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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1-27 21:5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矿井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坚持防治自然发火工作“预防为主”的原则,消除自然发火隐患,避免矿井自然发火及次生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集团公司《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煤业公司要高度重视矿井防治自然发火工作,提高对防治自然发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防治自然发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第三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煤业公司要成立防治自然发火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防治自然发火工作;总工程师任副组长,负责防治自然发火技术管理全面工作;编制防治自然发火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级领导防治自然发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矿井是防治自然发火工作的责任主体,矿长(总经理)是矿井防治自然发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自然发火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自然发火工作。

第二章 矿井防治自然发火管理

第五条 加强矿井防治自然发火隐患排查及预测预报工作。(1)容易自燃和自燃矿井必须坚持采掘工作面CO检查制度,并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安设CO传感器。(2)矿总工程师负责每月组织排查一次防治自然发火隐患,对查出的问题按轻重缓急、分类排队、以“四定”原则逐项落实整改。(3)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密闭墙、巷道冒顶的高处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一般人员不行走的巷道,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和发火征兆。(4)火区密闭、采空区密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泄瓦斯巷、采区回风巷和回风横贯,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和发火征兆。放顶煤工作面上隅角、有一氧化碳、高温的密闭或其它高温点、火区必须每周取样化验一次,其它工作面每月化验一次。对高温点和有一氧化碳的地区(采空区、工作面及局部地点)要加强观测,必须如实填报防治自然发火报表。

第六条 矿井的水平及采区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治自然发火的需要,水平、一翼、采区预留煤柱宽度不小于20米,以免采空区相互串风,相互影响。

第七条 健全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按照《防灭火技术规范》要求配齐井上、下消防材料,并及时更换。为及时抢救事故,要在井下重点防火地区建1~3个消防材料库,并配备最基本的消防器材,详见附表。

第八条 健全完善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三通和闸门,其他巷道每隔100米设置三通和闸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200m3的水量。

第九条 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

第三章 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管理

第十条 矿井设计工作面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防治自然发火的需要,合理确定工作面尺寸,放顶煤工作面合理推进度不小于30米/月,相邻工作面采空区预留煤柱不得小于5米。

第十一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治自然发火专项设计。内容包括注浆(注氮)系统、相邻采空区防治自然发火要求、生产期间注浆要求、预测预报相关要求和封闭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注浆工作。每一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在上隅角安装2趟注浆管路,采用交替埋管注浆法,放顶煤工作面注浆每天至少注浆两个班,出浆口间距不得大于20米。俯斜开采的工作面必须每隔20米对整个工作面进行预埋注浆管并加强注浆。

第十三条 减少放顶煤工作面向采空区扩散风量,缩小采空区氧化带宽度。(1)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根据自然发火情况采取在下端头垛土袋墙或煤袋墙措施。(2)工作面下隅角吊防火风帐,成“L”型,风帐沿下顺槽贴下帮超前3米,沿下机尾后部紧贴采空区,综采延至工作面第一组支架,炮采向上延伸10米,紧贴采空区侧吊挂,风帐吊挂要求上接顶下接底。

第十四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开切眼后50m和停采线前20m范围内的采空区防治自然发火管理。为防止以上2个范围内丢煤多,回采时间长,造成自然发火事故,注浆时要在浆液中添加工业盐或其它防灭火材料,回采结束后要立即封闭,封闭后要对停采线压注防灭火材料。

第十五条 煤柱工作面的回采,要充分考虑其相邻采区的发火情况及回采时对采空区所造成的影响,回采设计必须报煤业公司审批。放顶煤工作面采空区因各种原因所丢煤柱,5年之内不准残采;5年后确需残采,必须报煤业公司批准。不经批准严禁擅自回采。

第十六条 加强工作面放煤工作,提高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85%。

第十七条 工作面必须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应大于200Pa,超过的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因发火,或因有自然发火危险影响而封闭的工作面严禁擅自启封,如需启封,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规定之要求,报煤业公司审批,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自然发火隐患采面采取重点治理。对有自然发火隐患的采面,必须进行24小时注浆,并在浆液中添加工业盐或粘稠剂;做好相关密闭的堵漏工作;采取并提前压注罗克休、马丽散等新型防灭火材料封堵漏风通道;积极采用注凝胶、注氮气等技术措施进行灭火;CO浓度超限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必须确保矿井及该地区的通风系统稳定,确需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煤业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 建立采面推过横贯和回采结束报告制。在工作面推过横贯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矿井必须立即向煤业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汇报,通风管理部门对工作面密闭的建造时间和质量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掘进工作面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防灭火工作,防止瓦斯燃烧和炮后火灾事故。(1)加强掘进通风瓦斯管理,通过增加风量、减少循环进度和采取边掘边抽等措施,杜绝炮后瓦斯浓度超限现象;(2)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并用黄土炮泥充满填实;(3)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敷设2″及以上的消防管路,管路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得超过20m,前方用软管联接至工作面;工作面水压不得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水管不到位、水压低、水量不足的工作面一律不得生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岩巷横贯揭煤管理,煤岩交接处掘进期间,必须控制一次拉炮的装药量,防止造成顶煤垮落冒顶。煤岩交接处前后15m要求进行喷浆处理,喷层厚度不低于200mm,并在不同位置预留10个以上注浆、注水孔。

