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永煤公司调度室、安全监控网络中心和通防处。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时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1)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
(2)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3)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
(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
除上述情况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生产科(通防组)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帐,并及时分析。
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
1.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且小于1.0%(不含)时,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通风副总工程师及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0%且小于1.5%(不含)时,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组织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和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单位进行追查。
3.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5%且小于3.0%(不含)时,由矿长组织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和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单位进行追查。
4.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3.0%(含),由永煤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局长组织通风、安监及有关部室进行追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通风队、事故单位等参加追查。
5.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永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报,并报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追查小组的正常工作。
7.追查小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及其业务部门负责处理、落实。
(二)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制度
1.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由矿长下令停产整顿。
2.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由上级公司追查处理。
3.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或主要通风机和分区通风机停止供风30min以上的按一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的或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通风机)停风10min以上30min以下的按二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5.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或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通风机)停风10min以下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的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达不到等级事故的,无论何种原因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0元/次罚款,给予责任单位主管队长5000元/次罚款。其他处理,按追查报告执行。
8.有计划的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有计划的采取释放瓦斯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持续时间不超过3min时,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
9.在发生瓦斯超限后隐瞒、谎报、故意延期迟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元,同时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相关内容对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