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管理标准
QG/XQ0526-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标准(文件)的条款:《永煤集团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永煤保卫〔2007〕75号)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管理工作,适用于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成立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领导机构:
组 长:矿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纪委书记
成 员:政工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监察科科长、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人劳科科长、工会办主任、保卫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保卫科,保卫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划分
1.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领导组职责
(1)负责全矿的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治理机构,专、兼职治安防范队伍;
(4)负责领导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层层建立责任制;
(5)负责治安、消防、火工品的管理;
(6)加强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7)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较差的单位进行处罚;
(8)年度治安案件不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刑事犯罪率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
2.综治办职责
(1)贯彻、执行矿有关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方针、政策及管理制度;
(2)负责管理全矿治安保卫、消防管理、火工品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全矿员工法制教育的实施和计划的制定;
(4)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消防、火工品管理教育;
(5)确保矿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的安全;
(6)加强消防管理,火工品的管理及易燃易爆的管理,杜绝灾害事故的发生;
(7)加强区队治保会工作,督促指导治保会每月25日至27日向员工进行一次治安法制教育,每年6月25至27日,12月23至25日,进行一次普法初评,每年12月26日至28日进行普法总评,使普法教育率达到95%以上,及格率达到90%以上;
(8)负责员工行为规范管理,严查出矿物资;
(9)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对治安良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治安不达标单位进行处罚;
(10)年度治安案件不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刑事犯罪率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无火灾及意外事故和群体事故发生;
(11)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治安管理任务;
(12) 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治安、消防案件。
3.治保会主任职责:
(1)搞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区队治安稳定。
(2)定期进行治安隐患消防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3)搞好区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每月25日至27日向员工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学习参加率为100%。
(4)建立兼职治安防范队伍,配合保卫科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5)建全治保会考核档案,已被上级领导检查或考核。
(6)保管好公司财务防止被盗。
(7)搞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中,保障区队治安稳定。
(8)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三)队伍建设
1.设立保卫科,专职负责治安防范工作。
2.组织经警中队专职负责矿区治安防范工作,为专职治安防范队伍。
3.区队建立兼职治安防范队伍,治保会主任为组长,治安员防火员为成员,负责区队治安防范工作。
1.治安巡逻制度
(1)认真开展专职、义务性治安巡逻活动,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当班人员要按时上下岗佩戴标志,黑红棍和手电上岗执勤。
(3)单位领导对巡逻人员要认真组织,经常检查、指导并对脱岗、漏岗人员进行处罚。
(4)当班人员不得酗酒、打牌和进行其他非岗位活动。
(5)认真作好交接班,如因不负责任、发生案件造成的损失由当班人按规定承担责任。
(6)执勤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抓获嫌疑人的有关人员局领导要予以表彰奖励。
2.普法教育制度
(1)要建立普法宣传领导组,定期利用广播、会议、墙报等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2)进一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民主管理措施。
(3)要切实维护好辖区单位的安全秩序,积极争创治安文明小区。
(4)要根据实际需要,学好有关专业、部门法律、法规,使之知法、懂法、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制定普法教育工作计划,每月25日至27日向员工进行一次普法教育,每年6月25至27日,12月23至25日,进行一次普法初评,每年12月26日至28日进行普法总评,使普法教育率达到95%以上,及格率达98%以上。
3.安全防范检查制度
(1)安全防范检查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2)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及时整改,大的治安问题要及时调处,对发生的刑事、治安事件要及时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3)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类案件,抓获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
(4)加强对辖区公共场所、特殊行业的管理,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5)认真组织辖区居民群众、单位内部干事、职工搞好治安联防,开展各种群防群治。
4.帮教制度
(1)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和轻微违法青少年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教育。
(2)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四定”帮教责任制,从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3)对刑释解教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被帮教人员的思想动向,及时调整帮教措施。
(4)对表现好、取得成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5)对有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民调工作制度
(1)治保、民调组织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民间纠纷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调解民间纠纷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
(3)对民间纠纷要及时疏导解决,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
(4)因调解不利和不及时,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已发生的群众械斗,党政领导要及时上阵,及时果断加以处置,并上报主管领导及公安、司法机关。
(6)调解人员要对广大干部群众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各单位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总结。
(二)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考核建档、上报。
五、考核与奖惩
(一)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制度完善。
(二)重点部位防盗、防火措施完善,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一般治安案件发案数应控制在单位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
(三)职工违法犯罪率(指受劳教处罚以内的)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
(四)及时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无罢工、罢课非法游行和职工集体赴京、赴省上访等群体事件。
(五)“两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措施落实。
(六)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职工家属有安全感。
(七)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奖励3000元,对考核单位良好的单位奖励2000元,达标的单位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单位罚2000元。凡发生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职工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同时对党政一把手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