。

罚则:没有设置保护箱,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爆破喷浆时未按要求保护甲烷传感器,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六)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5m范围内不得使用红外线通讯的发射装置或设备。

罚则:发现未按要求使用上述发射装置或设备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七)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有淋水时应避开淋水处悬挂,若不满足要求,使用单位应制作伞型装置或其他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直接包裹,同时要防止顶板淋水沿航空插头进入插接部分造成甲烷传感器损坏或报警。甲烷传感器在顶板上要固定牢靠,防止甲烷传感器跌入底板水坑造成报警。冲刷巷道、使用凿岩机、锚杆机时要注意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水。

罚则:发现未按要求防护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八)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气体冲击后,必须立即停用,并在原甲烷传感器处悬挂本单位电工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连续监测,同时立即安排瓦斯检查员对该区域瓦斯进行检查,3个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监测监控中心要贴上标签专门管理,经更换黑白元件、送检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罚则:监测监控中心在地面将受过4%CH4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发生过误报警的甲烷传感器提供给区队使用,对监测监控中心检修人员及包区人员罚款500元/次。

(九)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电力电缆间距不小于100mm,监控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50mm,电缆挂钩间距不超过2m,电缆下垂不得超过5mm,吊挂规范。

罚则:间距达不到要求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监测监控电缆严禁淋水、破皮和出现冷补头,接线盒的螺丝,进线嘴使用前进行防锈处理,严禁接线盒螺丝、进线嘴出现锈死,接线盒内部严禁出现虚接,压线不牢、内部进水等现象。

罚则:发现以上问题,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一)采用铅酸免维护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内、外接地必须可靠。

罚则: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二)在监测监控电源的设计时,必须明确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或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同一台移动变压器;电源箱设置在变频装置附近时,必须采用屏蔽电缆给分站供电,屏蔽电缆两端必须接地。

罚则: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三)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移变、干变等)上方禁止安装甲烷传感器。

罚则: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四)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使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主传输光缆、电缆在入井处必须有防雷接地;UPS不间断电源、传输接口、主机必须有良好接地。

罚则:监测监控主备机因无UPS不间断电源造成停机,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防雷、接地不到位造成的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二、甲烷传感器误报警处理规定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的定义:因故障造成甲烷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

(一)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

2.监测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

3.电桥电阻无故断开、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

4.系统采集瓦斯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

(二)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甲烷传感器进水。

2.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

3.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

4.传感器距离煤壁距离小于200mm。

5.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

6.瓦斯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

7.采用物品包裹瓦斯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

8.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

(三)罚则

1.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厂家联系,查明原因,制定专项防范措施。

2.因人为责任原因引起的误报警,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矿长罚款500元/次、总工程师罚款500元/次,其他副矿级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各罚款500元/次,通风副总工程师罚款300元/次,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300元/次,监测监控中心主任罚款400元/次,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直接责任人1000元/次(同时每次按严重违章一起考核)、机电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跟班队干罚款1000元/次、班长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月底安全“双基”建设考核总分扣5分/次。

3.甲烷传感器一旦出现误报警,在8小时内由通风副总或值班矿领导负责组织,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使用单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并形成追查报告。

第十章 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的管理

一、便携仪的使用范围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光学瓦斯检定仪使用范围

通风区队长、通风区队技术人员、瓦斯检查员。

三、便携仪使用管理制度

(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领用

1.入井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是完好的。

2.仪器表观完好的标准:

(1)表面、镀层或涂层不应有气泡、裂痕、明显剥落和斑点。

(2)显示窗应透光良好,数码、符号均应清晰良好。

3.仪器使用完好标准

(1)时间显示误差±10min

(2)电压>3.8V

(3)地面瓦斯浓度测量值介于-0.05%到0.05%之间

(4)有挂绳、仪器铭牌

4.如有与上述标准不符的,领用人员有权拒绝领用,责令仪器发放人员更换完好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罚则

(1)甲烷检测报警仪与上述标准不一致的,视为不完好仪器。

(2)凡在井下发现不完好仪器携带者,对携带者罚款200元/次。

(3)地面发现仪器不完好,仪器房拒不更换的,对仪器房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4)仪器一经发出出现问题,由携带者负责。

