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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和签名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11 20: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印章和签名管理标准

QG/XQ0519-2009

一、制定依据

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永煤办〔2007〕120号)。

二、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印章管理中保管、交接、使用和签名管理内容、功能信息传递、评价,适用于印章和签名的管理工作。

三、标准内容

(一)印章刻制必须报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后,由行政办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

(二)作废印章由行政办统一收回、封存、保管或销毁。

(三)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新印章必须经我矿下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五)行政办负责做好新印章启用前的戳记,并留样保存。

(六)印章实行分类管理。行政印章、矿长公务私章由行政办保管;党委印章、党委书记公务私章由政工科保管;纪委印章由纪委办保管;工会印章由工会办保管;科室、区队印章由各科室、区队自行保管;专用章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加锁保管,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七)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纪委、保卫部门查处。

(八)保管人业务调整或调动时,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主要包括签署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内容。

(九)出现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1.机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2.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3.印章损坏;4.丢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十)行政办负责停用印章的收回、封存、保管或销毁工作。印章停用后,如因善后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公章的,须经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行政办指定专人负责善后工作的用章事宜。

(十一)矿属各单位或员工需要使用我矿印章时,必须经所属单位科(队)长或支部书记审核,经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领导不在时,可直接经矿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签字同意后,矿行政办或政工科、纪委办、工会办给予办理用章事宜。不经审批不予盖章。

(十二)凡以矿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提供担保、提供抵押、向外借款、出具承诺函等重大经济行为,在使用行政公章时,应报矿长审批。一般业务和事务性行为的协议、介绍信、证明等报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分管矿领导不在时,可直接经矿长(党委书记)审批。

(十三)一般情况下不得将矿印章携带出矿,确需在矿外使用的,要经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后,由矿印章保管人员携带印章到现场监印。

(十四)干部和职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签名时,应签署具体意见:

1.在审批施工措施规程、方案等需要的签名;2.在施工图纸设计或变更表上的签名;3.在工资、奖金发放表上的签名;4.在传达措施、文件后需要的签名;5.在对本单位以外上报材料上的签名;6.在信访、举报等材料上的签名。

(十五)几点说明

1.未按本标准要求使用、保管我矿印章,造成丢失、盗用、被仿制等给我矿管理造成损失者,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不经本人允许擅自替代别人签名的,属于违纪、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替代签名者承担,并严厉追究替代签名者的相关责任。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1.印章刻制申请;

2.业务科室需用印的资料。

(二)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1.印章移交证明(包括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印模);

2.印章使用登记、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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