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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矿车辆、人员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11 20: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入矿车辆、人员管理标准

QG/XQ0523-2009

一、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基础管理,适用于XX煤矿所属区域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入矿车辆管理

1.集团公司领导或机关部、处室来矿指导工作,有关领导接到通知时要安排调度室及时通知保卫科做好迎接准备,矿保卫科人员负责车辆的停放地点(停放地点: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

2.各子公司、矿、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公务及有关单位联系业务需要进矿的车辆,门卫要建立登记制度,经有关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保卫科人员负责车辆的停放地点(停放地点: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

3.凡矿员工上下班用的小轿车,到保卫科办理XX煤矿车辆出入证,凭证出入,出入证要悬挂在醒目处,以便检查,严禁将车辆停在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停放地点:救护队门前停车场)。

4.严禁车辆在矿内乱停、乱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放过夜时间较长的车辆,要办理停放登记手续,经值班矿长同意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救护队门前停车场)。

5.凡与矿发生业务来往的进矿装载车辆,应在装卸物资地点停放和施工地点停放,一律按规定从北大门出入,严禁进入工业厂区。

6.所有进矿车辆在出矿时,保卫科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集团公司内部车辆除外)。每天下午18:00后对矿内停放车辆进行检查,所有装卸车辆严禁出入,特殊情况请示值班矿领导同意方可进入。

(二)入矿人员管理

1.矿所有员工必须按矿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和领带。

2.矿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矿,要建立登记手续,经行政办请示有关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进矿的所有人员严格按照矿规定的指定路线行走。

(三)管理措施

矿值班保卫人员要严格监督检查,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增强责任心。对监督不力,工作疏忽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罚款100元,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矿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除名。对进矿车辆、人员不服从管理的,要进行教育,对不听从教育,态度恶劣的给予罚款200元(矿属车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外来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登记、检查、记录。

(二) 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车辆登记、检查情况。

治安保卫工作标准

QG/XQ0524-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保卫处《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适用于XX煤矿所属单位、员工治安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50—100元罚款,不服从管理的处100—500元罚款:

1.违反矿区出入管理办法和门卫管理规定,不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车辆违反规定进入矿区的;

2.在工业广场及绿化区内乱扔烟头、纸片、塑料袋等杂物,随地乱倒剩饭、剩菜及其他物品,在食堂、澡堂内抽烟的,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的;

3.从办公楼、宿舍楼上向下泼水、扔杂物的(找不到当事人的,对相应位置每层窗户各罚30元);

4.在工业广场内只穿背心、短裤及拖鞋活动的,说脏话、粗话的,职工宿舍内影响别人休息的;

5.过量饮酒、醉酒的不得进入矿区,工业广场随地大小便的,每次罚款100元;

6.矿外居住的职工将小孩带入矿内的,暂时居住在矿内的职工家属及小孩,有家长负责看管,必须严格遵守矿规矿纪,否则一切后果由家长承担;

7.不经允许擅自进入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房、扇风机房等地面重点、要害部位的,每次罚款100元,如发生安全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8.更衣箱内严禁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和易燃物品的;

9.废弃的火药雷管不及时上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于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于单位主管领导或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1.要害部门门窗无防盗设施,保卫科通知后不加以整改的;

2.要害部位来访人员登记不清的;

3.下班忘记锁门的,门锁损坏后不及时进行修理的;

4.应配备值班人员的部位未配备的;

5.提交万元以上现金无两人以上护送、无车辆的,违反现金管理制度或超额超期存放现金的;

6.利用公物加工私人用品的;

7.各单位凡应入库存放的物资设备等不按时入库的,各种矿用物资在地面乱堆乱放,影响矿井环境或造成丢失、被盗的;

8.值班人员脱岗,不负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技术资料、印鉴等存放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10.车间、仓库、工作房、住房或矿区围墙等部位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打洞扒豁的,上、下班翻越围墙的;