(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皮套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皮套一经发出即由使用人负责管理。

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皮套采用以旧换新的管理方式,使用人皮套需要更换可以用旧的皮套到通风队仪器房进行更换。

3.各单位转岗人员的皮套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将其收回交通风队。

4.各单位新增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岗位工种,有单位开证明到通风队领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皮套,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皮套丢失,罚款50元,由通风队补发。

5.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无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皮套的,通风队不予发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使用人负责。

四、采掘机便携仪管理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求采掘区队严格按以下三条执行,否则按违章处理:

(一)采煤机、掘进机上必须设有放置机载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固定装置。

(二)采煤机、掘进机开机时,司机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悬挂在固定装置上。

(三)只有在采煤机、掘进机停机时,方可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从固定装置上取下。

五、钻场便携仪管理

钻场必须按标准比照瓦斯传感器吊挂便携仪,有每组钻场由钻场负责人负责吊挂,领用牌有探防队到通风队办理,凡发现钻场没有悬挂便携仪,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六、光学瓦斯检定器的管理

(一)严格领用光瓦程序

仪器发放员(当班通风调度员)必须做好发放记录(包括领用人姓名、单位、领取时间、机号、仪器是否完好、交还时间),发放仪器时要仔细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严禁发放不完好、损坏的仪器。发放前,仪器发放工要对光瓦是否完好签字确认。

领用单位领用时也要仔细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发现不完好或者有损坏的仪器,领用人员有权拒绝领用,责令其更换完好的光瓦,方可领用。领用人员要对光瓦是否完好签字确认。明知光瓦不完好却领用入井的,责任归使用人。

通风队仪器发放室要对完好光瓦与待修光瓦分开放置,且必须保证完好光瓦的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各职能科室及通风队管理人员可以随机检查仪器发放室,每发现一台光瓦不完好却放在发放台,罚当班仪器发放工及仪器维修工各100元/台。

(二)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光瓦

领用单位领用光瓦后,要爱护光瓦,轻拿轻放,防止和其他东西碰撞。暂时不使用光瓦时,要将光瓦妥善放置在无水、干燥、干净的地方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凡是发现在井下使用不完好、有损坏的光瓦,一律视为假检,按严重三违处理。

(四)井下使用过程中,光瓦如有异常情况不能正常使用,使用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队部汇报,队部值班人员与通风队通风调度沟通,及时采取措施、将完好的光瓦送至井下使用。通风调度要如实填写记录台账。不及时更换造成的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所有领用光瓦的人员,必须配备瓦斯检查手杖,否则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防止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制度

一、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由于班前饮酒而造成无法上班的,即使补办请假条,也要扣除前一天的出勤并加罚100元,否则停工并按旷工处理。

(二)严禁每班瓦检员出勤人数少于井下分区数。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批准休班,捎假、电话请假均视为旷工。

(三)如果当班出勤人数少于井下分区数,值班队长必须提前安排其他班或替补瓦检工替班,凡拒不执行者,一律停工。

(四)对不请假,私自休班的人员,每人每天罚款200元并累加。

(五)严格按照早班16点,中班24点,夜班8点交接班(±30min),不交接班的按“三违”处理。

二、严格井下班中汇报制度

(一)严格井下汇报时间,规定下井后现场交接班并向值班队干回电话,现场交接班汇报时间:

早班原则上8: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中班原则上16: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夜班原则上0: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二)严格班中汇报制度

瓦斯检查工在第一遍瓦检一半时必须向队部汇报一次,当第一遍瓦检全部结束,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登记数据。且汇报时间早班不得迟于13:00,中夜班顺延8小时。第二遍一半时向队部进行第二次汇报,当第二遍结束后,向通风调度汇报登记数据。这样多次汇报,确保井下瓦检员按照自己的路线检查,不出现空班漏检现象。

(三)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时间

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确保井下瓦检的连续性,并将本班的情况一一的交接下一班,两个人手对手签字交接后才算结束本班瓦检任务。这样为防止空班漏检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跟班队长随机检查制度

