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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施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27 20:3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机电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电缆管理制度

1.矿井生产所用电缆统一由机电管理部防爆队管理。并负责电缆的验收、试验、编号、修复、发放、检查和回收。各单位负责管区电缆的吊挂、维护及管理。

2.防爆队要定期检查运行中的电缆,要求入井高压电缆每季检查一次,大巷固定电缆每月检查一次;巡回检查盘区和顺槽电缆,每月不少于两次;入井高压电缆及主干线电缆要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摇测、泄漏电流和耐压试验,每年不少于一次。所有检查和试验都要记录留档备存。

3.电缆实行图牌板管理,长度在10米以上的橡套电缆,其两端1.5米处要热压电缆截面、长度、编号等内容;长度在10米以下的电缆可在中间垫压一个编号,作到帐、牌、图、物四对口。使用单位对电缆接线盒及终端头1.5米处应悬挂注明电缆用途、规格、型号、电压等级、长度及截面的标志牌。

4.电缆发放要遵守下列制度

1)电缆组设置一名专职电缆管理员,负责电缆的领用、发放和收交,并建帐立卡,以备查阅。

2)采掘工作面新安装的电缆,防爆队要根据供电设计配置。使用和安装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每月25号前向机电管理部报送电缆领用计划。特殊情况经机电管理部长批准,使用单位可到电缆组办理临时借用手续。

3)发放前必须进行绝缘摇测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作好各项试验记录。

4)使用和安装单位电缆的移交、转换,要到防爆队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发现损坏丢失电缆,要对使用单位罚款。

5.电缆的使用和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且吊挂整齐合理。在放炮、锚喷和巷道维修作业时,要遮盖可靠,采取保护措施。不准带电盘圈或盘“∞”字形(串车除外),使用单位每月对橡套电缆进行绝缘电阻摇测,要求127V系统不低于1.5MΩ/km,660V系统不低于10MΩ/km,1140V系统不低于50MΩ/km 。

6.使用单位停用的电缆,要及时交回防爆车间,不得在井下存放。

7.损坏丢失电缆罚款规定如下:

a.使用和安装单位在运输、安装过程中,每损坏一处罚责任者20元。领取和安装的电缆要相符,多余部分三天内交回防爆组,否则,罚使用单位机电区队长50元。

b.缆线连接以及缆线与设备的连接,有一处不合格,视情节罚责任者和机电区队长10—100元。

c.电缆吊挂不整齐、浸在水中、埋入煤或物料中、标示牌与实际不符、回交电缆有破口或割断电缆,有一处罚责任者10元。

d.停用电缆要按期交回防爆队,有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罚机电区队长50元。电缆负荷电流超限,除责令停电整顿外,还要扣除责任者和机电区队长各50元。

e.丢失新电缆按原值罚款,丢失修复电缆按原值80%罚款。

f. 严重损坏采掘工作面机组负荷电缆,视情节对使用单位按原值10—50%罚款。

5.电缆钩管理制度

1)电缆钩由使用单位设计机修厂统一加工,防爆队审批发放。

2)防爆队由专人管理,并负责建立帐目(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规格、数量、时间等),且有领用人签字。

3)工作面及巷道安装回撤过程中,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电缆钩按95%回收。回采工作面按生产进度逐月回收。掘进工作面巷首结束后回撤。每丢失一件罚款50元。

第二节 地面电话管理制度

一、电话安装与管理

1.办公电话的安装

1>.付总以上矿领导办公室和宿舍用同一号码串接安装两部电话。

2>.各级单位的办公室或值班室只安装一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宿舍各安装一部。生产区队长主要负责人办公室用同一号码串接,宿舍各安装一部。分管机电的付职宿舍安装一部电话。

3>.劳动人事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材料科、供热科、公安科等单位的付职宿舍可安装一部电话。

4>.各科、区、队的付职和特殊岗位人员(如机电大拿)等,因工作需要,书面申请由矿长或分管矿长批示后可安装一部电话。

5>.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居住单身公寓的,不予安装,可在局内安装局线电话一部。使用市线电话的,矿不承担任何费用。

6>.个人宿舍使用的电话,根据工作变动,由通讯公司将电话收回。不得私自将电话转让他人使用。否则,从工资中扣除所欠费用。

2.电话费用的管理

1>.单位办公室、个人宿舍电话,不论是在矿内或局内除租机费用外,其它费用自行承担。费用补贴按照:同煤燕字(2003)18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驻矿单位费用超出规定限额时,自行解决。

3.自费电话安装及收费

1>.自费电话安装时,由用户到通讯公司办理安装手续,其初装费按集团公司通信公司时价为准。

2>.用户话费一律在后勤收费中心收缴。

3>.每月话费要按时交纳,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书面说明情况,无故不交费者立即停机,一切后果自负。

