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大修理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大修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设备大修理程序,提高设备大修理质量,降低设备待修率,进一步发挥设备使用性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设备的检修内容和范围、设备检修可分为大、中、小修:
(一)大修:指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主要零部件、调整机械和操作系统,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时的性能进行验收。
(二)中修(一般维修):指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肢解,修复或部分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脂,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三)小修(日常维修):指按定期检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电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拆除零部件进行检查、休整,更换或修复少量易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
第三条 设备小修、中修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计划内大修费用由机电科总承包,计划外的大修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条 为保证设备的可靠使用和降低设备故障率,使用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周期性检修和预防性检修,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按设备说明书已到大修期或设备主要部件磨损严重、电气性能指标劣化造成系统质量下降,不能满足设备生产需要,而正常维修又无法解决时,应进行大修。
第六条 设备陈旧、维修配件没有来源而又没有替代器件或由于设备损坏严重影响正常生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大修。
第七条 设备虽然已到大修年限时,但实际使用时能保证使用精度和安全时可适当延期大修。
第八条 设备在运行期间出现事故性故障影响生产,使用单位可经相关领导批准后采取简化程序,积极组织抢修。
三、维修范围
第九条 机电设备大修包括提升机、通风机、水泵、压风机、皮带机、刮板机、瓦斯抽放泵、钻机、电机、减速机、车辆等主要生产设备的大修理。
四、维修原则
第十条 坚持“先矿内、后矿外;先定价、后维修”的原则。凡内部机修厂能承担修理的设备一律不得外委修理。确需外委或返厂修理的设备,必须经机电科、企管科审批,机电矿长、经营矿长、矿长同意并签署批示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坚持大型机电设备、配件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坚持所有外修设备都应签订维修合同的原则。
五、承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承修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实力较强、信誉度高的法人单位。
第十三条 承修单位必须有合法的银行开户账号,并能开具正规发票。
第十四条 承修单位必须具有满足维修质量要求的技术水平、工艺装备、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检测手段。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达到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要求的方可修理。
六、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机构设置:
机电科、纪委、财务科、企管科、综合办公室组成设备大修管理办公室,共同参与设备大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七、设备修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机修厂能够处理的,不得办理外修,确需外修的,必须经机电科技术人员(或机电科指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外修计划由机电科每月汇总1次,企管科审核后,月初报机电矿长、经营矿长、矿长审批后按计划执行。由机电科统一办理《机电设备维修(外委申请表)》。
第十九条 《外委申请表》送纪委、财务科、企管科、综合办公室各一份(设备大体状况及相关要求在《外委申请表》上详细注明)。
第二十条 设备大修管理办公室根据维修内容及费用情况,按要求确定采取比价或招标的方式。
(1)机电科及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维修设备的运行状况、损坏部位、故障情况等详细信息;机电科应向设备大修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技术要求”(要求技术人员及科长或副科长签字)。
(2)设备较简单,修理费用5万元以下,损坏较轻的采取比价的方式。需要原厂家修理的部件必须办理不招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揽单位修理完成后,必须提供现场验收报告、维修试验报告及相关证件,并送还《报废件或缺失件鉴定明细表》中注明的报废件的配件。送还的配件由设备大修管理办公室人员在《报废件或旧件回收明细表》上详细注明,并经设备外修鉴定人员签字及承修方送货人签字后,设备大修管理办公室人员方可办理外修设备的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回收的报废件或旧件,机电科必须设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二十三条 除《外委申请表》外,其他的附表均一式五份,纪委、财务科、企管科、综合办公室各持一份。
八、质量、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矿方技术要求维修设备,修理出厂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一次质量问题,扣除其维修费用的10%,因此影响生产、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设备维修完后,设备大修管理办公室人员对承修单位到矿后的设备严格进行把关验收(包括证件验收、回收报废件的验收),验收后所有人员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修复的设备必须有明确的质保期规定:大修保修期不少于6个月,其他另有要求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含验收时不能发现的)的,由承修单位免费维修,出现质量问题并给矿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承修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承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送货,否则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条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质保金支付时,必须有使用单位及机电科出具的设备正常使用证明,此项业务由财务科、企管科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维修后,维修厂家必须提供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条 一般设备维修后必须提供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测试记录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气设备必须提供设备的煤安标志、防爆标志、铭牌标志等符合防爆标准的相关资料,所有设备必须进行防腐处理。提升机、压风机、水泵等设备修理关键部的提供设备的材质、探伤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