跟班队长在井下负责本班的安全和生产外,在自己来回走动的时间内必须对瓦检牌版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空班漏检按严重“三违”处理本区域瓦检人员,确保瓦检工将本区域的瓦斯检查点全部检查。

四、设施、局部通风等问题反馈

通风队要求每位瓦斯检查工将本区域的通风设施、风筒、瓦斯探头、风速传感器以及无计划停风、微风、无风等各种特殊情况汇报。通过对异常情况的汇报来确定瓦斯检查工的行走路线,并可以通过汇报的早晚和其他人的汇报时间对照,同时也利于队内部及时处理隐患。

五、检查证件和仪器等

(一)瓦检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上岗前加强实习,确保熟悉井下瓦斯巡检路线,能够正确的操作光瓦,正确的选择瓦检点和具体瓦检位置。

(二)由分管队长不定期的抽查光瓦的完好情况,对于光瓦不能正常使用而带入井下的认定为空班漏检。

六、安全员督察

安检科监督检查瓦检员现场瓦斯检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要求操作光瓦,是否选择合适的测点等。这样来杜绝空班、漏检现象发生。

七、人员定位查询

监测监控中心通过人员定位系统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进入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等。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来确保瓦斯检查工能够按时、按路线、按要求的检查各个工作面和瓦检点的瓦斯,从而确保我矿的瓦斯检查规范,确保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现象的发生。

第三篇 操作规程

第一章 瓦斯检查工操作规程

一、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运行情况。

二、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三、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四、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时,能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五、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如有自然发火煤层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

七、在领取瓦检仪器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否符合要求;领取—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和螺栓。

八、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

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部,基线对零。

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7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

在检测地点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甲烷浓度;再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甲烷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后再乘以0.955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九、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规程火区测工第10、11条执行。

十、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

(一)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0m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的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m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m以上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棚栏处。

(二)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10m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域。

(三)矿井总回巷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

(四)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采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

(五)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各硐室内进行。

(六)设置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采煤机,掘进机、移动变电站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以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m范围进行。

(七)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1.瓦斯检查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规定执行。

2.循环检查瓦斯的顺序和有关规定如下:

(1)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尾巷栅栏处等为一次循环检查。

(2)双巷掘进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检查员检查时,一次循环检查瓦斯应从进风侧掘进面开始到回风侧掘进面。

(3)循环检查中,应在采掘工作面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确定无人工作区或其他检查点的检查时间。

(4)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3次,其间隔时间不允许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十二、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填写瓦斯记录手册、黑板牌,并随时向调度室汇报。

十三、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盲巷积聚瓦斯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情况下,可按照制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报请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并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十四、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的吊挂位置,对于回采工作面应挂在进、回风巷的顶板良好处,有尾巷的挂在栅栏处;对于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已采区、火区密闭墙,盲巷、硐室等应挂在顶板良好的栅栏处。

十五、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瓦斯检查员姓名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应随着检查点位置的变化而及时移动。

十六、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监测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捡查结果报通风、调度和监测值班员。

十七、每个区域的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发现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方面中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

十八、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十九、特殊地点检查瓦斯的操作。

(一)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的跟机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

1.检查采煤机前后20m内,距煤壁300mm、距顶板200m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0.5%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手杖、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300mm、距顶板200mm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2%时,应停止采煤机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的电动机附近20m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二)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四)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

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顶,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全长风流,局部高冒顶、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发现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五)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放炮。

二十、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检查瓦斯时,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宽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测地点,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切忌超越检查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洞内检查时,应由救护队员进行。

(二)携带的瓦斯检定器要妥善保护好,不准碰撞损坏、丢失及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上井后交检修人员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瓦斯检定器不得个人保存,上井后应交仪器房保管。

(三)排放局部积聚的瓦斯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回风系统中的人员全部撤入进风区;切断电源。

第二章 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

一、安全监测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二、安全监测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一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三、机房管理

(一)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二)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四、上机操作

(一)接班后,首先和通风调度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二)对井下瓦斯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三)应每隔30min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四)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五)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六)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七)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八)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

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五、监测设备安装及维护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一)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二)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六、地面抢修步骤

