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的补充规定
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
为了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经公司研究,特对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矿井采掘工作面消防供水管路系统
(一)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容积不小于200m3,并不小于井下2小时连续用水量。使用井下钻孔水源时,地面和井下管路系统必须连接,用闸阀隔开,必要时可快速打开闸门投入使用。井下钻孔水源的水量、水压应能自动监控,否则每周应人工检测一次,并记录存档。
(二)矿井必须有完善的消防供水管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一翼、采区上、下山的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108mm(4吋)。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巷道内管径不小于75mm(3吋)。
对已安装的、管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管路应于2009年底前更换完毕。
3、消防水管主管路末端与采煤工作面上、下拐头和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4、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末端水压不低于0.6MPa,流量不低于10L/S。
5、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二、消防器材的配备
(一)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按照《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物资。
(二)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包括中间巷或辅助巷)和煤巷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备有Φ52mm消防用胶管,长度不少于50m。并备有与水管连接器件和水枪(用钢管制作)。
(三)掘进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配备不少于8Kg干粉灭火器2个。
(四)其它地点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必须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
三、矿井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以及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和配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有记录可查。
四、矿井供水消防管路图,要分颜色标出消防水池位置、管路布置、管径,三通闸门位置、型号。计算机制图,定期修改。
五、其它消防规定
1、严格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禁止出现空帮、空顶。已经出现的空帮、空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密实。对出现空帮深度和空顶高度超过0.5m的必须在巷道素描图上进行标记。
2、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双抗网、彩条布等不阻燃性材料背帮护顶。
六、加强员工防灭火知识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防灭火技能。
七、放炮管理补充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炮眼布置图和说明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编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在条件变化时及时修改。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部分必须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填满封实。严禁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
3、采掘爆破工作面必须配发水炮泥充水针,采掘工作面设置水针连接装置。
4、炮眼深度在1m以下的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5、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6、严格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和管理,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爆破。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