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烷传感器误报警追查与处理制度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追查与处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一)甲烷传感器下井后,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监测监控中心负责日常校验和维护。
(二)甲烷传感器入井前,监测监控中心必须检查传感器内部各种紧固件是否完好,接线是否牢靠,测试、调校完毕后,在地面连续稳定运行48h以上,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做好测试记录。
罚则:监测监控中心没有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发放的,对发放人员罚款200元/次,没有测试运行而投入使用的,对发放人员罚款200元/次,对包区人员罚款100元/次;甲烷传感器自身质量问题因检修人员及包区人员没有检查造成井下投入使用即出现误报警的,对检修人员罚款1000元/次,对包区人员罚款500元/次,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三)岩巷(炮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月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其余地点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季度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若遇到安装地点环境湿度超过85%的情况,每月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监测监控中心在每次更换前书面通知各使用单位领取甲烷传感器入井更换,甲烷传感器更换时,航空插头同时必须更换。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对全矿所有在用的甲烷传感器做好使用记录表,记录表的内容应包括甲烷传感器的编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第一次投入使用日期、每次升井检修日期、井下每段时间的使用地点、检验人、检修人等内容。
罚则:监测监控中心没有按时间通知各区队更换甲烷传感器,对监测监控中心包区人员罚款200元/次;各区队没有按时领取甲烷传感器,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次。甲烷传感器记录表未及时填写、内容不清楚,对监测监控中心地面检修人员罚款200元/次,对监测监控中心主任罚款200元/次。
(四)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末端约300mm长的电缆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并且必须保证航空插头不受电缆的拉力。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正确操作,传感器挪移过程中轻挪轻放,严禁碰撞;挪移过程中禁止手拽传感器电缆。
罚则:航空插头没有使用尼龙扎带固定或插接部位不牢靠,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井下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表面有明显凹陷等受碰撞痕迹的,一律视为遭受猛烈撞击,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原甲烷传感器处悬挂附近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人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连续监测,3个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同时对使用单位按甲烷传感器原值5倍罚款,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0元/次。
(五)岩巷(炮掘)工作面在距离迎头50m以外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保护箱,爆破作业、喷浆作业时,迎头甲烷传感器的回撤后放入甲烷传感器保护箱进行保护。
罚则:没有设置保护箱,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爆破喷浆时未按要求保护甲烷传感器,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六)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5m范围内不得使用红外线通讯的发射装置或设备。
罚则:发现未按要求使用上述发射装置或设备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七)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有淋水时应避开淋水处悬挂,若不满足要求,使用单位应制作伞型装置或其他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直接包裹,同时要防止顶板淋水沿航空插头进入插接部分造成甲烷传感器损坏或报警。甲烷传感器在顶板上要固定牢靠,防止甲烷传感器跌入底板水坑造成报警。冲刷巷道、使用凿岩机、锚杆机时要注意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水。
罚则:发现未按要求防护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八)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气体冲击后,必须立即停用,并在原甲烷传感器处悬挂本单位电工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连续监测,同时立即安排瓦斯检查员对该区域瓦斯进行检查,3个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监测监控中心要贴上标签专门管理,经更换黑白元件、送检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罚则:监测监控中心在地面将受过4%CH4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发生过误报警的甲烷传感器提供给区队使用,对监测监控中心检修人员及包区人员罚款500元/次。
(九)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电力电缆间距不小于100mm,监控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50mm,电缆挂钩间距不超过2m,电缆下垂不得超过5mm,吊挂规范。
罚则:间距达不到要求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监测监控电缆严禁淋水、破皮和出现冷补头,接线盒的螺丝,进线嘴使用前进行防锈处理,严禁接线盒螺丝、进线嘴出现锈死,接线盒内部严禁出现虚接,压线不牢、内部进水等现象。
罚则:发现以上问题,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一)采用铅酸免维护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内、外接地必须可靠。
罚则: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二)在监测监控电源的设计时,必须明确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或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同一台移动变压器;电源箱设置在变频装置附近时,必须采用屏蔽电缆给分站供电,屏蔽电缆两端必须接地。
罚则: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三)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移变、干变等)上方禁止安装甲烷传感器。
罚则: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十四)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使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主传输光缆、电缆在入井处必须有防雷接地;UPS不间断电源、传输接口、主机必须有良好接地。
罚则:监测监控主备机因无UPS不间断电源造成停机,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防雷、接地不到位造成的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二、甲烷传感器误报警处理规定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的定义:因故障造成甲烷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
(一)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
2.监测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
3.电桥电阻无故断开、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
4.系统采集瓦斯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
(二)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甲烷传感器进水。
2.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
3.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
4.传感器距离煤壁距离小于200mm。
5.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
6.瓦斯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
7.采用物品包裹瓦斯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
8.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
(三)罚则
1.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厂家联系,查明原因,制定专项防范措施。
2.因人为责任原因引起的误报警,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矿长罚款500元/次、总工程师罚款500元/次,其他副矿级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各罚款500元/次,通风副总工程师罚款300元/次,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300元/次,监测监控中心主任罚款400元/次,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直接责任人1000元/次(同时每次按严重违章一起考核)、机电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跟班队干罚款1000元/次、班长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月底安全“双基”建设考核总分扣5分/次。
3.甲烷传感器一旦出现误报警,在8小时内由通风副总或值班矿领导负责组织,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使用单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并形成追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