(一)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国标“GB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数为无阻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二)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1)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三)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做好记录,入库备用。

七、安装前的准备与井下安装

(一)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二)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无破口,相应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三)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配制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甲烷气体。

(四)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桂,非固定电缆用皮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桂点的间距为3m。

(五)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侧。

(六)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七)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八)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min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八、日常维护有关规定

(一)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二)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先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三)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四)首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通入校准气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流体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进气平稳。

(五)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六)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七)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三章 瓦斯仪器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瓦斯仪器检修工负责瓦斯检定器的检修、校正、电池更换, 药品收发管理工作。

二、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备有常用工具、仪表材料以及工作台。

三、压力表的装置形式可采用垂直形,要求能任意调压,停压不漏气、操作连接方便,易于观测压力的变化情况。

四、对收回的光学瓦斯检定器,手压气泵5~6次后,其基线应回零。仪器要擦净,各部件应螺丝齐全、连接牢固可靠,松紧适度,转动部分干稳、柔和,不应有卡滞和急跳现象,并有足够的调整范围。

五、对气泵进行检查时,要求在将气泵捏瘪并捣胶管折堵后,1min内水柱不下降。

六、用水柱计对气路(不包括药管)进行密封性检查时,要求在将水柱计水柱高度加压到700mm后,1min内水柱不下降。

七、电源应开关灵活,仪器条纹清晰。

八、仪器精度通过目镜观测,干涉条纹应符合目力定度要求(0%~7%范围内应有5根条纹),不弯曲。

九、变色吸收剂的变色部分超过二分之一时,要更换。氯化钙有潮解现象时,要更换。

十、检查测微部分时,要求在将基准条纹对准1%,并把小数从“0”调到“1”后,基础条纹应回到零位。

十一、正常使用的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仪,每7天清理一次网上煤尘,以保持通气性能良好。

十二、为保证仪器可靠工作,使用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在接通仪器电源5min观察欠压指示或电源指示是否正常,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十三、接通仪器电源开关前,应首先检查电表指示是否在零位,如果不在,应用螺丝刀调整好机械零位。

十四、电池电压与机械零位合格后方能进行电零位检查,检查时,先接通电源5min,然后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机械指示是否在零位,若有差值,可用螺丝刀轻轻调节仪器的零位电位计使其机械指示为零。

十五、对检修的仪器各部分要细致检查,查清故障部位,按检修顺序依电路、光路、气路进行检修。

十六、拆装螺丝时要用大小合适的螺丝刀,刀尖与螺丝头应垂直。当一个组合件上有几个螺丝时,不可把其中的一个螺丝先拧送、拧紧,而应将对称的各个螺丝均匀的拧紧或拧松。当螺丝孔有脱扣现象时,不准扩大孔径,要在加铆套重新套丝扣后才能使用。

十七、气球组的胶皮球破裂、活塞芯子老化时应更新,气球的排气嘴、进气嘴与球的接触面老化时,应涂胶水密封或更换新品。

十八、检修干燥管组时,应把管组一端胶管折住,将另一端水柱计高度加压到700mm,要求1min内水柱不下降;否则应排除故障,常见的排除方法有:

(一)胶管老化,有裂纹,更换新品。

(二)干燥管本身有裂纹,更换新品。

更换硅胶时,两端要垫脱脂棉,下端厚10mm,上端厚5mm,两端若垫海绵,下端厚15mm,上端厚10mm。

十九、二氧化碳吸收管组气密性的检查与干燥管理一样,常见的漏气原因和故障排除方法有:

(一)胶质垫圈老化,更换新品。

(二)金属螺盖开焊,应重新焊接。

(三)管的端面不平或呈马蹄形,要用钢锉或砂纸研磨,直至密封良好为止。管本身老化,出现裂纹,螺丝滑扣,更换新品。

二十、检修气室时,要求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内表面早黑色。清洗气室时,将平面玻璃加热后取下,气室的胶装面要作标记;气室脏和弯管要清洗干净;包角螺丝,气室外表要擦干净,安装时胶量要适当,要求既胶装牢固,又看不出多余胶剂,装完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十一、检修调微组时,要检查螺杆与连接是否紧凑柔和,要求每次检修要进行清洗,并检查固定连接座的螺丝是否松动。

