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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12 20: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盲巷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二、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井下所有已开掘的巷道必须按设计要求竣工,不准中途停掘,避免形成盲巷;对确有需要停掘的巷道,生产部门必须编制停工报告,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对已出现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密闭。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三、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生产科通风组书面报告,由生产科通风组安排通风队做好封闭的准备工作;由通风队在盲巷口5m范围内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h内完成永久封闭。不按时汇报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元;不按规定封闭的,对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由于对盲巷封闭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需封闭的盲巷必须提前将设备、材料、管线、轨道等进行回收,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四、临时停风时间超过24h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进行永久封闭。 密闭要严格按照标准建造,密闭要设检查牌,定期进行检查。

五、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栅栏严格按照标准构筑。不按要求构筑栅栏对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

六、井下所有盲巷由通风队编号建立台帐,由生产科通风组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设施检查记录。发现一处未按要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七、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八、掘进施工可能揭露盲巷必须在揭露前至少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生产科通风组汇报,由生产科通风组安排通风队进行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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