11.来客来访人员违反规定后不听劝阻的;

12.职工宿舍逗留异性客人的;

13.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的(并没收电炉);

14.出矿物资无出门手续的(情节严重的,以偷盗论处)。

(三)有下列扰乱矿区秩序行为之一,尚不能刑事处罚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扰乱矿、厂、机关等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的;

2.扰乱工业广场、食堂、通勤车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4.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5.酗酒闹事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保卫、安检、纪检人员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8.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擅自携带以上危险品乘坐通勤车辆的;

9.私自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电击器等其他管制物品的;

10.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赃、转移或购买的;

11.纵容、包庇违法人员的;

12.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13.参与邪教组织,宣传封建迷信的;

14.非机动驾驶员开机动车辆的;

15.故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16.故意毁坏、移动矿内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

17.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职工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四)矿区井上下严禁打架斗殴,否则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主要责任者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劳务工一律开除,老合工一律开除留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2.在井下、地面建筑物上乱写乱画或采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在工作生活区不按指定位置书写、张贴宣传广告的;

4.写恐吓信或利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5.以无理刁难、纠缠、威胁等方法影响领导正常工作生活的;

6.利用不正当手段将矿上物资据为己有,给予物资价值十倍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六)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行政处分:

1.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如撬门別锁、撬盗职工更衣箱柜、吊篮等;

2.管理人员将公共财产送他人的;

3.欺骗领导,冒领矿区财物,假公济私的;

4.故意损坏矿区公、私财物的;

5.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七)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单位、责任人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罚款: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周围或禁止烟火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拒收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接受整改通知书后,一直拖延不整改的;

3.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消防设施丢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毁坏的;

5.指使他人违反消防管理冒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人为堵塞消防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损坏消防栓、消防水泵、灭火器材或将灭火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8.消防器材未设专人管理的,未建台帐,未定期检查维修的;

9.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不懂消防知识,不会操作使用消防器材或不按规定摆放消防器材的;

10.非工作管理人员私自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或要害部位。

(八)对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或部门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 —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由于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本单位所管辖的机电设备、生产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

2.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事故或物资丢失、被盗的;

3.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超额或超期存放现金的,造成丢失被盗的;

4.发生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0元以下罚款,正式工开除留用,劳务工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党员干部报纪检部门按规定处理:

1.升井人员私自从井下携带生产物资或机电设备,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

2.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盗剥电缆5米以下的;

4.因各种原因,对管理人员蓄意打击报复的;

5.利用车辆向外夹带矿内物资的;

6.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其其它淫秽物品的;

7.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妇女卖淫的;

8.给盗窃人员提供情况、工具及帮助或教唆他人盗窃的。

9.对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部门可以给予表扬,记功并奖励:

(1)单位领导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使本单位无违法犯罪的;

(2)单位经常开展防火、防盗等治安防范检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

(3)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所管辖区无治安刑事案件和其他问题的。

10.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给予表扬、记功、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现金100—3000元:

(1)见义勇为,抓获扭送各种违法犯罪人员的;

(2)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查破重、特大案件的;

(3)发现火险、爆炸等事故隐患,积极排除,是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4)保卫人员在查破重、特大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5)其它对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11.本标准由保卫科具体负责执行。

12.奖罚由XX煤矿统一管理,凡需要奖励或罚款的单位和个人,200元以上的由保卫科上报有关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500元以上的由矿长审批后执行。

13.需要进行矿规矿纪处理的,若本标准有明确规定,由保卫科直接拿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保卫科执行,若本文没有明确规定,由保卫科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4.保卫科应严格认真的建立执法档案,做好各类台帐。依照本规定所收交的罚没款由矿统一管理,按上级规定提取作为保卫经费,奖励治安保卫有功单位、部门和个人。

15. 保卫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不得一人单独办案。

16. 保卫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保卫人员违反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四、信息传递

(一) 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一般违反矿规矿纪的查处。

(二) 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案件的上报、存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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