二十二、检修开关组,在出现诸如按钮弹不起,按钮接触片相碰造成灯泡长明或开关座出现裂纹。螺丝滑扣、电接触片锈蚀等情况时,应重整丝扣或打磨、调整弹簧、调整电接触片等进行检修或更换新品。

二十三、下光源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有:灯泡损坏要更换;灯泡接触上的螺丝锈蚀或松动,应用砂纸打麻或拧紧;灯泡绝缘圈松动,即便把压紧圈拧到底还不能压紧灯泡,可用粘合剂把灯座绝缘圈粘牢。出现电路短路若是灯泡接触环与灯座连接筒中间有金属屑时,应将其清除干净。

二十四、目镜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有:保护玻璃划伤严重或破碎,应更换新品,新换的保护玻璃要用虫胶或指甲油粘牢,粘胶时,涂胶不可过多,以免影响透光,要待胶干燥后方可使用;当旋转目镜视场中有污点随之转动时,是目镜、场镜未擦拭干净,有脏物,应分解目镜组,取出接目镜并将其擦拭干净,装配时两镜片的鼓面相对,并且镜头平面要与光轴垂直。

二十五、在检修分划板时,若旋转目镜头脏点不随之转动,说明分划板上有脏物,是实点,说明脏物在有刻线一面;是虚点,则脏物在另一面,擦拭分划板时,不得用酒精、笨、乙醚等有机溶液擦拭,以免损坏刻度及四周有漆层,当分划板与底座脱落时,应用虫胶或指甲油粘合,粘合时有刻线的一面应朝上,并与底座同心。

二十六、盘形管组要畅通,气密性良好。检修时,将气球一端与盘形管连接,压瘪气球,气球若在10s风鼓起,即认为通气性良好。

二十七、检修各镜片组时,各镜片要擦拭干净,不得有灰尘、指印。擦拭可用小竹签卷上脱脂棉轻擦拭镜片表面,擦拭的手指只能拿住镜头毛面;不得用金属工具进行擦拭,以免划伤镜面,擦拭中可用脱脂棉沾少许酒精或笨,乙醚等溶剂进行擦拭,然后用脱脂棉擦干。

二十八、检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各镜片不得有影响光谱的划痕,掉块,平面镜、折光棱镜、反射镜的镀膜部分必须完好,物镜不得开胶,否则一律更换新品。

(二)装配平面镜时,平面镜的下部和后部要与镜座靠紧,固定压板两螺丝的压力应相同,松紧适度;如果用弹片固定,弹片应位于镜片中部,以免镜片受力不均影响光谱。

(三)装配折光棱镜组时,两支柱的高度要相等,弹片位置应在镜片中部,压板的两个螺丝应松紧适度、压力相同.两个偏心垫圈要夹靠住镜片;以使镜片前表面与镜座上的档片靠紧。

(四)反射棱镜组的镜座底部由于调零螺杆的长期顶压,会出现麻点、凹坑等,应用平板油石研磨,使之平整。弹簧片弹性减弱或失效时,可将其翻过来再用或更换新品,装配时镜片后面与镜座应靠紧,以防松动。

(五)测微玻璃弹簧片的弹性减弱或失效时,可调整弹簧片的形状以增大弹性,或更换新品。

(六)各镜片安装要紧密牢固,防位、角度端正,光线能以正确角度通过。各镜片底座严禁锉磨。干涉条纹宽窄不合适时,可通过调整平面组衬垫箔纸来解决。

(七)找光谱的方法是:各镜片检修合格并按要求装好后,将粗动手轮拧到底再反转两周左右,使反射棱镜座与壳体平行;接通电源,使光通过聚光镜射向干面镜,调整灯泡、聚光镜光屏,平面镜使平面镜射出的最亮的一束与瓦斯室螺丝孔右侧相切,其高度与凸螺丝孔相平;移动反射棱镜,光谱即可出现在目镜里。

二十九、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校验操作

(一)基本误差的规定是:用水柱计给瓦斯室加压时,根据下列计算不同的甲烷浓度所对应的水柱高度。

△p=0.1802x(273+t)

