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跃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地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矿领导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
1、煤矿矿长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
2、各基层单位的正职负责本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3、煤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全矿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违纪的行为重点监督检查。
4、煤矿矿长每25日要组织安全、技术、机电、通风、运输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并限期整改。
5、煤矿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矿级值班人员汇报。
6、对查出和发现的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7、对查处和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人员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完成后,由矿长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8、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不健全,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隐患。按安全生产隐患的不同程度可分为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两种,具体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进行。
9、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并有矿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