第五章 采空区密闭防治自然发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理确定停采线。回采工作面设计停采线至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为永久密闭提供位置,密闭处因围岩破碎,存在漏风裂隙通道,必须采取充填加固围岩和堵漏措施,确保封闭严密,不漏风。

第二十四条 采面推过横川5天以内必须回收完横川内设备,10日之内构筑永久密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炮放工作面25日之内必须回收完设备,1个月之内完成构筑永久密闭工作;综采工作面35天内必须回收完设备,45天内完成构筑永久密闭工作。密闭施工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通风系统稳定,造成自然发火或CO超限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空区构建永久密闭前,要先构建5米长的防爆墙。采空区永久密闭一组两道,密闭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断面必须规整。靠采空区侧的一道密闭与采空区相距不得小于10m,厚度不得小于500mm,靠外一道密闭距第一个通道口距离不得大于5m,厚度不得小于800mm。两道密闭中间填高度为1米的黄土,并用水浇实,顶部预留注浆孔。密闭构建完成后,要进行间隔预防性注浆,直至密闭注死。

第二十六条 建筑永久密闭采用砖、沙、灰结构,不得用料石替代,水泥砂浆比例不得大于1:4,并加水充分混合,砂浆要饱满,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严禁干浆砌筑。密闭要求按规定掏帮、掏底、挑顶,找到原岩或实体煤位置,深度不小于200mm,密闭墙体空间的所有木料、木钢性支护、设备等必须拆除。锚网支护巷道有压力、脱皮、裂隙的地点也要按以上深度掏槽,并充填裂隙。

第二十七条 砌筑密闭到中上部时,要预留观测孔及灌浆孔,两密闭墙中间也要留设灌浆孔及返水孔,密闭建成后进行间隔预防性注浆。两注浆孔孔径不得小于1.5寸,观察孔要设铁堵头。墙内有水的密闭还要增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第二十八条 对每组新建的采空区永久密闭,设专人进行预防性注浆,密闭施工结束3个月内必须将墙间注满。确因条件限制,注浆困难,又有漏风、高温或有CO的密闭,必须增建密闭后将墙间注满。

第二十九条 必须建立永久密闭管理台帐,在台帐中必须注明施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

第三十条 要加强通风系统管理,避免或减少采空区漏风,尽可能使封闭区处于通风网络的角联支路,尽可能使封闭区所有密闭同时处于通风系统的进风侧或回风侧。

第六章 加强注浆站考核

第三十一条 煤业公司要加强防灭火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注浆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预防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矿井要加强井下注浆站考核工作,建立注浆站档案,详细记录每小班注浆时间、注浆量,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注土量考核,做好防治自然发火基础工作,每月由矿下达计划。加大浆液浓度,浆液水土比不得低于5:1。

第三十四条 矿井要加强对注浆站的检查指导工作,确保注浆站严格执行注浆计划

第七章 科研

第三十五条 加大防治自然发火技术研究力度。重点加强工作面两端、两线防治自然发火技术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放顶煤工作面喷洒防灭火阻化剂和采空区凝胶堵漏技术。对高温、有一氧化碳地点,要预注复合胶体,对漏风密闭喷树脂快速封密材料,堵绝漏风。保证足够的科研投入,推广应用防治自然发火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升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技术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条 煤业公司和生产矿井要加强防治自然发火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执行能力。容易自燃和自燃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5天时间的防治自然发火专项培训,防治自然发火专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个月时间的防治自然发火专项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煤业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工资管理规定,建立防灭火工作激励机制,完善防治自然发火工作的考核方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煤业公司、矿井要认真执行《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办法》,制订详细的防灭火工作职责范围和奖罚制度,做到权责分明,奖罚分明。对违反《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办法》造成火灾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究责任;对未发生自然发火灾害事故的矿井和工作成绩优异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办法》与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或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技术改造矿井和改扩建矿井,比照生产矿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二条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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