式中△P——水柱高度,mm;

x——甲烷浓度,%;

t——校正室温度,摄氏度。

逐点反复校正3次,其基本误差对不同量程的仪器应不超过表l和表2的规定。

表1 甲烷浓度基本误差表

(量程为1%—10%)

量程y(%) 0

基本误差(%) ±0.05 ±0.1 ±0.2 ±3.0

表2 甲烷浓度基本误差表

(量程为1%~100%)

量程y(%) 0

基本误差(%) ±0.5 ±1.0 ±2.0 ±3.0

(二)对于回程误差,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仪器正反行程在同一示值上的被测量差的绝对值,应不超过表1或表2中基本误差的绝对值。

(三)对于零值误差,在将基准条纹对准零位,并把水柱计水柱高度加压至550mm后又降到零位的情况下,基准条纹的零位值误差的要求是:甲烷量程为0%~10%的仪器不超过± 0.05%。量程为1%~100%的仪器,不超±0.5%。

(四)仪器在正常工作时因位置倾斜而产生的指标值变化,其值应不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倾斜误差表

对工作位置的倾斜

方向和角度 仪器量程CH4(%) 测试点CH4(%) 倾斜误差CH4(%)

向前 90° 0~10 1 0.1

向后

向左 0~100 30 ±1.0

向右

(五)良好的气密性能要求用水柱计分别对仪器的气路系统、压力平衡系统和空气室回压到700×9.8帕时,1min内压力下降值不得超过9.8帕。

(六)对仪器的扩散性能进行校验时,将调整好的仪器置于甲烷浓度为2%~3%的试验气体容器中,容器内外气压平衡,要求历时8小时后读取因甲烷扩散到仪器空气室内而引起的零位移动值的绝对值,对CH4量程为0%~10%的仪器不超过0.05%。

(七)通电后的检查要求:外露的动作部件能正常动作;转动调零手轮应能寻找到干涉条纹,且干涉条纹明亮清晰,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和倾斜;基本干涉条纹的宽度、灰度,边界清晰度用眼观察后与厂家提供的干涉条纹卡片对比,符合要求;转动调微手轮应能见到干涉条纹的微移动;主分度板经调节能连续见到分度线和数字;目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影响测试的锈蚀、汽泡、砂眼、麻点、擦痕、指印和灰尘等。

三十、便携式甲烷催化检测仪的调试校验

(一)备好浓度在1%~3%之间的甲烷标准气样。校正精度时,接通仪器电源,预热5min,通入甲烷气样,流量控制在100 ml/min~300ml/min(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确定流量)。如果仪器指示与气样甲烷浓度不相符,用小螺丝刀调整精度(满度),使表头显示数字与甲烷浓度相符。

(二)设备报警点时,用稍高于设定点浓度的甲烷气样通入气室,控制气体流量,使指示稳定地停在设定点位置,再调节仪器的报警电位器,使其报警;然后反复通气校验,直到准确报警为止。

第四章 测风员操作规程

一、入井前应对所用的仪表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风表开关、回零装置和指针灵活可靠,外壳及各部位螺丝无松动,风表校正曲线对号。

(二)秒表的开关和指针灵活。

(三)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无堵塞,压差计的玻璃无破损、刻度尺清晰,各零件、螺钉、胶带管齐全,各旋钮灵活可靠,注入仪器内的液体合乎要求,补偿式微压计的反射镜及针尖完好。

二、入井前必须根据任务带好所用的风表、秒表、瓦斯检定器及皮尺、记录本、有关仪器等。携带和使用仪器时,必须轻拿轻放避免碰撞。

三、井下测风地点的选择:

(一)测风地点应选择在:矿井、一翼、水平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井下爆破材料库和主要用风硐室,以及其他需要测风的地点。

(二)主要风道中的测风工作应在测风站内进行。

(三)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应选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10m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

四、根据测量风速的大小,选用合适的风表。

(一)用侧身法测风时,测风员在测风断面内应背靠巷道壁站立,手持风表将手臂向风流垂直方向伸直,风表叶片迎向风流并与风量垂直,在断面内均匀移动。为消除人体对风速的影响。应将所测得的风速乘校正系数,校正系数按式。计算:

