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结合我公司井下供电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1、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6K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信号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电话、信号装置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时间可安排在中班和四点班交接班时间,试验要有详细记录,发现漏电试验不跳闸时,试验人员要立即向机电科、机电队汇报。
2、井下使用的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入井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具有考试合格的电气防爆检查员检查,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后方可入井。
5、严格履行停、送电手续;严禁约时停、送电;停、送电由专人负责,中途严禁换人。
6、停电开关必须悬挂 “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严禁无计划停电。
7、凡井下660V、114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履行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接火申请单、送电申请单手续,严格按照机电技术科批准方案执行。
8、井下电气设备接火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接电申请单
(1)用电单位提前向机电技术科提交接电申请单,申请单中写清设备安装地点及负荷情况。
(2)机电技术科根据负荷情况绘制供电系统图,图中标出设备型号、电缆型号、长度及开关整定值。
(3)设备组根据供电系统图准备安装设备及电缆。
(4)安装设备必须经电管组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
(二)接火申请单
(1)接电单位向电管组提出接火申请单,接火申请单位由接电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经电管组长、分管供电的技术员、机电副科长、或科长、调度室审批后方可接火。
(2)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防爆检查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接线工艺合格、设备无失爆,再办理送电手续送电。
(三)送电申请单
(1)送电前由矿调度室安排瓦斯检查员、安检员对供电范围内瓦斯进行检查,瓦斯不超限,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机电技术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配电点负荷变化时,用电单位应立即通知机电技术科,机电技术科及时更改供电系统图。
(3)接火中停、送电严格按作业规程操作。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