4>.对于故意损坏通讯线路和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电话机、同煤手机管理办法:

1.固定电话

1>.各基层单位使用的电话机原则是谁使用、谁保管。若线路不通或电话机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由通讯公司维修。若电话机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由通信公司出具报废证明,经分管矿长批示后,使用单位到材料部门交旧领新。

2>.井下防爆电话机严禁在地面单位办公室和值班室使用,更不准以次充好,否则,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相关责任。

2.同煤手机(小灵通)

1>.免费发给同煤手机的领导、司机及其他人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将手机转让或卖与他人使用。

2>.正常使用的手机损坏后,由通信公司派专人修理,故障严重无法修复的,必须书面报告,并经矿长和分管矿长批示后再配新机。

3.有关事项:

1>.无论是办公室电话机或同煤手机,故意损坏造成无法使用的,按价赔偿,由财务部门按成本从工资中扣除。

2>.拥有办公室电话或同煤手机的各级干部、员工,无论在岗位调整,办理退休和离矿等手续时,人事部门要通知通讯公司,在办理人事手续的清单上要由通讯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三、电话费用管理办法:

1.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办公室电话和配置的移动电话,费用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

2.话费包干标准

1>.书记、矿长每月455元(住宅电话75元、移动电话180元、办公电话200元)。

2>.付矿长每月345元(住宅电话75元、移动电话120元、办公电话150元)。

其中:机电、生产、经营付矿长对外业务联系较多,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移动话费30元,办公电话费增加30元。

3>.付总每月为220元(其中住宅电话60元、移动电话60元、办公电话100元)。

经营付总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移动话费40元。

4>.各部门领导话费标准规定:

a.机电管理部、材料科正职每月300元(其中市话费200元、移动话费100元)。

b.调度室、运销站、矿办、党办、新燕派出所正职以及机电管理部(配件科长、设备组长)、材料科(付科长2人、采购员)每月200元(其中市话费100元、移动话费100元)。

c.宣传部、电视台、通讯公司、后勤管理部、大车队、财务部、供水公司、企划部正职每月100元(其中市话费50元、移动话费50元)。

d.其它科室正职、小车司机和车队调度员每月移动话费为50元、驻矿派出所火车站办公室话费为50元。

e.区队正职每月话费35元(其中移动电话月租费18元、宿舍固定电话月租费17元),其余移动话费及8元固定电话月租费自负。

f.部分科室付职由矿统一配备小灵通移动电话的,每人每月电话费补贴标准为25元。

g.离退休付总以上矿领导每月话费为75元,调研员和内退付总话费为75元。

3.话费补交办法:

1>.所有享受包干话费的每月随工资支付。

2>.话费按通讯公司月清单结算,矿领导由矿办、党办负责收缴。

第三节 井下电话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使用

1.掘进队:每条掘进巷内的皮带头和巷头可各安装一部电话,两部电话使用同号串接,要求电话机距离巷头最远不得超过50米.

2.综采队:工作面转载机头可安装一部电话,皮带头和中间皮带可用同号串接。

3.准备区:每次准备新面时,由通讯公司负责给新面安装一部电话,待新面准备结束后,及时将机线移交接收单位,并办理交接清单。

4.其它各单位在现有电话的基础上,如新安装或倒换安装地点时,在矿作业会申请决定后方可进行。

5.使用与交接

1)综采面停采、新面准备完成后,若暂时无接收单位,由原使用单位将电话机、线如数拆出,交通讯公司注销。

2)巷道掘完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将电话机、线如数拆出,自行保管,以备掘新巷时复用。

6.电话机、线管理

1)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要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

2)从末端接线盒开始,由使用单位对机、线进行日常标准化管理。

3)综采、掘进等单位经常移动的电话,必须使用绕线装置将备用通讯线绕起。

4)不得随意拆卸或损坏话机零部件,更不得挪用在其它地点使用。

7.罚款制度

1)电话机根据损坏程度,每台按50—700元罚款,丢失一台罚款700元。

2)交回的电话线最短长度不得低于100米,每丢失1米罚款1元。

3)无论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或故意损坏通讯线路和设施的,造成矿井生产经济损失,报矿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要认真搞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和破坏事故要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做好当班工作记录。

3.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外来参观人员学习、摄影、绘图、索取技术资料,必须有介绍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公安科备案,专人带领登记,方可工作。

4.工作人员要管理好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并要经常保持清洁,杜绝火灾及各类事故的发生。

5.发生的重大事故都要进行登记,并由公安科归档保存,以备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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