K=(S-0.4)/S

式中K——校正系数; S——测风巷道断面积,m2;

0.4——测风员人体所占面积,m2;

(二)风表测风的方法有定点测风和线路测风两种:

1.定点测风:巷道断面在10m2以上时测120s;巷道断面在4~10 m2时测60s。

2.线路测风:风表在测风断面内按规定线路,规定时间(60s、120s)匀速移动。根据断面积大小线路分四线法、六线法、迂回八线法。如图2示。

(三)测风时,应先将风表记数器指针回零或记下始读数,待风表叶轮转动30秒左右后,再同时启动风表记数器和秒表进行测定,测定结果同时关闭,风表开、停应与秒表开、停一致。

(四)根据测得的表速在风表校正曲线上查得对应的真风速。

(五)在每个测风断面测风应至少测3次,且误差不超过5%,取其平均值。

(六)测得的风速乘以巷道断面积即得通过该断面的风量值。

(七)测风时风表不能距人体及巷道顶,帮、底部太近,一般应保持200mm以上的距离。

(八)各类风表要配有长度0.5m左右的非导电手把。

(九)在倾斜巷道内测风时,要注意使叶轮与风流力向始终保持垂直。

(十)在遇列车和人通过或风门开启等情况时,要等待一定时间后再进行测风。

(十一)在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中测风时,风表与架空线要保持100mm以上的距离,以防触电。

(十二)及时记录和换算测定结果,发现问题应重新测定。

(十三)测风时要同时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所测结果应及时填入测风牌板。原始数据应立即记入测风日志。

(十四)风表叶片不得和其他物体接触。倒转或用嘴吹,风表用后应放入盒内,不得交给非测风人员管理。

(十五)应按规定的测风制度进行工作。

(十六)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量用下述方法测定:

1.在风硐内测风时,可使用自动测风仪或超声波风速仪。

2.主要通风机出风口测风时,轴流式通风机测风断面应选在环形扩散器断面,用等面积环的原理在断面内布置测点;离心式通风机测风断面应选在扩散器出口,在断面内按网络状布置测点3~5次后,取其平均值。

(十七)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风量)用下述方法测定:

1.用风表测时,先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10m巷道内(图3中A-A断面)用风表测风速,求得风量值;再在局部通风机后5m巷道内(图3中B-B断面)风表测风速,求得风量值。A,B断面的风量差即为局部通风机工作量。

图3 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测定布置图

图4 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测定布置图

1-皮托管 2-胶皮管 3-压差计

2.用皮托管和压差计测定时,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加一节风筒作测风段(图4),测定断面选在A、B处。为求得平均风速,可用等面积环原理在测量断面内布置6~10个测点,测出速压值后,用下式计算平均风速:

v均

式中v均——断面均风速,m/s;

ρ——测点的空气密度,kg/m3;

h——各测点测得的速度值,Pa;

n——同一断面内布置的测点数。

根据平均风速求得风量。

3.在局部通风机的进、出风口直接用高速风表测定时,应手持风表紧靠防护网按绕线法在吸风口全断面内均匀地移动1min而测量。测风人需站在一侧,不可正对吸风口。

(十八)测定全风压供给掘进工作面的风量时,测点应选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10m的进风巷内,如图3中的A-A断面。

第五章 通风调度工操作规程

一、接班时必须与上一班调度员交接清楚各种资料、存在问题及区队安排的工作。

二、参加通风队小班班前会,明确生产任务和通风队当班安排的工作及工作重点,以加强调度。

三、按时记录当班测气员汇报的瓦斯检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汇报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与下一班调度员交接清楚。

四、经常对重点头面的瓦斯、通风设施等情况进行调度。

五、对井下汇报的管路跑水、检测装置故障等,必须立即通知队值班,安排相关的值班人员立即下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记录。

六、调度员必须将当天的通风瓦斯日报做好由队值班领导签字,送交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存档。

七、对测气员交上来的瓦斯检查手册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处理后方可签字。

八、认真做好与下一班调度员的交接班工作,把任务和问题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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