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电气管理制度
1、照明、信号、电话等小型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2、照明、信号、通信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3、井底车场及附近、机电设备硐室、运输大巷、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采区车场、主要绞车硐室都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的间隔不得大于30米。
4、地面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房、发电机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5、通信线路进入井下,应在井口安设避雷装置,主井、绞车房、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乳化液泵站、采掘工作面都应装有电话,并能与矿井调度室直接联系。
6、井下通讯线路严禁用大地作回路。
7、矿井电气信号应能同时发光和发声,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
8、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9、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0、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11、井下电缆接线盒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和水珠,接线盒应挂在巷道壁上,不用的接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压入压紧。
12、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都必须设有接地极。
13、每班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各点的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