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监测监控系统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一)井下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由通风队在地面全部设置成报警浓度为0.5%,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超过0.5%)时,施工地点负责人在5min内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指挥现场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地面监测监控中心站监控系统预报警(瓦斯浓度报警值为0.5%)时,监测监控中心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报警地点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三)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每天监控系统监测到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变化情况进行比照分析,每天早八点前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发现异常,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四)《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各通风地点,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实现规定范围内预警断电(监测监控中心负责)。
(五)瓦斯检查员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内的传感器进行2次比对,其它地点比对1次,发现数据误差超过0.1%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在8小时调校完毕。
(六)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七)罚则: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对单位负责人要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